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至17日,以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为首的课题研究团队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与值班律师试行这一主题,在湖北省检察院与武汉市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选取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这一试点单位为调研样本,通过座谈、召开研讨会等富有实效的调研方式,在获取丰富的一线试点数据与发展情况的前提下,对汉阳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与值班律师试行工作进行了全景式的立体了解与掌握,并形成了一份专题调研报告。
成绩总体来看,汉阳区法院与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单位,早已启动值班律师工作的探索。在新的形势下,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为基本依托,协同推进值班律师试行工作,取得了喜人的成绩。
区检察院勇当先锋
2016年11月,在湖北省检察院的领导和部署下,汉阳区检察院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探索工作。从2017年2月至12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共571件594人,占同期起诉刑事案件总数的64.2%,适用数量与适用比例均居全市各基层试点检察院的前列。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中,有值班律师参与的案件546件569人,其余案件由自行委托的辩护律师参与,犯罪嫌疑人均在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的参与下签字具结。
2016年,在汉阳区政法委的协调下,汉阳区检察院牵头与区法院、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区司法局会签《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纪要》。一方面,明确了各自在刑事诉讼阶段中的职责与具体工作程序。另一方面,扩大了司法局派驻值班律师的范围,明确规定在区看守所、区检察院、区法院均应派驻值班律师。2017年3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在汉阳区检察院成立,首位值班律师进驻工作站,为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提供法律帮助并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主要参与公安机关侦查环节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在侦查环节参与的有108件,在审查起诉环节参与的有546件。
区法院协同配合
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先行试点为起点,区法院不断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2017年5月,汉阳区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法院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前端掌控
2017年6月,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正式启动相关工作,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于每周二、周四下午指派律师在汉阳区看守所进行律师值班,履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职责。
区司法局管理到位
区司法局从全区执业律师中,根据自愿报名、优中选优的原则,选拔9名律师入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每个工作站有三名值班律师,设ABC岗,保证值班时间必须有一人到岗。确定法律援助、法律帮助两种方式,即对案情复杂疑难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简单明了的案件提供法律帮助。具体服务方式为认罪认罚具结书见证、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同时,区司法局明确工作流程、操作细则和监管办法,确保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问题值班律师参与度的问题
首先,在审查起诉环节,虽然在试点过程中保障了律师一定的阅卷权,但实践中值班律师较少阅卷,对于案件事实、情节不知晓,因此所提供的法律帮助也明显缺乏针对性。大部分值班律师仅仅起到见证讯问过程合法性的作用,缺乏对罪名及量刑情节等与定罪量刑有关内容的帮助。值班律师不是辩护律师,不一定能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且会见时间有限,很难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导致值班律师较少参与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的协商过程。其次,在侦查环节,对于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的最为关键的讯问环节,值班律师参与度不高。再次,在审判环节,前期的法律帮助和后期的律师辩护相互脱节,由于值班律师并不具备“辩护人”的身份,无法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特别是法庭审理过程,无法针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发布有针对性的意见。
值班律师的数量、素质以及经费问题
认罪认罚案件程序相对简化,尤其是按照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周期较短,在这种快节奏下,一些值班律师容易因为追求案件数量而忽视执业质量,出现走过场、说套路、有必要阅卷时不阅卷、不认真考虑和提出量刑建议等问题。实践中,发现个别值班律师在签署认罪认罚意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搞形式、走过场,对相关案卷不审核、不阅卷,其签署意见、提供服务存在责任隐患。此外,值班律师人少事多、工作压力大的问题较为突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后,对值班律师的需求明显上升,法律援助人员的供给不足问题暴露无遗。
对策 加强组织机构与保障制度建设
1.协作配合。公检法司等部门应当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等内容,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确保组织力量协调一致,整合区域资源,实现最优化的司法效益。特别是应设立值班律师与公检法的沟通协同机制。
2.专业化建设。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中,值班律师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当建立专职的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队伍,扩大社会律师团队的参与程度,形成“国家法律援助责任的社会化服务”局面。
3.经费保障到位。为了切实调动值班律师的积极性,夯实值班律师的办案质量,应当适当提高国家财政预算的基数,充实值班律师的办案经费。
4.场所保障。无论是采取“一办到底”的全流程方式,还是采取分诉讼阶段的“片段式”方案,都应当满足基本的办公场所条件。公安机关及看守所、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选取专门的场所供值班律师使用,确保值班律师可以全程不间断地提供法律帮助。
明确值班律师的基本定位与职能
值班律师的身份不明与职能不清晰,已经成为制约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较大阻碍。建议明确值班律师的身份与职能。
一是理顺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与指定律师、委托律师之间的基本关系,赋予值班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相应的独立地位,配置相应的诉讼权利,使其可以常态化运行。二是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地位,将其正式纳入我国律师帮助与律师辩护的队伍中来,充实我国法律援助的力量。三是区分值班律师的见证作用、法律帮助与法律辩护职能。见证作用是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然后果,是辩护职能的组成部分;法律帮助是值班律师的常态职能;值班律师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行使辩护权利。四是明确值班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应当明确保障值班律师可以行使包括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在内的基本诉讼权利。同时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定义务,让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五是控辩之间的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创新。应明确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这一主要活动的基本地位、职能与权限。
大胆创新与科学试行
一是合理布局值班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作用,侦查阶段的参与是辅助与基础,审查起诉阶段的参与是重心和关键,审查起诉阶段的参与是追求公正的结果。二是突出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平等对抗作用,确保量刑协商的平等性、量刑结果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三是适度强化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的参与度,防止前端和末端流于形式。在侦查阶段,应强调发挥值班律师在讯问过程中的见证人和监督者的作用,但不宜启动量刑协商等实体性的处理活动。在审判阶段,应体现控辩对等原则,实现必要的庭审实质化。四是简化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律师(委托律师)之间的身份转换程序,开辟法律身份变更通道,优化不同身份的切换机制,防止身份转换的过度拖沓所引发的无效辩护,切实保障值班律师能够真正有效参与。五是积极探索值班律师的全覆盖工作,探索强制性的值班律师制度,建立值班律师制度配套运行机制。
建立完善值班律师监督管理制度
其一,设置科学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鼓励律师队伍的广泛参与,提高值班律师的工作热情。其二,开展值班律师服务标准化建设,统一值班律师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标准,细化工作规则,减少区域差别。其三,加强对值班律师的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培训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建设,建立健全办案质量评价机制。其四,注重信息化建设、智能化建设,向现代信息网络科技要生产力,提升对值班律师的管理水平,提高管理质量。最后,建立健全值班律师奖惩机制,明确责任,防止违规违纪值班律师逃避责任,净化值班律师队伍,维护职业伦理。
原文载于2018年《人民检察》第10期,有删节。
来源:《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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