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浙江刑事法律律师事务所(浙江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李狗蛋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6 16:45:21

浙江刑事法律律师事务所(浙江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来源:法治日报

某短视频平台上,顶着“清华学霸”人设的网红张某,吸引来百万粉丝。他自称是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在读研究生,要攻读北大博士,还在平台上售卖着含有清华大学字样和校徽的文创产品。

2022年8月,这名网红“翻车”了。清华大学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发现某短视频平台上一名网红假冒该校学生,并以此身份销售大量含有清华大学字样、清华大学校徽的产品。

警方随即对涉案网红张某立案调查,经查,张某实为无业人员,真实身份和清华大学毫不沾边,其违法销售金额70万余元,还有11万余元侵权商品未售出。

网红假立人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不刑”?真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3月31日,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网红、“大V”为吸引眼球、流量变现,实施违法行为触碰红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围绕此类问题,记者采访了长期办理互联网及电信领域案件的律师。

网红售假被追刑责

“我从小一直有名校情结,特别希望能在名校就读,然而,自己又不够努力,高考只考上了一所二本院校。我注册这个短视频账号,在个人资料中的毕业院校上填写‘清华大学’,一开始只是为了满足虚荣心。”到案后,张某对海淀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杨岱君说出了真相。

“可能大家对名校的生活都很好奇,我的号很快就有了百万粉丝。都说流量能变现,我就琢磨怎么靠流量赚钱。”张某说,他起初只想做“代购”,通过短视频平台销售从该校内文创店购买的正品产品。但因成本太高,赚不到多少钱,便动起了卖假货的歪心思。

为了坐实“学霸”身份,张某办了一张假学生证,混进清华大学,经常拍摄、发布一些在校园、食堂、图书馆自习室等拍摄的各类短视频,以此取得网友信任。

截至案发,张某通过短视频平台销售、直播带货等方式兜售假冒清华大学注册商标的文创产品,销售金额70万余元。公安机关还在其仓库中扣押了大量假冒清华大学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11万余元。

雷腾律师事务所主任滕立章表示,网红、“大V”为了获取利益,利用自身影响力试探法律底线甚至触犯刑法的情况并非个案。

2022年8月,网络“大V”朱某正在直播间带货销售网红玩偶时,被警方带走。随后,警方对朱某所在的售假窝点和涉案团伙成员集中收网。

朱某通过网络平台直播销售假冒迪士尼网红玩偶,带货直播间曾一度冲到热门短视频平台“可爱榜第一”位置。一年多的时间里,朱某等销售金额达300余万元。然而,警方查获朱某所售货品各类假冒迪士尼品牌的玩偶、公仔,均从广州某玩具制造厂处购得。

朱某被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还有个别网红在网络平台上直播带货,售卖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而被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滕立章说,网红因售卖假冒伪劣及违禁商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发生。

利益驱使触碰红线

滕立章说,一些网红涉嫌的刑事犯罪类型主要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除了售卖假冒伪劣及违禁商品相关案件,比较常见、突出的还有:与传播非法内容相关的案件,常见的包括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等。与参与黑灰产业相关的案件,常见的包括非法经营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虚假广告罪等。与造谣传谣等相关的案件,常见的包括诽谤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

“这些犯罪行为,要么是能为这些网红、‘大V’在短时间内获得巨额收益,要么是能获得大量粉丝、流量,背后都是利益的驱使。”滕立章分析说。

在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叶丹妮看来,比较常见的、高发的网红“出圈”可能触犯刑法的行为包括造谣引流、敲诈勒索,直播售假、偷税漏税,涉嫌赌博、淫秽色情等。

“社会重大热点事件是网络谣言高发区。”叶丹妮以造谣引流为例说,一些网红、“大V”为博眼球,编造虚假信息,甚至伪造录音、监控视频,假冒当事人,这些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具体罪名包括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诽谤罪等。也有人为了造谣引流等非法目的恶意造黄谣,甚至利用技术手段将他人照片生成裸照,这种行为既侵害受害者的人格权益,也可能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甚至触犯刑法,涉嫌罪名包括侮辱罪、诽谤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寻衅滋事罪等。

叶丹妮留意到,曾有网红把举报、负面消息做成“生意”。某短视频平台网红博主竺某,以保护环境等理由举报当地各个工程、沙场、运输车队,暗地里利用其舆论影响力向被举报对象索要钱财,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早前也有“网络大V”陈某等利用其身份,发布虚假、负面消息文章数千篇,并恶意炒作,再以删帖为由向被害人索取巨额财物,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打击净化网络

记者注意到,近日,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网络谣言,公安部网安局部署开展为期100天的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意见》中提及,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犯罪,深挖背后的产业链利益链,严厉打击“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等行为涉嫌的相关犯罪,协同整治“自媒体”造谣传谣、假冒仿冒、违规营利等突出问题,净化网络舆论环境。依法打击治理刷单炒信、直播售假、流量劫持、勒索维权、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滕立章说,网红、“大V”要想享受互联网带来的红利,就必须坚守法律与道德底线,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叶丹妮也提示,网红要做到合法守法经营,遵守平台规则、诚信经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意识,定期参与普法学习及各类专项法律培训等;必要时,对存在一定风险的业务进行专业的法律评估和合规,以便有效了解并控制业务风险。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