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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专职的刑事辩护律师(安阳非法集资事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女海王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1 09:32:35

安阳专职的刑事辩护律师(安阳非法集资事件)

本报记者 郝成 安阳报道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安阳中院了解到,河南超越企业集团集资案中,80后女员工郑励方一案已被裁定发回重审,文峰区法院在11月2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发回重审后,郑励方曾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希望撤回对其起诉,并解除羁押。

据公诉书,郑励方原系河南超越企业集团资金监管部出纳、结算中心主任,公诉方指控其帮助超越集团非法集资,合计存入本金215亿余元,支取本金180亿余元,支取利息20亿元。

2017年12月,原一审判决认定郑励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40万元。原一审中公诉方指控的另一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原一审并未认定,此次重审时,公诉却重新列入了该项指控。

“难道打工的人,应聘单位的时候,让单位出具一个该单位无犯罪的证明?我供职的单位,政府给了那么多奖项,我怎么知道这个单位在干违法的事情?”重审开庭中,郑励方在临近庭审结束时称,而主审法官则回应道:“你要相信法庭会给你公正的判决。”

本次庭审中,辩护律师坚持认为,河南超越企业集团并非法人单位,其不具备对外营业、雇佣员工等职能,且郑励方的五险一金记录显示,其并非该企业集团职工,而是河南德立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职工,而德立信公司并未被诉,指控存在根本性的主体错误问题。

433亿元集资案被立案的主体,系河南超越企业集团,拥有《企业集团登记证》,其母公司为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1998年4月出台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链接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关联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该规定明确指出,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也因此,此前超越集团实际控制人杨清河的辩护人指出,433亿元案将立案主体定为超越企业集团,存在根本性的主体错误问题。

2018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通知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该通知也在此明确了企业集团并不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公诉方指控称,郑励方在任超越集团资金监管部工作出纳和结算中心主任期间,在明知超越集团未经批准以安阳市超越置业中介公司、安阳市安居乐业中介公司为平台,以河南超越企业集团、河南超越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岭煤矿等公司名义,以投资煤矿、房地产等项目为由,以高息和高额利润为诱饵……积极为超越集团非法集资提供资金账户,积极保管集资款并按杨清河的指使对集资款进行分配。

辩护方则称,抛开主体不对应的根本性错误外,郑励方作为员工,其工作内容仅限于记账、走账等财务具体事务,对企业经营决策等均无参与,其获益仅为正常工作报酬,并未从上述行为中有所获利,故其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对于被原一审未认定但却在重审中再次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方指出,多名证人证实被告人郑励方及其丈夫张某曾为超越集团偿还较大金额银行贷款,此后,郑励方将超越集团存入张辉银行卡中的108万元资金取走,其目的为抵顶超越集团欠其的债务,该行为绝非犯罪。

另据了解,在二审发回重审裁定下达后,郑励方曾向检察院递交申请,称由于超越企业集团不具备经营资格,未从事经营活动,且郑励方与该企业集团没有劳动和人事关系,希望撤回起诉并根据刑事诉讼法173条立即释放郑励方。但该申请未能获得回应。

该案未当庭宣判。另据记者了解,433亿元集资案中,超越集团实际控制人杨清河,目前已进入二审阶段,河南高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编辑:孟庆伟;校对:汪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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