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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鸠江区刑事辩护律师(芜湖最厉害刑事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云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0 10:26:29

芜湖鸠江区刑事辩护律师(芜湖最厉害刑事律师)

日前,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检察听证工作是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益实践,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落实司法为民、提升检察公信的有力抓手,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谢谢检察官,帮我留住了工友情”


“前些天,陈某来看我了,还带了些水果,我们好好谈了谈,这事儿就算过去啦。”11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樊夫拨通了一起不诉案件被害人李某的电话。“愿你早日康复,尽快回归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樊夫笑着回复道。


10月20日,最高检发布五起检察听证典型案例,通州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相对不起诉案件位列其中。


琐事:互砸多层板致人轻伤


2019年9月17日,李某与工友陈某在工作的家具厂车间内,因加工先后顺序问题产生矛盾,陈某先用一块多层板朝李某腰部捅了一下,接着李某使用多层板回捅,随后双方使用多层板相互扔、砸。冲突中,陈某砸伤李某面部,造成其面部颌骨和颧骨骨折的损伤结果,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李某与陈某本是朋友,案件发生后,彼此不再往来。李某因伤数月无法工作,不能做工赚钱,还要先垫付医疗费,经济压力较大。陈某家庭经济状况也不好,花甲之年仍在工厂打工贴补家用。双方曾在公安机关进行过调解,但两人互有怨言,争执不下。


调解:将双方重新拉到和解桌


2020年6月23日,该案被移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后发现,当事双方系同事关系,平日里相处和睦,关系良好。双方因工作琐事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而引发该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有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客观条件。


“要是就这么起诉到法院,他们也许再也回不到从前了。”办案检察官决定再做做双方的“功课”,挖挖“背后的故事”。


“我家里比较困难,女儿刚结婚,现在还要赔这么多钱,不如让我去坐牢。”在办案检察官耐心劝解和再三询问下,陈某说出了隐情。与此同时,李某在索要赔偿金之外,对检察官吐露了自己另一份担忧,“现在同事们都不和我来往了,还有人怪我报警把事情搞大,说我对陈某不依不饶。”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办案检察官促成和解的信心更足了。在充分审查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办案检察官针对赔偿数额这一核心争议拿出了解决方案,即由陈某一次性给付医药误工等费用,后续费用再行磋商。


办案检察官与陈某及其家属反复沟通,释法说理,详细阐明起诉的法律后果和利害关系,同时,向李某分析了此类案件一般赔偿标准,并反映陈某有赔偿意向但经济确有困难等情况,建议他重新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最终将双方重新拉回到和解桌前。


直播:扩大公开听证调解效果


鉴于该案由民间纠纷引发,为彻底消除双方心中的疙瘩,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该院决定举行网络直播公开听证,这也是南通地区首例网络直播检察听证案例。


听证会议召开前,办案检察官制定了详细方案,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以及侦查机关代表等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听证程序公正进行。同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同事、亲戚好友等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观看听证会直播,扩大听证调解效果。


听证会现场,办案检察官全面阐述了案件事实和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在前期和听证会上检察官释法说理讲情等大量工作推动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是我没有控制好情绪,下手重了,我向你郑重道歉,希望你能原谅!”见陈某真诚道歉,李某也表示了谅解,“我也有不对的地方,我接受你的道歉,希望我们还能继续做朋友!”


“当事人是同事关系,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已达成刑事和解,不起诉有利于帮助双方重归于好。”听证员评议后发表意见,认为该案符合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同意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听证会后,7月20日该院检委会经过讨论研究决定,对陈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谢谢检察官,不仅帮我留住了一份工友情,还让我免受牢狱之灾!我一定认真反省,今后好好工作,与人为善。”得知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陈某眉头舒展,如释重负。


“有专家来评理,我们心服口服”


