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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刑事律师排行(普洱市最好的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苏妮妮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2 11:28:08

普洱市刑事律师排行(普洱市最好的律师)

2015年10月10日,云南省普洱市原政协常委纪朝斌的儿子纪泓江,因参与同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5名醉酒法官的群殴,致一名郭姓法官意外死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但纪朝斌认为,“这是一份不公正的判决”。

纪朝斌称,当晚其子纪泓江原计划同友人一道前往西双版纳游玩,在事发后听闻冲突中有人死亡,其子纪泓江立刻下高速路出收费站掉头,并规劝其他同伴自首。他称,但这一情节,并未得到法院认定。

他还认为,法院并未排除死者存在自身疾病的可能,表示“我决定向最高法申诉。”


▲在抽水烟的纪朝斌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聚餐

双方一行在一楼,一行在二楼

在普洱市西南角的高家寨公路边,有一栋看起来十分冷清的楼房,此楼有两排门面,左侧二楼处挂一广告牌,细辨依稀可见“伊合园”三个黑字。

“伊合园”本是一家餐馆,此处一度门庭若市,但近年来它数易其主,如今楼前堆满碎石与沙袋,即将被装修成为一家建筑装饰设计公司。


▲事发地“伊合园”餐馆已经关门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伊合园”是在3年前的一场冲突后逐渐走向没落的。在这场冲突中,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郭某死亡。这起涉及法官之死的案件在当地备注关注,坊间流传版本为:“富二代”打死法官。

这名传言中的“富二代”叫纪泓江,生于1986年,他的父亲是现年55岁的普洱市原政协常委、普洱市昌龙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纪朝斌。纪朝斌是普洱地区颇具影响力的商人,他主要经营中密度纤维板(成品)销售,其年轻时曾获思茅地区(普洱市前身)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其创立的昌龙集团公司多次获政府表彰。

“我二十多岁就开始创业,有一定的资产,我儿子讲义气,但绝对不是嚣张跋扈的那种人。”纪朝斌告诉红星新闻,纪泓江从加拿大留学归来后,在当地负责管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


▲纪泓江 受访者供图

事情发生在2015年10月10日,这一天,纪泓江的一位朋友邱某驱车去西双版纳游玩,路过普洱,纪泓江做东,一群人决定到“伊合园”吃晚饭。

当晚到“伊合园”饭店就餐的,还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郭某等10余人。饭店老板吴某仍记得,那天中午,郭某独自一人到饭店订餐,称晚上会来一波客人。吴老板认得郭某,“他来吃过几次饭,说饭菜合他胃口。”

当晚,纪泓江一行在一楼就餐,郭某一行在二楼就餐。按照当地的聚餐习俗,两桌人都在正式就餐前喝酒助兴。吴老板记得,郭某一桌喝了两大瓶白酒(每瓶约2L,度数在42°-53°之间)、一小瓶白酒(约50ml)。

对纪朝斌而言,当日发生之事仿佛就在昨日。

据他所说,当天,他已有多日不见儿子了,傍晚6:30左右,他想找儿子聊聊,在公司的三楼办公室,他给纪泓江打电话,“我说儿子你过来,我们见面聊聊。他接了,说朋友过来了,要去景洪(西双版纳自治州的州府)。”随后,邱某接过纪泓江的手机,他在电话里告诉纪朝斌:“叔叔,我们保证不喝酒。”

冲突

双方酒后起争执,围殴后郭某死亡

现在回想,纪朝斌对接下来要发生的事,当时有隐约不安的预感。

撂下电话不久,纪朝斌仍觉得不放心,又给纪泓江的司机李某打电话,“我叫李某立刻到办公室来。”在办公室里,纪朝斌特别交代李某:一定要看好纪泓江,能不喝酒,就尽量不要喝酒。

