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椒江区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台州刑事辩护律师谁厉害)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左手战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6 06:37:15

椒江区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台州刑事辩护律师谁厉害)

台州椒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椒检刑不诉〔2021〕20148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作为台州市A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罗某某取得由浙江B资源有限公司开具的共计税额52350.41元、价税合计36029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台州市A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台州市A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椒检刑不诉〔2021〕20243号)

2.3.简要案情:解某某作为台州市椒江A机械厂法定代表人,通过王某某取得浙江B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合计人民币87783.91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04159.86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椒检刑不诉〔2021〕20175号)

3.3.简要案情:王某甲作为台州市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通过他人,取得B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税额280800.47元,价税合计1932567.95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作为台州市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4.1.案例四:台州市椒江A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4.3.简要案情:台州市椒江A建材有限公司为骗取抵扣税款,其实际负责人陈某某通过他人取得南京B有限公司该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人民币67476.9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64400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椒江A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偷逃的税款以及税务部门作出的罚款单位均已缴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市椒江A建材有限公司不起诉。


5.1.案例五: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797号)

5.3.简要案情:王某某经营的台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向颜某某购买沭阳B机电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 价税合计457195元,税额共计67883.02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630号)

6.3.简要案情:黄某某作为台州市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卢某某介绍,取得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人民币59459.47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0万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504号)

7.3.简要案情:张某某系台州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梁某某购买武汉B水土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八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8704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28886.16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台州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涉案金额相对较小,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A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2.案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椒检公诉刑不诉〔2019〕260号)

8.3.简要案情:A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邓某某,让黄某某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进项税额149658.10元,价税合计103万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A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犯罪金额较小,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9.1.案例九:台州市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9.2.案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椒检椒北刑不诉〔2019〕7号)

9.3.简要案情:台州市A有限公司叶某某,让徐州B有限公司、徐州C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累计金额人民币389205.13元,税额人民币66164.87元。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A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主管的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累计税款人民币66164.87元,已用于抵扣税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台州市A有限公司已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罚款,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市A有限公司不起诉。


10.1.案例十:台州市A工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0.2.案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椒检公诉刑不诉〔2019〕152号)

10.3.简要案情:台州市A工艺品有限公司因公司的进项发票不够,取得安徽省泗县B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584000元,税额人民币84854.7元。

10.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台州市A工艺品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有如下情节:1.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2.涉案金额相对较小;3.已补缴税款;4.系初犯。综上,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A工艺品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市A工艺品有限公司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台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不起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