倪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因工作纠纷引发的冲突而咬了同事一口,同事竟被截指。于是,原本普通的口角矛盾,也因为这段被截去的手指升级为刑事案件。对倪某该一诉了之吗?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面对以前是老乡、现今又是同事的双方当事人,一直在思考的就是如何能真正做到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倪某是浙江省金华某建筑工地的生产经理。2019年10月的一天上午,其按职责交代安全员老陈(化名)相关工作,并告知有人反映老陈和另一名安全员老刘(化名)在工地楼层睡觉,提醒他们注意上班纪律。老陈当场和倪某发生口角,二人不欢而散。


几分钟后,老陈叫来老刘到办公室找倪某争吵,双方情绪较激动,后发生肢体冲突,二人对倪某有推搡、掐脖子的动作,倪某则用手挡,并将老刘的左手食指咬伤出血。不久双方被工地经理劝止,报警后老刘前往医院就诊,当日被诊断为指腹中节皮肤裂伤,予以清创缝合治疗。


后续治疗期间,倪某先后支付老刘两次医药费共计1万元,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岂料,2019年12月初因手指骨髓炎、关节脱位等病情,老刘经手术切除了左手食指的两节。后经鉴定,其伤势已达到轻伤二级,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


这下,纠纷突然升级,双方的矛盾就此激化。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双方就故意伤害赔偿事宜进行过多次协商,但一直没有成功。


2020年4月,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派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固证。同年5月,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以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受案后,一方面对全案证据、文书等案卷材料细致审查,并充分补证厘清全案事实,发现老刘的伤势是从最初的皮肤裂伤,到后期的肌腱缺损、骨质侵蚀及关节脱位等。其截指的后果实际上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认为该案已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拟对倪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另一方面,办案检察官则会同公安民警多次联系倪某、老刘及双方律师到派出所进行调解,但因双方提出的金额存在较大差距,历经数次调解仍未协商一致。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倪某对自己当时的行为感到十分懊悔,自愿认罪认罚,并多次表示愿意赔偿老刘的全部损失。办案检察官认为,双方焦点在于经济赔偿数额,案件本身有刑事和解的基础。若因赔偿争议直接对倪某一诉了之,不仅无法化解双方矛盾,也不利于后期执行赔偿钱款。同时,老刘一方也希望尽快解决赔偿问题,重新回归正常生活。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办案检察官决定举行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召集各方人员充分听取意见。


10月20日,该院就本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召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律师及侦查人员,并邀请三名人大代表和两名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


听证会上,侦查人员就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进行说明,办案检察官补充介绍案件事实及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依次发表意见,评议人员就案件事实存在的疑问进行提问。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了解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后,评议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但因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宜先行调解。


同日,经评议人员、办案检察官和侦查人员释法说理,并按照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就该案赔偿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双方以此为基础,终于就故意伤害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并在次日签署《人民调解协议》,倪某当场履行完毕,老刘对倪某表示谅解,该协议后续由人民调解员提交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调解会结束后,双方均表示,“以前我们双方各有各的标准,谁也不肯让步,现在有这么多专家坐下来为我们评理,我们心服口服。”


11月4日,该院综合案件材料及各方意见,依法决定对倪某相对不起诉。12日,办案检察官分别联系倪某、老刘,得知倪某继续在原工地上班,老刘则到新工地落实工作,双方已回归正常生活。


申诉人打开了心结和“法结”


“真的太难受了!可是再怎么样孩子也回不来了,可能还是和我们这个家没有缘分吧……”10月12日,申诉人邱某表示愿意息诉。


今年3月,张某在购买建材后驾车起步,由于未注意到蹲在车辆前方的孩子,与其剐撞后发生碾压,导致邱某的孩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张某主动自首、认罪认罚,保险公司进行了全部赔偿,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邱某不服判决,到重庆市酉阳县检察院申诉,认为法院判决量刑畸轻,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对张某判处实刑。


究竟是驾驶人没注意,还是故意碾压?法院判决是否畸轻?为了妥善办理这起申诉案,9月25日,酉阳县检察院举行由重庆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法律援助律师、申诉人等共同参与的公开听证会。


“一般师傅开车碰到障碍的都会下车查看。我可以原谅张某一次、两次,但他遇到障碍三次都没有下车,哪怕中途下车一次,我的孩子都还有生还的可能……”听证开始后,邱某陈述了其申诉理由。


