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依据案件程序事实和刑事程序法,提出对被追诉人有利的程序性请求和对国家专门机关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国家专门机关予以采纳或纠正、制裁,以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性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系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也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那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在刑事案件中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亦是正义的重要一环。
关于程序性辩护,本公众号发布了系列文章,从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到回避问题,从公开审理的各项问题再到程序性辩护中最重要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本文拟统一汇总上述文章,并对重点问题进行阐述与提示,便于法律同行参考,以期更多法律人重视程序问题。
一、程序性辩护的四个重点问题
程序性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辩护工作的全过程,涉及的范围很广,可以进行程序性辩护的内容也很多,实践中辩护律师很多辩护工作实际上就是程序性辩护。而在众多的程序性辩护要点中,以下四个重点问题需要特别重视,因为往往影响案件的实体走向,成为辩护律师有效辩护乃至无罪辩护的关键环节。
1. 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变通管辖,其中变通管辖又包含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等。管辖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使国家专门机关在法律预先设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工行使职权。
管辖权的明确,关系到诉讼活动能否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关系到证据的收集是否有效,更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如何利用管辖制度做好程序性辩护,详见本公众号文章,链接如下(可点击阅读,下同):
《全面梳理:刑事案件项下的管辖问题》
2. 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申请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退出相关诉讼活动。
回避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保证参与刑事诉讼的相关人员,能够站在中立、客观的立场办理案件,以消除可能存在的不公正因素的影响,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3. 公开审理
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在有关公开审理的相关问题上,关涉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即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让阳光下的正义可触可感。
刑事案件关于公开审理的程序性辩护包含了「申请庭审直播」、「申请庭审旁听」、「申请七人合议庭审理」、「申请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四个重点问题。
关于如何利用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程序性辩护,详见本公众号文章,链接如下:
《全面梳理:刑事案件的公开审理问题》
4.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被排除的规则。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但如果收集定罪证据的程序出现了重大问题,将难以避免错案,甚至假案的发生。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刑事诉讼的意义重大,也是程序性辩护最为重要,被关注度最广的一部分。
关于如何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好程序性辩护,详见本公众号文章,链接如下:
《全面梳理:刑事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程序性辩护的三个要点提示
1. 针对人身强制措施的程序性辩护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向办案机关申请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也系程序性辩护工作。在最高检推动“少捕慎诉”的大背景下,“以不羁押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的办案方式未来可期。
在当下,针对人身强制措施的程序性辩护主要包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阶段的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根据新的事实和证据,适时向办案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2. 针对财产强制措施的程序性辩护
在刑事办案中,财产性辩护越来越得到了辩护人的重视。而在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却成为压死很多企业的最后一棵稻草。
在当下,办案机关出于高效办案的考量,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的有关财产依然时有发生,在如何定义“案涉财产”上,办案机关依然拥有强大的“最终解释权”。因此,在针对办案机关的财产强制措施,辩护人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为避免“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尽到最大努力。
3. 针对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辩护
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庭审发问权、举证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等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涉及上述权利的工作也是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的主要工作内容。
保障辩护人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由于辩护与控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立性,因此个别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会对辩护人的如会见、阅卷等合法权利进行限制。对于能否依法、据理维护辩护人合法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辩护人是在进行“套路性辩护”还是“实质性辩护”。
三、程序性辩护不是“表演性辩护”,更不是无理取闹
刑事辩护的江湖,有人为的分为了不同的派别,而最被司法机关所不喜的就是被认为在进行“表演性辩护”,对于存在个别的辩护人在办案中将所有程序性问题提出一遍,拖延了时间,也未起到任何效果的情况,毕竟属于极少数。
程序性辩护绝对不等于“表演性辩护”,更不是辩护律师“为了凸显工作”的无理取闹。在司法实务中,个别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程序性问题,往往持有“律师要闹事”的偏见,甚至直接对提出程序性意见的律师贴“表演派”的标签,这是一种误解。
程序性辩护是基于法律赋予的程序性权利,程序法定是权利保障,更是程序性辩护的基本准则。如果说在案件实体问题上,控辩双方往往存在着分歧,那么在程序问题上,应该是辩护律师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达成高度一致,因为只有程序无瑕疵,最终的实体结果,才能被人们接受,这也是程序本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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