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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招远最有名的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抽了个寂寞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1 09:39:23

招远市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招远最有名的律师)

位于山东烟台招远市阜山镇境内的九曲村坐拥丰富的矿产资源,吸引了众多外来务工者,同时也给九曲村及周边带来了治安风险。19年前发生的一起金矿矿工与村民群殴事件,让当地村民至今难以忘却。

该案导致1死多伤,至今真凶未能确认。而针对同一被告人、同一事实、同一行为,招远市人民法院(简称招远法院)的审理也是一波三折。

19年前的群殴案

山东省招远市阜山镇九曲村民李敬祥的儿子李永健,两次成为被告人,事因19年前的一起群体冲突致死案。

1999年6月27日晚,在九曲村矿洞务工的湖北籍工人杜文华在村里的“香美酒家”请老乡吃生日饭。约21时许,一起吃饭的部分湖北籍工人与矿上保卫人员在“香美酒家”附近发生冲突并有殴斗,后冲突延伸至九曲村村委大院。

事发时,李永健和妻子开车路过村委会,看见有人正在村委大院外殴打时任村政工书记王茂健,便下车上前制止,并将王茂健护在身后与湖北籍工人形成对峙,之后九曲村村民陆续来到现场并参与斗殴,最终在警方到来后双方冲突得以停止。

案发第二天,招远公安对相关当事人、目击证人做了询问笔录。李永军、王修冲作为村保卫科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将他们看到的情况如实向公安做了陈述。“这次调查,招远公安没有传唤、讯问李永健,甚至没有把李永健当做目击证人进行调查。”李敬祥称。

据了解,此次冲突致一死多伤。时任招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队长王京海作为证人证实,九曲村“张培宝矿井”工人在饭店喝酒后发生殴斗,死1人,伤4人,死者为张克林。

李敬祥回忆称,事后矿方赔偿村委会1万元,并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一部分钱后,此事不了了之。

法院三审故意伤害案

2005年九曲村委会改选,李永健受部分村民邀请,辞去在邻村学校当体育教师的工作,回村参选村委会主任一职。“当时李永健的户籍刚迁回村里不够资格,他就让我去竞选。5年过去了,谁曾想儿子却成了被告人?”李敬祥称。

2005年6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李永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9日,招远市检察院以李永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招远市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5日招远市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李永健被关押1年零1个月后,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7年7月5日因取保期限到期,招远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时隔8年,九曲村委会再次改选,李永健竞选村主任一职。“但这次报名参选不到一个月,李永健再次被公安带走。”李敬祥称。

2014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李永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2日招远市公安局向招远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招远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永健路过现场,看到有人在村委大院门外殴打(时任)村政工书记王茂健,上前制止过程中,持刀朝湖北籍工人张克林腹部捅一刀,朝葛明军后腰部捅刀。张克林送医院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克林系肠膜血管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葛明军左腰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因本案没有找到凶器等原因,辩护人作了无罪辩护。

2016年5月30日,招远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永健系在保护他人的身体不受伤害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决李永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一审判决后,李永健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并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3月15日,烟台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裁定撤销招远市法院(2015)招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招远市法院重新审判。

烟台中院发回重审后,1年多过去了,招远法院至今未能做出判决。至于是否超审限的问题,招远市法院分管刑事的王副院长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未超审限,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发回重审后,本院向烟台中院申请延期3个月,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期3个月,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批准同意延期。我们会尽快、尽早、公正地做出裁判。”

部分原始卷宗已“无法找到”

记者从李永健刑事判决书中发现,招远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民警曹仕杰、张浩在2015年2月12日出具的办案说明中证实:本案招远市公安局在1999年的原始调查笔录,因单位、人员变更等原因无法找到。另外,刘少辉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张克林被害死亡的尸检照相底片因质量问题曝光,无法使用。

同时,与多名证人指认李永健系本案凶手的证言形成对比的是,李永军、王修冲等目击证人证实,湖北籍工人与保卫科人员发生殴斗以前,在饭店喝酒聚餐时就发生了争斗,并有人被捅,被捅的人就是死者张克林。但李永军、王修冲的证言未被法院采纳。

记者还发现,招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书》([1999]招公法尸鉴字117号)没有鉴定人签字,且记录人处、摄影人处、见证人处均出现空白,也无尸检照片。

对此,本案辩护人杨杭远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依此规定,该检验报告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另据了解,辩护人申请中国刑警学院的法医专家郑吉龙教授出庭作证,详尽分析了李永健对峙用的刀无法形成死者的伤口创痕,并认为李永健所持的刀具既不能造成张克林的“边长为2cm的‘L’创口,创缘整齐”,也不能造成葛明军的“左侧腰部12肋下6cm裂伤”,即张克林的致死、葛明军的致伤都不可能是李永健所持工具造成。但专家证人的证言同样也未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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