在交通事故侵权咨询实务中,常遇到当事人(被侵权人)咨询的问题是“我打官司支付的律师费能否要对方赔偿?”作为律师,似乎可以理直气壮地告诉当事人:你打官司的律师费应当由你承担,不能向对方主张赔偿你的律师费损失。当事人还是将信将疑,心有不甘,进一步追问道:“对方现在全责,假如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我10万元,但现在我打官司要支付律师费5000元,我本应得到全额赔偿款10万元岂不是又少了5000元?”当事人说的话糙理不糙,是有道理的。当事人为了少花5000元,可以不请律师,但当事人又没能力打官司。无奈之下,当事人决定专业的事还是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当事人的追问促使本文的诞生。本文先归纳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院针对原告(指被侵权人、胜诉方,下同)诉请被告(指侵权人、败诉人,下同)承担律师费损失所作出的裁判规则:
规则一、即使原被告没有事先约定原告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但只要该律师费实际发生,且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未提出异议,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安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291民初4141号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永利、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律师费5000元,对该费用的实际发生,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亦予认可。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4)蒸民一初字第781号刘雨涵等与何庆开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律师费,原告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聘请律师,聘请律师所支付的费用,不是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对于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被告衡阳县供电公司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这一诉请酌情予以支持1500元。(实际支付3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大部分省市(包括上述安徽省、湖南省)法院不支持律师费转付的情形下,只要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提出了异议,法院就可以以法无规定为由驳回原告该项的诉请。
裁判规则二、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前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加害人承担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在人身损害的,后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责任认定、鉴定构成伤残后,但侵权人不履行协议,起诉要求承担律师费损失的,法院予以支持。
安徽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49号胡忠艳与陶华鹏、马文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起事故的三方陶华鹏、马文俊、胡忠艳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协议各方应按协议履行,原告要求陶华鹏按协议赔偿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12000元,参照本地律师收费标准,属明显偏高,本院酌定8000元。
规则三、即使双方没有事先约定律师费承担,但只要该律师费实际发生,按照双方责任大小分担。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2民初95号钱稚雅与王兆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律师费2000元,根据本案事故责任情况,原告的4000元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一半。(两被告承担同等责任)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5民初526号曹永顺与罗世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沅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原、被告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曹永顺受伤后应获得哪些项目的赔偿以及各被告对该赔偿款应如何分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本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原告曹永顺的损伤程度以及相关证据,依法将以下赔偿项目纳入本案被告应赔偿原告曹永顺的损失范围:律师费5000元,因鉴定费和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赔偿的限额范围,故该费用应由造成事故责任人共同分担。
裁判规则四:原被告双方没有事先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方承担,但只要被告方自愿承担该律师费损失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将予以确认支持。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8民初358号唐正美与杨国庆、汪梦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遭受侵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关于律师费,原告主张4800元,提供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票据证明,该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但被告杨国庆同意赔付,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7896号周海宝与柴俊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周海宝主张律师费3500元,柴俊成予以认可。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2民初883号陈青娥、陈香、陈文华与陈泽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为处理此事故聘请律师而花费的代理费15000元,被告陈泽忠自愿承担,被告陈泽忠应予给付。
规则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加害人自愿承担律师费损失的,法院予以支持。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1061号刘仁余与陈永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指出,2015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陈永华经金湖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原告刘仁余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补、营养、交通、车损等费用由原告刘仁余通过诉讼获得;被告陈永华另一次性补贴原告刘仁余1500元(律师费)。原告主张律师费1500元,因交强险限额项下不包括该项费用,且原告就该费用已与被告陈永华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陈永华自愿承担,故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500元由被告陈永华承担。
规则六:原告(被侵权人)起诉请求被告(侵权人)承担其支付的律师费损失,大多数法院以双方没有约定,且该费用非为解决纠纷的必要、合理费用,主张律师费转付于法无据为由,认定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3民初6466号原告韩桂莲、褚尧昆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莱州龙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主张请求律师费,无法可依,本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民初字第03603号程春芳与张其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律师费用,非为程春芳解决本事故纠纷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且事故双方对此并无约定,宜由原告自行承担。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861号郭随虎与王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律师费: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623号潘焕璋与陈钊怡、孙叶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3623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律师费:原告主张律师费1万元,被告称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项费用并非必要费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规则七 :双方当事人事先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只要该协议真实、自愿、公平,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在该协议对律师费承担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告(被侵权人)可以依据该协议要求被告(侵权人)承担其支出的律师费损失。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6)甘0121民初1956号钱某某与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何某某与钱某某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并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钱某某起诉的标的额为289850元,参照《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收费比例,律师费应为21290元至27087元之间。钱某某提交的律师费票据金额是24850元,未超出该标准,双方应按支持比例分担,钱某某应自行承担7297元,何某某承担17553元。
裁判规则八、原告主张其支付的律师费由被告方承担时,应积极提供律师费数额、支付证明、委托合同等,因举证不能的,法院不支持其诉请。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乳城民初字第129号栾元琛与宫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但未讲明具体数额,也无证据证实律师费具体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1409号张玉景与周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当庭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该费用的支出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被告有异议,其请求不予支持。
规则九法院根据原告提出诉请的数额与法院支持的数额(均除律师费)的比例(保护率),按照该比例乘以实际支付的律师费计算得出法院最终支持的律师费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1民初03183号王长富与陈佳琪、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主张律师费4000元,本案原告诉请(除律师费)共计54080.98元,实际保护诉讼请求47981.98元(除律师费),保护率为89%,故保护原告律师费3560元。
需注意的是,笔者不赞同此种律师费计算规则,原告诉请主张的赔偿的数额以及法院支持的数额在同类案件中可能都不同,具有或然性,如果按照保护率计算原告律师费损失,很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实际结果。
规则十原告主张律师费由被告和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在法院予以支持的情况下,实际承担人是保险公司或者是被告,需考虑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有无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未尽到义务,则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承担。如果尽到义务,则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民初579号韩军与孙宇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韩军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将韩军撞伤,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律师代理费15100元,为韩军主张本次交通事故实际支出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鉴定费应由谁承担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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