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河南桐柏县人王鸿微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南高院”)申诉信访过程中,与一名法院保安发生冲突,被摔倒在地,致重伤。后经鉴定,王鸿微的左膝损伤属五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力。
2015年11月,伤人保安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7年7月,王鸿微向河南高院申请国家赔偿。
河南高院认为,王鸿微被该院保安伤害致重伤,但与此同时,王鸿微当天缠访,在下班时间不听制止、强行进入法院,受到阻拦时有过激行为,在案件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因此,法院应承担70%赔偿责任。
2018年8月,河南高院作出决定,赔偿王鸿微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7万余元,并向王鸿微赔礼道歉。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维持河南高院国家赔偿决定。
↑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鸿微左膝损伤属五级伤残
信访中遭法院保安殴打
致五级伤残丧失劳动力
因一桩约20年前的刑案,生于1966年的河南女子王鸿微多年来不断到当地司法机关申诉。
据官方资料,2011年1月27日,河南高院立案二庭法官在办公室向王鸿微送达该院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王鸿微看过后表示不服,拒绝签收,并闯入时任立案二庭副厅长杜燕萍办公室吵闹;杜燕萍对其释法后,王鸿微仍不服。后杜燕萍通知王鸿微,次日由立案二庭庭长王波对其进行接待。
2011年1月28日上午11时许,王波在办公室对王鸿微进行释法,并告知王鸿微应理性反映诉求。王鸿微仍不服,在王波办公室喊叫,不肯离开,并一直逗留到当日晚上。河南高院工作人员遂通知桐柏县法院工作人员将其带回原籍。
当天21时05分,在郑州市公安局110民警的见证下,河南高院法警和保安将王鸿微强行抬上桐柏法院警车,王鸿微被强制带离河南高院。当警车行至郑州市金水路时,由于王鸿微在车上乱抓乱踢,威胁行车安全,司机无奈停车,王鸿微坐在路边拒不上车。桐柏法院干警请示领导后,自行返回南阳。
当晚21时25分,王鸿微从河南高院西门步行再次进入机关大院,在欲进入4号楼时,保安韩晓克予以阻拦,两人发生争执、撕扯。韩晓克将王鸿微摔倒在地,造成王鸿微左腿重伤。21时31分,王鸿微被数名保安从4号楼门外抬到河南高院西门外。
经鉴定,王鸿微左膝关节胫骨平台骨折,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2011年8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对王鸿微左膝伤情鉴定为重伤。
2012年9月13日,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受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单方委托,对王鸿微的伤残程度、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于2012年12月11日出具鉴定意见:王鸿微的左膝损伤属五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枣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韩晓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打人保安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此前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
2011年11月22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五分局以打人保安韩晓克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韩晓克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起诉意见书内容显示,韩晓克生于1988年,河南高院保安,曾因盗窃罪于2007年4月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08年7月刑满释放。
起诉意见书内容显示,2011年10月1日,韩晓克因涉嫌故意伤害王鸿微一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犯罪,于同年10月15日经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年10月16日由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2013年3月22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韩晓克犯故意伤害罪,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判决书中称,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枣阳法院对该案进行审判。
“我回到河南高院4号楼门前,保安韩晓克从大厅冲出来阻拦我。他用手抓着我的双肩,他抓我的同时我也抓着他,韩肖克抬脚跺向我左腿,同时把我扳倒在地。”王鸿微陈述,随后,韩晓克又跺了她一脚,两个保安合伙将她抬到河南高院西门外。
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韩晓克故意致王鸿微伤害的事实,有被害人王鸿微和多名在场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韩晓克因盗窃犯罪被处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015年11月27日,枣阳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中称。
判决书同时称,考虑到该案系被告人韩晓克在履行职责中发生;被害人王鸿微当天缠访,在下班时间不听制止,强行进入法院,受到阻拦时有过激行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责任,可以对韩晓克酌情从轻处罚。枣阳法院作出判决,韩晓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韩晓克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2月29日,湖北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鸿微提出申诉,请求改判被告人韩晓克十年以上刑期,2018年3月7日,襄阳中院驳回申诉。
↑河南省高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获国家赔偿77万元
河南高院承担70%责任
2017年7月,王鸿微向河南高院申请国家赔偿。
“被打伤后,丧失劳动能力,后半生将与轮椅、双拐为伴。”王鸿微称,为此,她向河南高院申请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0余万元。
王鸿微认为,案发时她再次进入河南高院,是为了“寻找白天遗失的物品”,而非缠访,在这一过程中与保安韩晓克发生冲突,被韩晓克打伤。
河南高院于2018年8月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称,经审理查明,王鸿微的婆婆黄付云与张雷两家系邻居,双方因宅基地素有纠纷,2000年11月23日,张雷家在持有土地证、准建证情况下组织施工建房,与黄付云、王鸿微等人发生争吵、厮打,将黄、王打伤。
↑最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后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雷有期徒刑6个月,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王鸿微等不服,认为量刑太轻、民事赔偿太少,此后不断到各地信访。最终,2011年1月,王鸿微在河南高院被保安韩晓克打成重伤。
河南高院认为,王鸿微在申诉信访过程中被该院保安韩晓克伤害致重伤,韩晓克亦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由此给王鸿微造成的损害,该院应承担责任,并向王鸿微赔礼道歉。
“另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本案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王鸿微当天缠访,在下班时间不听制止,强行进入法院,受到阻拦时有过激行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责任,可以适当减轻本院的赔偿责任。”相关《国家赔偿决定书》中称,河南高院对王鸿微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8月,河南高院作出决定,赔偿王鸿微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7万余元,并向王鸿微赔礼道歉。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维持河南高院国家赔偿决定。
王鸿微认为她的行为是正常申诉行为,非缠访闹访,自己无过错。她不服河南高院的赔偿决定,向最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对此,最高院《国家赔偿决定书》中称,当时法院工作人员对其接待结束后,王鸿微拒不离开、滞留于法院,认定其行为系“缠访”并无不当,“河南高院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适当减轻该院的赔偿责任,合理有据,并无不当。”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受访者供图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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