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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权益(刑事诉讼法中律师的辩护权与义务的具体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卡布奇洛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3 12:20:36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权益(刑事诉讼法中律师的辩护权与义务的具体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近以及很久以前看到过几次网上有人发问“律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

之前一直觉得这个话题很无聊没有理会,今日不太忙了又想起来这个话题,同时也是因为最近一个案子的原因引发了我的思考,由于案件还没结束所以不方便谈,本文就只简单谈一谈律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

一、在谈论之前我们应该先搞清楚一个问题,即谁是坏人?

根据朴素的老百姓思维,坏人应该就是涉嫌犯罪的人吧?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还没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的人统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作“罪犯”,换言之未经法院判决是不是“坏人”还不知道呢。

所以这个“坏人”的定义并不严谨。

二、犯罪嫌疑人是怎样被追诉的?

首先公安机关掌握犯罪线索后移送检察院,然后检察院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判决,判决有罪的送监狱执行,无罪的释放,程序大体如此。

由此可知,犯罪嫌疑人是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追究责任的,司法机关代表着国家公权力,属于国家机器,因此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具有无比强大、可怕的力量,犯罪嫌疑人面对司法机关的力量就如同小蚂蚁站在大卡车面前一样。

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未必全都是公平公正、依法办案的,前些年众多的冤假错案就是明显的例子,比如:1991年徐计彬强奸案,1994年佘祥林杀妻案,1994年聂树斌强奸杀人案,1996年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6年孙万刚强奸杀人案,2002年二级警督李久明入室杀人案,2002年张绍友“奸杀侄女”案,2003年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2003年赵作海杀人案,2006年念斌投毒案… …,上述案件无一不是办案人员为了政绩等原因刑讯逼供制造的冤假错案导致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乃至死刑,无一不是在律师的大力介入下最终沉冤昭雪,当事人不论是普通百姓还是警督甚至是官员遇到这样的冤假错案都一样被判刑,最终极易导致家破人亡,由此足见国家机器力量之可怕,那么当上述这些人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的时候他们是“坏人”吗?

而《民事诉讼法》做出相关规定就是为了避免上述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

三、律师为什么给犯罪嫌疑人辩护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健全,为了防范和杜绝再次发生上述冤假错案,党和政府对此做了大量工作和安排,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约束和完善。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要求开展就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

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及死刑复核案件等情形的被告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援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通过律师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申诉等重要参与工作,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法律援助律师是国家报销经费,当事人不需要出钱,当事人自己请的律师就自己出钱。不管怎样,律师这一角色就是为了在司法程序中起到监督、平衡等重要作用的,这也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需要一个很可能比较漫长的过程,包括消灭我国冤假错案也是同样的道理,不可能一下子就实现远大理想了,还需要司法机关、法治体系的逐步完善,需要律师的不懈努力。

综上所述:不论有没有收当事人的钱,律师都是在拼命的鼓与呼,致力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知道,如果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的话,明天你、我、他都有可能成为那个“坏人”。

总之,律师就是在你最需要的时候冲在前面保护你的人。

结尾给大家一个最重要的建议:一旦发生任何问题、任何纠纷马上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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