纪朝斌想不到的是,“伊合园”饭店楼上楼下两桌本来毫不相干的客人,在酒精分子的刺激下已经产生了某种关联。

纪泓江一行中,有一人张某,是纪泓江的职工;郭某一行,有一人许某,系郭某同事。许某也是一名法官,公开可查的裁定书显示,次年的11月,许某参与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

当时,张某的妻子潘某也参加了此次聚会,她告诉红星新闻,许某的孩子跟她的儿子是同学。

根据后来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当时基本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纪泓江、杨某、邱某、李某、喻某、杨某某等人在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高家寨伊合园饭店吃饭期间,因同在该饭店吃饭的被害人郭某、廖某、纳某等人让张某送许某回家而与张某发生扯打,被告人纪泓江等人见状遂与郭某等人发生扯打。

“他喝醉了经过我们这一桌时,我们好意搀扶了一把,反而要求我们送他回家。”潘某说,让送许某回家的要求是郭某提出来的,“这个要求很过分,许某与我们不是同一桌,而且我们也不知道他的家庭住址。”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16)云04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张某做如下供述与辩解:与许某一起吃饭的人将他的手机递给我,让我送他回家,我不愿意,便与对方争吵,后我与郭某互相用手指着对方,郭某扭我手指。

第一次冲突是在几名女性的劝解下停息的,但很快双方又发生了第二次冲突。第二次冲突的导火索,一种说法是,郭某一方有人称“我们是领导”。

潘某描述,当晚纪泓江一方听到对方是公职人员,遂有数人拿出手机开始拍照、录视频,并质问“你们是哪个单位的?”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双方停手后,被害人郭某继续与纪泓江争吵,后张某等人对被害人郭某围殴,并在郭某倒地后对其围打,致郭某死亡。



▲此案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受访者供图

尸检

辩护律师对尸检报告提出质疑

郭某最终是在烤鸭摊旁的公路边倒下的,“伊合园”吴老板对调查机关所作的证言描述:一个身材较胖的男子趴在公路边不会动,喘着粗气,额头有血。9月18日,吴老板告诉红星新闻,当晚他感觉郭某“身子很软,鼻子只出气,没有进气。”他称,这是一起群殴事件,冲突双方“差不多是一对一”。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先与被害人郭某发生吵打,后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郭某,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踢打过被害人郭某的头部,与被害人郭某的死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主犯。手机录像视频、证人证言、同案多名被告人供述均证实被告人纪泓江在第一次扯打停止后,不听取劝阻,继续与被害人郭某争吵,引发第二次各被告人对被害人郭某的围殴,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亦应定为主犯。其他5名被告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为从犯。

普洱市思茅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尸检报告称,郭某死亡原因为“钝力引发的蛛网膜下腔出血”。该报告对死者头颅检查结果有如下描述:大脑双侧额叶,双颞叶、部分顶叶、针叶及小脑、脑干大量蛛网膜下腔出血。

对此,纪泓江的辩护律师汤光仁对这份报告提出质疑,“它没有通过进一步检查,去鉴别蛛网膜下腔出血是外伤性还是病理性出血。”他称,考虑到死者身体肥胖、醉酒等因素,不排除其他死因。

律师汤光仁称,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发布的《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规范(GA/T168-1997)、全国高等院校统编教材《法医病理学》的通行理论及指引,都明确要求对本案中类似情况需做进一步的检验、检查。

经公安部、最高检认定的麻永昌、王宏、李万辅3位主任法医师担任了此案的专家证人,3名专家所作的论证意见也认为,相关规范要求,针对蛛网膜下腔出血情形,需注意是外伤性还是病理性出血,并应该通过清水注入实验判断有无脑动脉瘤、脑血管畸形。若不能确定,应该进一步提请相关组织做病理切片来严查验证,排除死者自身疾病因素。

申诉

被云南高院驳回,纪朝斌还要申诉

红星新闻注意到,本案中其他被告的辩护人也提出本案“尸体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或属瑕疵证据”等辩护意见。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些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本案尸检报告的鉴定机构及参与鉴定的四名鉴定人员均具备法定资质,检验过程完整、程序合法、论证合理,鉴定意见明确、唯一,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应予采信。


