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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刑事死亡人数(北京2019刑事案件数量)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许天天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25 13:57:24

2016年北京刑事死亡人数(北京2019刑事案件数量)

北京长峰医院又发生死亡29人的重大火灾事故。院长、副院长等12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这样发生重大灾害后,单位负责人被迅速刑拘的过程又一次出现。

据报道,这个医院硬件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市民汪华表示,他曾去过北京长峰医院住院部,“有的走廊狭窄,只能一人通过,根本跑不出去”。有病人家属称,前几天在北京长峰医院看病,“住院部楼梯不通畅,拐了几个弯才找到。”

新闻媒体梳理发现,长峰医院曾因消防问题被多次处罚。如2015年,山西长峰医院因堵塞安全出口被罚10000元。2014年至2016年,长峰医院旗下子公司共留下23条行政处罚记录,其中包括在卫生、消防、广告宣传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现象表明,长峰医院建筑设计规划是存在问题的,在人流集中地公共场所“只能通过一人的走廊”显然是先天不足。而住院部楼梯需要拐几个弯才能找到,同样对人员疏散会造成严重障碍。

这样先天不足,不利于疏散的建筑工程是怎样通过消防验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同样,对于验收不合格,或者年检、抽查不合格的消防单位,消防部门同样具有一票否决权。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单位可以查封,也就是贴上封条,立刻马上让你不能进行任何活动。

我们看到法律赋予消防管理机关很大的管理权力,这些权力用的好,人民的生命财产就能更多的得到保障,用的不好,就有更多的隐患存在。所以消防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对于消防管理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权责统一的原则,那就是:

权力要受到约束,赋予你权利的同时,你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滥用职权,或者无所作为,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是在现实执行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事故单位的相关领导、责任人迅速被控制,起诉、判刑。而极少看到有行政机关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因为失职或者滥用职权风被起诉判刑。

上述现象的发生,并不是行政管理机关管理都已经尽职尽责,没有过错了。其原因更多的是事故发生后,相关行政单位往往是责任追究的主体,他们配合司法部门组织调查,提出建议,最后司法部门起诉判刑,在这种情况下。追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就很难做到了。

但是实际上,国家法律既然规定,就应该全面地公正地得到贯彻,如果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被淡化、被忽视,那么必然造成权力行使中的无所顾忌,更多的滋生腐败现象。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那么,被淡化、忽视的责任呢又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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