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冶法院对在庭审中公然辱骂他人、扰乱法庭秩序的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
当日,古冶法院民二庭对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之前,书记员按相关规定当庭宣读了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某情绪激动,打断原告律师发言并对其出言不逊,主审法官立即对其予以制止并当庭训诫。庭审继续进行后,在原告律师对证人进行询问时,张某某再次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公然辱骂原告律师,内容不堪入耳,主审法官再次对其进行制止和训诫。因张某某的行为已扰乱法庭秩序,妨碍了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又耐心对张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张某某表示已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会严格遵守法庭秩序;张某某亲属及同行人员也对处罚予以认可,对罚款500元无异议,并已主动缴纳款。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庭秩序不容侵犯,司法权威不容挑衅,任何人在法庭上都应遵守法庭秩序,任何妨碍法庭审判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民诉法中规定的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就是法律赋予法院为保障包括庭审在内的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排除各种妨害行为而行使的一种司法手段。张某某在庭审中公然辱骂他人,经法官训诫后仍不悔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诉讼参与人在参加诉讼活动时,一定要控制情绪,理性表达诉求,切莫任性胡来,令自己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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