▲此案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受访者供图

2017年1月18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纪泓江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他4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此案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受访者供图

7名被告提出上诉。2017年8月2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出具的刑事裁定书(部分内容) 受访者供图

纪朝斌依旧不服,遂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今年7月19日,其申诉被驳回。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给纪朝斌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受访者供图

纪朝斌称,他认识死者郭某,故对郭某之死深感遗憾,但他又认为,一群法官喝得烂醉如泥,与一群二三十岁的年轻人大打出手,终究不成体统,他称:“根据后期调查以及各种笔录来看,死者在这次冲突中的蛮横态度,也是一种过错。”

红星新闻注意到,事发当晚冲突双方多人处于醉酒状态,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意见书,对送检的冲突双方当事人的血样进行检测,检出张某、纪泓江的血液乙醇含量分别为:74.6mg/100ml、116.3mg/100m;郭某、杨某、纳某、廖某、许某的血液乙醇含量分别为250.5mg/100ml、228.4mg/100ml、180.6mg/100ml、315.5mg/100ml、304.7mg/100ml。

纪朝斌说,此案中,法院未认定纪泓江的自首事实且认定其为主犯,他认为,“双方都醉醺醺的,何来主犯?”他称,当晚其子纪泓江听闻郭某死讯时,已在去往景洪市的高速路上,随即纪泓江一行人在已属于西双版纳的大渡岗收费站掉头,并打电话规劝其他人投案。


▲此案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受访者供图

对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纪泓江邀约张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属实,但综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投案经过和被告人的供述来看,各被告人投案的意愿主要基于自身的考量独立作出,他人的邀约并非投案的主因。

纪朝斌目前已经无心经营他的生意,他表示,“我决定向最高法申诉。”


▲纪泓江 受访者供图

追问

这些法官当晚为何聚餐?

“伊合园”吴老板说,此次冲突,双方全部是在拳脚下完成的,未使用任何钝器。此案发生后,警方将饭店41条凳子全部拿去检验,未查出任何与此案有关的痕迹。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发现,判决书中提及的杨某、纳某、廖某、许某等醉酒法官,近年来分别担任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庭长、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裁判庭庭长等要职。

这些法官当晚为何聚餐?

对此,纪朝斌称,当晚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些法官可能接受了私人宴请。饭店吴老板证实,当晚法官一桌的费用,是当地某保险公司的人来付的账,“没有参加吃饭,付完就走。”

涉案的其他法官供述称,当晚是参加被害人私人宴请,代为付款的案外人则称,被害人当晚忘记带钱包,才让自己代为付款。但被告一方指出,通过被害人遗物记录可以看到,被害人钱包内尚有1500元现金。

针对此事,9月21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人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伊林对红星新闻表示,此案发生后,普洱市纪委介入调查,对当晚参与冲突、醉酒的其他4名法官作出了纪律处分。“按照上级的要求,此案的一审和二审都不在辖区范围内审判。作为涉事单位,我们绝不护短,积极配合调查。”李伊林称,郭某过去在单位无不良记录,其他涉事法官目前仍在单位工作。

郭某曾任普洱市中级法院办公室副主任。2012年5月18日,《云南经济日报》的一则纪实报道,记录了普洱中院的扶贫工作。该院结对挂钩帮扶景福乡古里村和棠梨村,以办公室副主任郭某为组长的8人工作队,曾在此完成了一年的基层服务工作,报道描述这支工作队“一枝一叶总关情”。

郭某的意外去世,给其家人带来了巨大悲痛。对判决结果,其妻称“家人很满意。”她说,三年过去了,家人逐渐恢复了平静,没什么好多谈的。

至于“伊合园”饭店,自那场冲突后,生意江河日下。一年前,老板吴某就已经换了场地,另起炉灶了。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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