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刑事律师妻子,强制猥亵案开庭:被告妻子与律师申请阿里女职员到庭对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22:11:04

从“阿里女员工案”到“前阿里女员工案”的描述,再到被告妻子和律师申请周某到庭对质的信息被披露;强制猥亵案开庭尽管没有当庭宣判,但多数法律人对本案大致结果推测为罪名成立。当庭对质并不是刑事案件庭审的主要方式;混淆了刑、民案件的证明标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几乎不可能。

阿里女职工被强制猥亵案已开庭

刑法诉讼司法解释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证人的有关规定;不少法律人据此认为在刑事法庭上可以与被害人对质。在法庭上可以对质的前提条件之一为,法庭可以强制传唤到庭,例如,在必要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之间可以在法庭上相互对质;《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强制其到庭,但刑事案件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证人出庭制度不适用被害人。

法律人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被告妻子与律师申请阿里女职员到庭对质并没有法律根据;有人可能据此认为刑事诉讼这样的制度设置对被告人不公平。一方面,避免被害人与被告人对质可以减少被害人第二次伤害,例如,性侵害案件,在对质过程中不仅伤害了被害人,而且有损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设置的有罪证明标准可以克服不出庭对质可能的“不公平”。

就“阿里女员工被强制猥亵案”的证明标准而言,总体上的证明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具体到本案的证据种类上,其证明标准如下:

第一,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庭判断的前后一致,是指不同的诉讼阶段,即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批准逮捕阶段,不同司法人员所做的讯问笔录,被告的供述是否一致。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例如,刑讯逼供等,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法庭通常采信被告人的庭前供述。

第二,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前后一致。一般而言,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仅有一次询问笔录,但“阿里女员工被强制猥亵案”中的证人存在例外。本案的证人主要是指阿里女员工的男“上司”;男上司倘若对被告部分的证言前后一致,法庭可能认为该证人没有必要出庭。

第三,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法庭主要审查随附的笔录或者清单;物证、书证来源,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就“阿里女员工被强制猥亵案”的物证而言,从网络公布的信息看,物证可能对被告不利,例如,照片显示,被害人的左侧有半瓶白酒,能够证明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

物证照片可能对被告不利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通过是性侵犯罪的“其他手段”,例如,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法律条文中均在暴力、胁迫后使用了“其他手段”。早期的司法解释排除了女方不抗拒的情况下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不能以强奸论处;但被告人利用妇女处于不能抗拒状态而奸淫的行为除外。被害人酒醉,被告人不能认为是“机会”;被告人应当认识到“危机”可能来临!

另一犯罪嫌疑人之所以无罪释放,其原因是阿里女员工与其是熟人关系;熟人关系可能有生活作风不正派的现象,陌生人倘若认为也可以“共享”可能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另一犯罪嫌疑人被释放,被告人家属联手被释放的人的家属也可能是本案的“大忌”,例如,无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不能争取较轻的量刑。

女人醉酒可能是“高压线”

多数辩护人动辄作无罪辩护也是刑事辩护的“大忌”。英美法系的法庭申请被害人出庭对质是“常见”,其原因是法庭开庭前,法官仅接触证据目录;大陆法系则不同,法庭开放前,法官已接触了完全的证据,申请被害人出庭则是“罕见”。作为专业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倘若不知道是在哪个法系的法庭开庭,动辄称无罪可能是盲目的。

从“阿里女员工案”到“前阿里女员工案”的描述,隐含的意思,或者向公众传达的含义为,阿里女员工有过错;被告妻子和律师申请周某到庭对质的信息被披露,隐含的意思,或者向公众传达的含义为,阿里女员工“不敢”当庭对质。“不敢对质”的事实是,法庭没有准许,或者认为没有必要对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