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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刑事大律师哪个好(河东区律师事务所排行)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蓝精灵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0 08: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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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理由: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1、因其员工未携带足够维修工具及器材,造成工作不便,田维旭无偿提供帮工,协助联通公司员工进行维修,双方形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田维旭系帮工人,联通公司系被帮工人。2、霍恩锁作为联通公司员工,对电话网络的维修系履行工作职责,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联通公司承担。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52477.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1501.92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30038.4元、交通费500元,合计88417.35元;2、保留继续治疗的诉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联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原告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霍恩锁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维修时我让原告给借梯子,是因为网线需要在当街墙上固定,不需要上简易棚。当时网线掉在了原告家的简易棚上,我们平时的维修方式是把网线再扔一次,或者拿棍子挑下来。原告为什么上简易棚我不清楚,我正在下面找棍子,一回头他就掉下来了。庭审中,霍恩锁称,我们现在维修都是一个人,出去维修就带维修工具,工作中需要用到梯子,但是我们一般都不带,一个人解决不了找同事帮忙。

三、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家安装有固定电话座机,号码为8257××××号,因该电话发生网络故障,田维旭于2020年4月25日拨打联通客服10010报修。2020年4月26日13时许,联通公司指派霍恩锁进行维修,霍恩锁未携带梯子,便让田维旭去借梯子,田维旭从邻居处借来梯子后帮助霍恩锁更换电话网线。霍恩锁在架设网线过程中,将网线抛掷在田维旭家简易棚棚顶上,因霍恩锁亦未携带高空架线杆,田维旭便登上简易棚顶帮助递送网线,返回时,顶棚破损,田维旭跌落摔伤。后霍恩锁找来邻居帮忙打急救电话,田维旭被送往宝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田维旭住院9天,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均为“右转子下骨折”。出院时医嘱:伤肢非负重下休息达术后8-10周,定期复诊,继续应用高蛋白饮食等。2020年7月15日,宝坻区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田维旭休息90天。

另查明,霍恩锁系联通公司员工。

四、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构成义务帮工关系。二被告是否承担责任。

五、法院认为:

联通公司为田维旭家提供电话网络通讯服务收取相关费用并负责故障维修,对发生故障的网络进行维修系其应尽义务;联通公司派员进行维修应携带必要维修工具及器材,依照行业规范独立完成维修工作。因其员工未携带足够维修工具及器材,造成工作不便,田维旭无偿提供帮工,协助联通公司员工进行维修,双方形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田维旭系帮工人,联通公司系被帮工人。

霍恩锁作为联通公司员工,对电话网络的维修系履行工作职责,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联通公司承担。

对田维旭的义务帮工行为,霍恩锁未明确拒绝,故联通公司对田维旭因帮工行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田维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认知登高作业的危险性,其因疏忽大意导致从简易棚顶坠落受伤,其对自身损伤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事故发生的起因、各方的过错程度等,本院确认田维旭就自身损失承担20%责任,联通公司承担80%责任。原告要求霍恩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合法性损失数额的认定。

1、原告提交医疗费票据6张,证明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用血费用等共计52,477.03元,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2、原告住院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00元,本院予以确认。

3、原告住院9天,原告主张护理费1,501.92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4、原告伤情较重,理应加强营养,出院医嘱亦载明“继续应用高蛋白饮食”,原告主张营养费标准每天30元,计算100日,共计3,000元,本院对予以支持。

5、原告要求误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标准为2019年度天津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天166.88元,计算180天,共计30,038.40元。

6、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虽未提供票据,但根据原告出院、复诊情况及就医距离,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予以支持。

以上共计88,417.35元,联通公司应赔付70,733.88元。

六、审理结果:

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田维旭的各项经济损失70,733.88元;

2、田维旭享有后续治疗的诉讼权利;

3、驳回田维旭其他诉讼要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军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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