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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山猫baby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0 06: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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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这三起案件曾经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分别是:原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中案;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顾雏军案;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

其中,对于张文中案,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对于顾雏军案,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审。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分别组成合议庭,将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审理。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发“通知”要求,要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的一系列涉及产权保护的行为,被外界解读为,这是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旨在用公正司法筑牢产权保护的坚实堤坝,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物美”张文中的不寻常路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介绍,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原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认定被告人张伟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认定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30万元。原判生效后,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以(2015)冀刑监字第15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其申诉。2016年10月,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提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提审本案。

张文中是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物美)的灵魂人物。当年,以张文中和吴坚忠等为首的高学历“理科男”创业团队“不走寻常路”地办起了物美,主营超市卖场,这在“低门槛”的零售行业中非常少见。在张文中和吴坚忠等人看来,当时中国的流通领域基础很差,但“差”就说明非常有发展潜力。

公开资料显示,从2004年开始,物美通过托管、收购、重组等方式,控制或拥有了北京超市发、京北大世界、天津大荣等全国20多家商业企业的400多个网点,成为零售业并购最活跃的民营企业。在2006年2月,其又斥资3.74亿元收购了美廉美超市,4月以1.767亿元控股宁夏新华百货。此后,物美一度计划收购卜蜂莲花的部分门店。

然而,正当物美全速发展时却“触礁”了。2006年,张文中因涉行贿案件而辞去董事长一职。在张文中被带走的同时,吴坚忠收到来自董事会的书面文件,一致决定由其接任物美集团董事长的职务。此后,在吴的带领下,物美挺过了最艰难的时期。数年后,吴坚忠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长一职。

记者获悉,这次张文中再审案合议庭已经组成,审判长为最高法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孙华璞。合议庭成员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审判监督庭审判员齐素、董朝阳、周庆。邓亮担任法官助理,刘牧骅担任书记员。

“顾雏军案”被外界广泛关注

“十年了,终于等到了。”

2017年12月29日,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顾雏军在他的微博中发出这句肺腑之言。

他等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为此,他在等待与申诉中度过了十年。

据再审决定书表述,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2012年9月,顾雏军在刑满释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将顾雏军申诉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诉立案审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诉进行审查期间,顾雏军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第(二)、(三)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提审本案。

公开资料显示:顾雏军生于江苏泰县,1984年在天津大学热能工程系研究生毕业,1985-1988年在天津大学热能研究所从事科研,1988年9月,顾雏军发明了格林柯尔制冷剂,次年下海经商。1995年成立了格林柯尔中国有限公司,并于2000年7月在香港创业板上市。

“顾雏军案”被外界广泛关注,与顾雏军在资本市场上曾有的成就不无关联。本世纪之初,顾雏军创立的“格林柯尔系”势头强劲,最盛时控制5家上市公司,并拥有科龙、容声、美菱、吉诺尔等冰箱品牌,坐拥中国冰箱市场的半壁江山。2003年,央视为顾雏军颁发了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奖。2004年初,顾雏军登上“胡润资本控制50强”,同登榜单的还有柳传志、丁磊、张瑞敏等。

但从无限风光到四面楚歌仅仅过了1年,2005年,顾雏军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2007年,格林柯尔在香港退市,“格林柯尔系”瓦解。2008年,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

让许多人印象深刻的是,2012年出狱后顾雏军曾在北京召集上百名记者现场喊冤,出场时帽子上写着“草民完全无罪”的黑色大字,格外醒目。

这次顾雏军再审案,审判长为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二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裴显鼎。值得一提的是,裴显鼎曾获评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合议庭成员分别为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主审法官张勇健,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罗智勇,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司明灯、刘艾涛。石冰担任法官助理,张燕清担任书记员。

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股权转让纠纷案

2008年9月11日,全球饲料机械第二大企业江苏牧羊集团股东许荣华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进入看守所后的第二天,许荣华即亲笔致信牧羊集团,主动要求“能提请市、区检察院、法院、区委区政府出面进行协调”。

时任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某在征得许荣华代理律师汪旭东的同意后,出面协调许荣华的股权转让事宜。

经王某协调,许荣华在看守所中将其股权转让给牧羊工会(由时任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代持),避免了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按原始出资额转让股权的制裁。

近一年之后,许荣华之妻李美兰于2009年9月18日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转让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时自己不知情,许荣华无权独自处分为由,请求确认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011年1月26日,扬州市中院判决驳回了李美兰的诉讼请求。后李美兰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于2011年10月12日判决驳回了上诉。

2016年6月23日,江苏高院作出(2016)苏民监9号民事裁决,决定再审李美兰与许荣华、陈家荣确认股转让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2016年9月1日,江苏高院作出“(2016)苏民再227号”民事裁定:2016年7月15日,陈家荣所持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17.02%股权,包括本案争议所涉的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15.51%股权,变更登记至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范天铭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第103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范天铭名下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15.51%股权,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据本次再审决定书表述,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李美兰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再审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低价转让情形、股权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等其他事实亦有待进一步查清,且再审期间出现了关联案件仲裁裁决被撤销、法院立案受理股权转让协议撤销之诉等新情况,为彻底查清本案事实,依法公正处理,裁定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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