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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东刑事辩护流程(天津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马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3 12:12:39

天津河东刑事辩护流程(天津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一、裁判理由: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曹美楠与被告经营者王迪原系恋爱关系并已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曹美楠在被告农家院营业过程中所提供的辅助性劳作行为,此时曹美楠的身份相当于个体工商户的“准家庭成员”,其行为相当于“经营行为”,不符合义务帮工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帮工”。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计105964.11元,其中医疗费57407.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3000元(每天50元计算60天)、护理费15019元(主张90天,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30038元(主张180天,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交通费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在被告起诉彩礼纠纷、原告起诉劳动关系纠纷两次诉讼过程中,原告均未提到其受伤情节,原告半月板3级损伤不是在被告处所致,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查明:

天津市蓟州区悦来客农家院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迪。曹美楠与王迪原系恋爱关系,双方于2019年11月按民间习俗订婚,曹美楠收取王迪彩礼款100000元。2020年3月至5月,曹美楠与王迪在悦来客农家院居住并同居生活,期间曹美楠曾在农家院参与诸如搬桌子、擦地等辅助性劳作。后曹美楠、王迪分手,双方因返还彩礼事宜发生争议,王迪于2020年8月起诉曹美楠要求返还彩礼款,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曹美楠返还王迪彩礼款6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至本案庭审时尚未给付)。

2020年10月13日,曹美楠向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曹美楠与悦来客农家院在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具有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9780元。2021年1月12日,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裁决,对曹美楠的请求未予支持。曹美楠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曹美楠以自己于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在悦来客农家院上班、日工资160元为由,请求确认曹美楠与悦来客农家院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尾欠工资9780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曹美楠、悦来客农家院之间没有形成劳动法上的组织隶属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中从属性的特征;关于曹美楠主张的工资问题,是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因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曹美楠上述主张无法律基础,故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津0119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曹美楠的诉讼请求。2021年9月1日,曹美楠向本院提起本诉。

另查,曹美楠于2020年5月21日到蓟州区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膝半月板韧带损伤。后于2020年6月3日至6月8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药费57407.11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意见及双方提交的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原告诊疗病历材料及费用单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四、争议焦点:

曹美楠是否构成义务帮工。

五、法院认为:

曹美楠与被告经营者王迪原系恋爱关系并已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曹美楠在被告农家院营业过程中所提供的辅助性劳作行为,此时曹美楠的身份相当于个体工商户的“准家庭成员”,其行为相当于“经营行为”,不符合义务帮工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帮工”;另外,曹美楠称其致伤原因为“2020年4月20日,其在客房帮忙擦地时,扭伤左腿膝关节,导致其左膝半月板损伤”;而曹美楠提交的有其本人签字确认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病历病案纸第一页现病史:“患者于今年4月底坐姿起身时不慎扭伤左膝关节,当即感左膝关节疼痛,休息后疼痛明显缓解,未行特殊处理......”,据此,曹美楠病历记载的致伤原因为“坐姿起身时不慎扭伤左膝关节”,而并非“在客房帮忙擦地时,扭伤左腿膝关节”。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曹美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存在义务帮工关系,也不能证明其左膝半月板损伤系在被告处擦地时所致,故本院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六、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曹美楠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军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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