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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玄武区刑事会见律师(南京市律师会见规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木子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1 13:30:47

南京玄武区刑事会见律师(南京市律师会见规定)

《法制日报》记者日前在“精日”行为法律研讨会上获悉,2018年以来南京公安机关先后依法打处7起“精日”行为案件。其中,打处治安案件6起、刑事案件1起,累计治安处罚7人,目前尚有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记者还独家获悉,其中涉及的“黑龍會”组群案件可谓“触目惊心”,案发前其主要成员已经建立或加入的“精日”群组共20余个,群成员总人数达到4800余人,发布的“精日”言论不计其数。

七起“精日”案件详情

1、唐某、宗某寻衅滋事案

简要案情:2018年2月19日14时许,唐某、宗某为寻求刺激,在本市紫金山邵家山(西山)的一处抗战碉堡遗址前,换上仿制的二战时期不同款式日本军服和“装备”,用相机拍摄照片,后上传至QQ 群并被多人转发,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处理情况:玄武分局以唐某、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违法,对二人治安拘留。

2、丁某威胁、侮辱证人及其近亲属案

简要案情:2018年2月25日,丁某因对网友孟某在网上举报唐某、宗某在南京紫金山抗战遗址拍摄二战日本军服照的行为不满,为达到威胁其不敢再次举报此类事件的目的,在其个人新浪微博发表威胁、侮辱孟某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的不法言论,引发大量网民关注,造成恶劣影响。

处理情况:玄武分局以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威胁、侮辱证人及其近亲属违法,对其治安拘留。

3、孟某寻衅滋事案

简要案情:2018年3月3日下午,孟某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内镌刻着“遇难者300000”等纪念性文字的灾难之墙前,拍摄包含有侮辱性语言和低俗词句的视频并上传网络,侮辱向上海警方举报以及批评他的网友,挑衅公众良知和正义感,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处理情况:建邺分局以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违法,对其治安拘留。

4、王某寻衅滋事案

简要案情:2018年3月8日,王某为发泄个人情绪,使用自己微信在三个不同的微信聊天群内发布关于南京大屠杀的负面过激言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处理情况:玄武分局以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违法,对其治安拘留。

5、于某寻衅滋事案

简要案情:2018年12月13日国家公祭日当天,于某为寻求刺激取乐,在其担任群主的名为“日本国满洲自治区交流群”、“日本少尉于文涛南京”等QQ 群内,发布“我们的英雄!斩杀100 余条满洲贱猪!”、“最好满洲贱猪全部自相惨杀”、“日本不想养一群没用的猪”等违法言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处理情况:雨花分局以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违法,对其治安拘留。

6、朱某寻衅滋事案

简要案情:2019年3月,朱某在“黑龍會”QQ 群内多次发布美化日本侵华战争历史,侮辱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严重伤害民族感情的违法言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处理情况:玄武分局以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违法,对其治安拘留。

7、2.15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简要案情:2019年2月15日,公安机关接网民举报:“黑龍會”QQ群中有“精日分子”大量发布歪曲“南京大屠杀”、“辱华”、“反共”等违法言论。经查,该QQ群为右翼“精日分子”聚集地,所谓“右翼”分子即崇尚日本军国主义,公然叫嚣污蔑“南京大屠杀”事件。

该群由群主江某于2018年10月31日创建,目前已发展群管理员8人、群成员60余人,自建群以来,群内共聚集过60余次群体性“精日”聊天事件,发布极端“精日”言论400余条。

警方通过对群主江某及群管理员进一步梳理,发现这些群骨干成员还在不断扩建和加入其他“精日”新群。经统计,他们建立或加入的“精日”群组共20余个,群成员总人数达到4800余人,其中发布的“精日”言论更是不计其数。2019年3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随后奔赴多地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江某、谭某、尹某、吕某等人,经审查,其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处理情况:犯罪嫌疑人江某、谭某、尹某、吕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地方立法严格规制

2018年12月13日,《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发布施行。其中第28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第29条规定: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第30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其中第4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8条、第29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30条规定,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机关应该果断执法

通过《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立法规制违反公序良俗的言行,尤其是对各种网上网下时有发生的恶意歪曲、否认历史的言行给予有力震慑,是这部立法实施一年来较为成功的一面。目前,相关网上“精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这部条例不仅准确表达了包括海峡两岸在内的中国人的情感,对于维护历史真相和法律正义都将发挥深远影响力,必须严格执行好!”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姚正陆认为。

值得警惕的是,“自媒体”无序发展使得“精日分子”从线下走向线上的特征明显。

“所谓的自媒体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发布内容完全由个人自行决定,导致其内容难免低俗、有害。”南京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李志斌认为,“精日分子”借助自媒体平台大量散布、传播“精日”言论,甚至形成具有一定组织性的网络群体串联互动组群,为各类“精日”言论不断聚集、发酵、扩散提供了平台,其中就包括令人触目的“黑龍會”QQ群。

“实际上遇到的情况往往不限于此。”李志斌坦言,建立类似QQ群、微信群的,是否具有可罚性,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标准,造成了一些地方发生类似事件后,执法机关对如何裁决存在困惑。

由于目前治安处罚最高拘留15天,但一些恶劣言行借助网络大肆扩散,不仅传播错误价值观、误导青少年,而且毒化社会风气、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但在罪名上由于尚无上位法明确入罪标准,其中大部分案件不得不仅作治安处罚,个别案件甚至因“认识分歧”而陷于停滞、进退两难的境地。

李志斌还介绍,目前南京公安机关按照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原则依法对歪曲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管辖,但对于外地网民在外地实施的其他“精日”行为如何处理,有待国家有关部门重视。

法学专家力挺严肃打击依法惩处

“否认南京大屠杀历史的手法不断发生变化,有些不对具体的死难者、幸存者个人提出否认,而转为对整个史实和死难者群体的否认、歪曲、淡化,对这类严重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言行和做法,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和惩处,是面临的新课题。”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谈臻认为,维护历史真相需要更多法律、法学界人士参与。

“对于精日行为的界定,我个人觉得没有定义的必要,它本来就是一个生活行为,无法通过规范来界定。”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博士黄旭巍认为,对遇难者的家属和后代进行侮辱,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侮辱诽谤罪,对恐吓等行为恶劣的可构成寻衅滋事罪,某些行为符合犯罪行为的类型,例如不一定非要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列举的具体行为作为立案追诉标准。

“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在南京,南京公检法机关依法具有管辖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认为,任何人对于遇难同胞、民族先烈进行侮辱都将面临法律追究,这种观念应该通过强化教育宣传深入人心。

法制网南京12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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