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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刑事辩护大律师(浦东新区刑事辩护大律师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奶瓶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6 06:59:10

浦东新区刑事辩护大律师(浦东新区刑事辩护大律师电话)

身为保安部主管的老马最近摊上事了

原本是制止前员工在工作场所持刀伤人

却因故意伤害被判了三年三个月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事情要从2018年5月16日说起……

51岁的老马在浦东新区某购物中心保安部工作,担任主管职务,和他同在保安部工作的还有领班小朱。上午7点半,小朱刚下夜班,走进车库却见有人正在停放共享单车。因此举违反公司规定,小朱便上前劝阻。走近一看,停车的不是别人,正是刚离职不久的小钱。

说起这个小钱,还真是让人头疼,他离职后不仅对公司一直心怀不满,还常常酒后过来滋事,几番劝说不下,双方便发生了争执和推搡。

此状况正巧被来上日班的老马遇见,老马询问了情况后当即对双方进行了劝阻,小钱临走时扬言,要抄家伙回来报复。

当日8点左右,老马和小朱在监控室交接班时,小钱携水果刀返回欲对二人进行攻击。

老马见状,随手从地上捡起一根2米长的金属杆,抵挡住小钱使他不能靠近,并将小钱手中的尖刀打落,随后老马丢下金属杆欲徒手制服小钱,在用脚绊的同时挥拳殴打小钱头面部,后两人互抓着对方肩膀面对面扭打在一起。其间,小朱从门口拿了根木棍,从老马身后快速连续击打小钱头部两下,小钱倒地。

最终,小钱送医抢救无效,于5月20日死亡,经鉴定,小钱系被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而亡。

小钱死了

老马和小朱也被警察带走了

案件经过审理后

一审法院这样判

小朱和老马分别采用持械和拳打的方式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以及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在伤害过程中实施的殴打方式、暴力程度、被害人过错等,对两被告人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小朱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老马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我是去制止人行凶的呀,怎么就犯罪了呢?再说人也不是我打死的,怎么还要坐牢呢?”

三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对老马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因不服一审判决

老马提起上诉

因经济拮据,老马二审已无力再聘请律师。根据相关规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老马提供法律援助。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通知后,依法指派了擅长刑事辩护的陆凤阳律师担任老马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援助律师经过仔细调查后发现,本案虽然从表面上看来是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但结合被害人的行为和老马的反击方式,老马应当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通过阅卷和会见

进一步确认案件事实后

援助律师决定为老马作无罪辩护

庭审时,援助律师将重点放在对老马和小朱的发问上,通过对老马和小朱的连续发问,当庭清楚地还原了案件事实,随后,援助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一审认定上诉人老马与小朱系共同犯罪,认定事实错误,同时适用法律错误。

通过法庭调查、庭审发问及卷宗材料中二人的供述和辩解,二人事前没有预谋,事中没有商量,对伤害小钱无任何意思联络,且老马对导致受害人小钱死亡的那两棍并不知情,小朱系从老马身后击打小钱,老马在受害人倒地之后转过头来看见小朱拿着木棍站在其背后1米远处,而身边没有其他人,才猜测应该是小朱打的。

辩护人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小朱是在协助老马制服小钱,但实际实施伤害的行为人系小朱,且老马对小朱的伤害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符合片面共犯的有关特征。根据法律规定,片面共犯中不知情的一方不构成共同犯罪。

其次,一审认定老马系故意伤害,定性错误,行为人系正当防卫。

在庭审发问环节,老马对为何丢下2米长金属杆,以及为何要采用空手制服小钱这样回答:“如果我想伤害小钱,直接用金属杆打他就可以了,就是不想伤害他,又怕他再捡起刀子伤害我和其他人,才徒手将他控制住,等警察来处理。”

辩护人认为,老马的回答入情入理,且与本案卷宗材料相吻合。老马与小钱的搏斗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监控室内,小钱持刀作捅刺状时,老马迅速从地上捡起一根2米长的金属杆,将小钱顶出门外,随后用金属杆将小钱手里的刀打落;第二阶段,老马见小钱的刀已被打落在地,便将金属杆丢掉,赤手空拳与小钱扭打在一起,这充分表明了其防卫行为具有节制性,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系正当防卫。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宣告老马无罪,当庭释放。

经过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

终是还了老马一个清白

也让老马重拾了生活的信心

“看来法律还是公正的,今后我要继续努力工作多赚点钱,给家人更好的生活。”这是这一年多来,老马的脸上第一次露出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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