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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意见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西西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3 07:29:23

刑事辩护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意见书)

1995年的一天,辽宁24岁男子张某某与女友到他人家做客后,得知女友遭欺负,便与对方发生争吵,后用刀刺中对方腹部致其死亡。张某某案后逃离现场,直至27年后,在重庆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检方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容显示,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生,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现住重庆市垫江区,2022年3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和女朋友臧某某到被害人鞠某甲家做客,其间,张某某离开一段时间回来后听臧某某说鞠某甲欺负她,遂与鞠某甲发生口角,砸坏财物。

后鞠某某到张某某父亲家中,张某某和女友臧某某回到家后,张某某见到鞠某甲后再次相互争吵、发生撕扯,张某某进入自己卧室取出一把单刃刀刺中鞠某甲腹部致其死亡。

张某某案后逃离现场,数日后逃往外地躲避抓捕。2022年3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鞠某甲系因腹部遭到单面刃尖刀刺击致下腔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潇湘晨报记者蒋紫雯

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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