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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找刑事律师费用(又到讨要工资季,各位老板要注意,工人维权要依法莫图痛快两失意)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屠龙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3 03:01:03

安阳找刑事律师费用(又到讨要工资季,各位老板要注意,工人维权要依法莫图痛快两失意)


马上临近春节,又到了讨要工资的高峰期。某条、某音上关于因拖欠工资或劳务费工人气愤打砸已完工或未完工的工程的视频接连不断,对于这些视频很多网友不断叫好,可是,从客观上来讲,这确实一种违法份行为,希望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一定要冷静,依法维权,不能以违法对抗违法,不但合法权益不能得到 维护,甚至会因为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发文要求各企业对工人特别是农民工资及时结算,但是仍有很多企业包括包工头拖欠工人的工资,成了每年春节前最主要的社会矛盾,首先我对不按规定支付工人工资的这种违法行为,予以强烈的谴责,同时对于工人在讨要工资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过激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对于因工资被拖欠迟迟拿不到钱的工人来说,可以找企业或包工头协商解决工资问题,如果部门协商解决的,工人可以到企业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县区一级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解决,也可以通过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理工资诉求。如果在讨要工资的过程中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在当地的县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无偿的律师法律援助,也可以向当地的工会的维权部门要求维权,这些都是正当的维权渠道,并且是不需要工人支付代理费的。

对于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或者包工头而言,应当依法履行支付工资的责任,大家付出汗水和辛劳,得到工资是基本的权利,企业要经营,基本的诚信是要遵守的,何况支付工资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相关民法典和劳动法均对工资发放做了详细的规定。因为拖欠工人工资被劳动行政部门督促、罚款甚至被法院审判执行,这些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最严重的甚至会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反过来说,工人为企业或其他用工主体(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含包工头)提供了劳动而没有及时拿到工资,可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图一时痛快,毁损已完工或未完工的工程、材料和物品等,如果这样,有理变成了无理,合法诉求不但得不到主张,甚至会因为自己毁损业主的物品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情节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到时候是追悔莫及。这样的案例不是没有,而是很多。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工人讨要工资维权要依法,万万不可贪图一时之快,意气用事,毁损财物,害人害己。另外奉劝那些老板,过年了,想法把工资给结了,别让工人流汗流泪又流血,把工人逼得不相信法律了做出过激的行为,后果难测,最后,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民工的基本的生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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