“我们对于您失去孩子都感到很悲痛,但通过监控反复查看案发现场,确认张某确实没有碾压的故意,事后张某也将孩子送往医院开展救治,他也希望孩子能够得到有效治疗。事发后,他积极配合理赔,法院在量刑时也进行了充分考虑……”面对申诉人的质疑,案件承办检察官进行了释法说理。


“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我只能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考虑这个事情,一个家庭失去孩子真的是非常难以接受的,但现在再多的钱也换不回来一个生命了。”人民监督员冉建宏表示,“实际上申诉人和被告人之间没有任何矛盾,因此不存在故意,我们要充分相信司法机关的调查。”


“我也是两个孩子的母亲,非常理解你们的心情,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了。目前来看,被告人做再多你们都是无法原谅他的。尽管如此,你们还是要自己慢慢走出来,孩子肯定是不希望看见你们一直沉浸在悲痛中。”人民监督员刘静说。


“在办案过程中,我院对近两年来办理的56起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调研,发现判处缓刑的有43件,占绝大多数。判处实刑的主要具有逃逸、无证驾驶、酒驾等情节。本案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并进行了赔偿,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是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法院判处缓刑也是适当的。”检察官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量刑问题进行了说明。


“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赔偿,我们和张某沟通,他表示愿意再次登门道歉。你们还年轻,生活还有很多可能。”听证会上,酉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廖万超从法理、道理、情理等方面对申诉人进行了开导,打开了申诉人的心结和“法结”。


听证会最后,申诉人邱某表示,认可法院对案件的定性,并同意在张某再次道歉后息诉罢访。


检察听证

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


公开听证是推进检务公开、阳光司法的重要方式,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的有效举措,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赢得民心。每一位检察官都应当积极践行以公开听证为主导的公开审查机制,多做、做好、做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和检察制度体系现代化。


公开零距离


公开听证打破了检察机关独立封闭的办案模式,采用有别于单纯的释法说理方式,通过邀请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第三方面对面进行阐述和评议,零距离解结化怨,能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公开听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有仪式感、庄严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在听取各方的意见及接受听证团成员的质询中不断检视自己,端正态度,达到法治教育的目的。公开听证给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提供了一个对话的平台,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参与各方的见证下,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歉意,解开心结,减少彼此间的对抗与戾气。


温度可触感


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群众可感、可触、可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在申诉案件中,如何让申诉人相信正义的天平并未倾斜,最佳途径就是公开并接受监督。一是启动公开听证,相当于对原案“回头看”,能够倒逼检察官在源头把好质量关,更要求检察官要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解读案件,化解矛盾。二是通过由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第三方质询和评议,能够促使双方当事人沿着合情合法的轨道作出理性判断,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例,申诉人赵某在被单位宣布处分决定时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被保安打伤。申诉人要求检察机关抗诉。检察官敏锐地发现申诉人的真正动机是对单位的不满和对前途的担忧,因此特别邀请了申诉人所在单位派员参加公开听证。首先,检察官通过有理有据地示证及说理一一回应申诉人对证据的质疑;其次,通过听证团成员的质询,申诉人也从呼天抢地变得相对平和,对以往的消极怠工行为也进行了检讨;再次,提供平台帮助申诉人与单位进行对话,双方对岗位调整及薪资最终达成共识,从而消除了申诉人的后顾之忧。


听证重效果


公开听证,不仅要向公众展示法律的“刚正”和司法的“柔情”,更要践行“司法修复”理念、为区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以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为例,保住一家民营企业,意味着保住了一批就业岗位,保护民营经济就是保护社会生产力。检察权行使的公开透明,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权力依法行使的重要保障。


例如我院办理的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是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生动实践,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给民营企业家改过自新、继续奉献社会的机会。第一,检察官避免了“单纯就案办案,通过多方走访调查,了解王某所经营的民企实际运营情况。第二,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官将案件事实认定和企业背景调查予以充分说明,同时针对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认真听取听证团各方的意见,接受质询和监督。第三,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充分释放司法温度和善意,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精准优质的法律服务。


(作者: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 张琴)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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