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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刑事案件律师推荐(保山律师咨询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隔壁阿凡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0 0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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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记者 邓建华)4年时间,几十名受害者先后借款给云南保山市森林公安局一名民警,数额高达几千万元,这的确令人匪夷所思。

案发后,经侦查发现,这并非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其中包括虚构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后款偿还前款”滚雪球等等,该民警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集资和诈骗犯罪,而其昔日的一名同事也因同罪被推上了被告席。此案一审重审,案情也发生反转。

近日,云南省高院又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疯狂借贷:四年向46名受害人借4700万

欧某和杨某本是保山森林公安局的民警,杨某1977年出生,欧某已退休。 在杨某的犯罪事实指控中,侦查机关共计查明了51项借贷事实,在这些借贷事实中,其借款的理由均以做木材生意、入股搅拌厂、投资矿山、亲戚生病等为由,只不过每一次借贷关系中,其选择的理由不同罢了。借款承诺的利息最低月息2%,最高月息高达15%。借款金额从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不等,借款人员涉及46名。借款人中,有同事,有亲朋好友,有的借款人,借款之前与杨某根本不认识,通过相互介绍,借款人越来越多。

从2010年到2014年, 4年时间,受害者们先后向杨某借款共计4700多万元。

常在河边走总有湿脚的时候。2014年7月,杨某在与刘某的一次借款中,由于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债主找上门,由于杨某表示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债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这才案发。

同年7月4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杨某被刑事拘留。同一天,杨某昔日的同事欧某也因同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保山市公安局以两名被告人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将案件移送保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5年3月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借贷背后:两被告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检察机关指控称,两被告人原来是同一单位上下级关系。2010年以来,杨某先后多次向被告欧某借高利贷,后来,杨某没有能力偿还,因为利滚利产生巨额债务。在明知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两人共同或单独虚构经营木材生意、投资搅拌厂需要资金等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46人非法集资4700多万元,之所以这些债务会越借越多,是由于被告人采取了以后债偿还前债和高额利息的方式。截止案发已经造成2800多万元的损失无法收回。

在有关欧某的指控事实中,欧某是最早借钱给杨女士的借款人之一。指控称,欧某为要回他在2010年10月到2012年10月先后24次借给杨某的493万元高利贷本息(利息6%到10%),介绍了李某等6人向杨某借款,借款金额高达450万元。而这些钱,虽然是以杨某的名义借的,但其中一部分钱由借款人直接打到了欧某的账户上,欧某便将其占为己有。

检察机关认为,欧某与杨某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共同实施了非法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指控,在非法集资的款项中,除了被杨某挥霍的外,其中1000多万元用于支付给了欧某的高利贷利息。

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追究欧某和杨某刑责。此外,2014年6月25日,杨某以借给老板看货为由,骗取了保山某珠宝店翡翠辣椒挂件一件,涉案价值11.5万元,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

重审反转:杨某刑期由无期变有期

记者发现,保山中院重新审判时事情出现反转。该院对涉案人数和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除已经归还借款的人数,法院认定受害人为29人,涉案2800多万元,到案发造成公众损失1901万元。在共同犯罪中,第二被告欧某变成了主犯,杨某变为从犯。

2015年9月,保山市中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第一被告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以非法集资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均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2016年4月云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保山中院重审此案。

2016年10月,保山中院重审后作出判决,以非法集资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欧某的罪名改成了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审又反转: 他们二人谁是受害者?

重审判决后,两被告仍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省高院。4月25日,云南省高院法官到保山中院二审开庭。

二审公诉人云南省检察院认为,通过查证,欧某明知杨某没有还款的能力,还继续介绍他人借款,并将借款占为己有。检方认为,重新审批后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庭上,第一被告杨某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但其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其自首情节,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认定其自首情节,定罪量刑的金额也应当以造成损失的1901万元定罪量刑。杨某将自己归结为高利贷的受害者,在与第二被告欧某的借款上,她称只拿到本金90多万元,却还了1300万元。钱为什么越借越多,都是为了归还之前的高利息借款。其当庭承认,数千万元的借款中,她确实花了200多万元。辩护律师称,本案中杨某被查封的一套房屋中,由于杨某已经和丈夫离婚,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有其前夫的一半。

第二被告欧某称,杨某跟他借钱时均称要投资矿山、幼儿园等项目,看在同事的份上借的钱。这些年,他共计借了1200万元左右给杨某,杨某还了800多万元,这些钱都是对方主动还的。欧某称,他借的钱及其他介绍借的钱大多有借条,在他介绍的李某等6名借贷关系中,他是担保人的角色,如果杨某不偿还这些债务,从法律上讲,作为担保人的他也要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在欧某看来,他是受害者,如今却变成了诈骗犯罪的被告人。欧某称,他介绍并作为担保人的450万元借款中,目前已经还了300多万元,所以对他的金额认定上也应该减去已经归还的这一部分。其承认,他介绍的6人借款中,确实有一两笔借款直接打到了他的账户上,而这些钱,借款人杨某都是知道的。

欧某辩解说,他与第一被告没有商量过要去骗谁。包括他在内的借款人都是相信杨某的家族有实力,平时看着杨某开着宝马车,购买LV名牌包,才放心借钱。对于项目,他称杨某曾经带他去看过涉案的这些项目,都是真实存在的。对此,杨某则称,这些项目都是虚假的,她从来没有带欧某去看过这些项目。

欧某的辩护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唐雪燕律师向法院出示了涉案项目的部分照片,辩护人认为这些项目都是真实存在的,被告人欧某并没有编制虚假项目,欧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是典型的民间借贷行为,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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