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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刑事犯罪案律师费用(清远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柒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6 09:35:25

清远刑事犯罪案律师费用(清远刑事辩护律师)

剽窃太露骨:标题、目录、主体内容等惊人相同 法院判定侵权

广州日报清远讯 (记者曹菁)清远一名律师在网上浏览学术资料时,偶然发现自己撰写的硕士论文不但遭人剽窃用于获得硕士学位,还在互联网上广为发表,遂将对方起诉至法院。最近,这起律师起诉被告陈某国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裁定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同名论文内容高度重复

原告陈生是清远的一名律师,1999年攻读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业,2002年,为申请经济法学硕士学位,撰写了《环境法衡平原则论》,该论文于2002年5月26日最后定稿,约6万字,共四章十节,并顺利地通过了2002年6月中山大学法学硕士论文答辩,获得该校硕士学位。然而,之后不久,当原告以该硕士论文的观点和内容为基础,向有关刊物投稿时,均莫名以“投稿与已发表的论文重复太多”为由遭遇退稿,疑惑的原告打开《中国知网》搜索有关文章,偶然发现《环境法衡平原则论》的作者已经不是本人,而是另外一个人陈某国,且其2006年5月向华中某大学申请经济法硕士学位,申报并得以通过答辩的论文正是自己遭侵权的《环境法衡平原则论》。

原告发现,这篇署名为陈某国的硕士论文,与原告撰写的同名论文从大小标题、目录、中英文摘要、关键词、引言到主体部分,甚至参考文献等内容,惊人相同。由于撰写期间,原告阅读了百余篇论文及专著,耗费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期间多次往返清远和广州之间购书、查阅学术资料,对于《环境法衡平原则论》具有无可争辩的著作权。鉴于被告侵权时间长达10年之久,通过抄袭原告同名论文获得硕士学位,原告2014年12月23日委托律师致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后,被告未删除侵权作品,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署名为被告的硕士学位论文《环境法衡平原则论》为抄袭、剽窃原告的作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而被告答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为著作权人,原告索赔10万元缺乏证据支持。

日前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1999年9月入读中山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2年4月原告向该校法学院提交了论文《环境法衡平原则论》答辩申请,2002年6月8日中山大学出具了《学位论文答辩及审核表》,一致同意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

法院认定原告为著作权人

原告提供的中国知网截图显示,被告于2006年在某师范大学的硕士学位毕业论文题目为《环境法衡平原则论》。经比对,被告的论文《环境法衡平原则论》与原告的同名论文除少部分章节标题、语序、形容词、介词有所区别外,文章主体部分基本相同。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其《环境法衡平原则论》的《答辩论文审批表》,且根据论文的答辩时间是在被告的论文之前,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告为涉案《环境法衡平原则论》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毕业论文中使用了涉案文字作品,并与涉案文字作品构成实质性相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款,裁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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