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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专业刑事案子律师(宜宾最出名的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厉小强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5 21:25:54

宜宾专业刑事案子律师(宜宾最出名的律师)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关于赌博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XX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月至2月,被告人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宜宾市南溪区自己开设的茶馆内,多次组织汪某、钟某、韩某1、彭某等二十余人在被告人苏某某处以购买“六合彩”下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一万余元。XX年2月9日晚,被告人苏某某在其茶馆销售“六合彩”时被宜宾市南溪区分局民警现场查获。

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庭审中,出庭检察员提出,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苏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XX年1月至2月,被告人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宜宾市南溪区自己开设的茶馆内,多次组织汪某、钟某、韩某1、彭某等二十余人以购买“六合彩”下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一万余元。XX年2月9日晚,被告人苏某某在其茶馆销售“六合彩”时被宜宾市南溪区分局民警现场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钟某、彭某、韩某1、王某1、曹某、韩某2、马某、韩某3、张某、叶某、熊某、韩某4、刘某1、王某2、徐某、赖某、陈某、杨某、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码报、码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注明: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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