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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市刑事代理律师排名(宁都县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丹妹儿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6 14:58:43

宁都市刑事代理律师排名(宁都县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曾国青)一男子为保住自己的房产不被执行,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借条进行虚假诉讼,从而达到降低其他申请执行人财产分配比例的目的,让申请人放弃拍卖其房屋。日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严某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严某发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与其妻子郭某兰(另案处理)先后向严某生、郭建某、郭青某、官某虹借款,其中向官某虹借款50万元。

  2018年期间,因严某发一直拖欠官某虹50万元债务未偿还,官某虹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严某发偿还其本金50万元及利息,后经法院调解结案。但严某发仍未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偿还义务,2019年1月13日,官某虹向宁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对严某发的房屋强制执行。

  为了保全房产,严某发找到严某生、郭建某、郭青某(均另案处理)三人,几人合议,通过书写虚假借条、伪造民事借贷关系,由严某生、郭建某、郭青某三人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对严某发、郭某兰的虚假民事诉讼。

  严某发、郭某兰向严某生、郭建某、郭青某出具了虚假借条。三人按照严某发的安排,聘请律师,拟好起诉状,于2019年3月23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严某发、郭某兰归还欠款及利息,以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

  宁都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同年4月17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宁都县人民法院据此制作了三份民事调解书。后严某生、郭青某、郭建某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宁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严某发、郭某兰一直未实际支付严某生、郭建某、郭青某虚假借条上的本金以及利息。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严某发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宁都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2月7日,严某发、郭某兰与官某虹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了官某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发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凭证,多次以捏造的债权债务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干扰了正常司法活动、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宁都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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