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商定从金某处骗取手机,然后卖掉手机换钱。有一天,王某、李某在网吧碰到正在上网的金某,王某便谎称自己的手机没电了有事要联系朋友,向金某借手机(价值人民币6000元)打电话。王某用金某的手机打了一个电话,便将手机交给一旁的李某。李某边打手机边往网吧门口走,金某紧随其后,李某到门口时拔腿就跑。在旁边的金某见状马上去追,但没追上。当其返回网吧找王某时,王某也已逃跑。金某遂以手机被骗为由报警。
那么,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吗?还是构成其他罪名?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从金某处借手机打电话只是获得手机的使用权,金某并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且金某一直在观察手机的使用情况,该手机一直处于金某的视线控制之下,当李某拿着金某的手机逃跑时,金某已经引起警觉并立即追赶,李某的行为属于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抢夺罪对王某和李某进行定罪量刑。
1、诈骗罪的特点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自愿作出处分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和李某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也采取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但二人虚构事实的结果只是取得了手机的使用权,金某在将手机借给王某使用后,一直在旁边观察等待其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其并没有自愿将手机交付给王某。因此,王某和李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2、王某和李某骗得手机使用完全是为了公然夺取手机而做准备。在本案中,王某借手机打电话时,手机一直处于金某的视线范围内,金某可以随时要求其返还手机,可以认为手机一直处于金某的控制和支配之下,李某边打手机边往网吧门口走时已经引起金某的警觉,当发现李某拔腿逃跑时,金某立即进行了追赶,但最终没有追上,从而丧失了对手机的控制和支配权,但这显然不是金某自愿的。王某和李某共谋携机逃跑的行为,系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以借用财物为由,乘他人不备公然携财物逃跑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以抢夺罪论处。
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王子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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