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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发生的刑事案件(房山重大刑事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瘦二嫂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2 01:17:41

北京房山发生的刑事案件(房山重大刑事案件)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于柏枝 张梦轩

2021年的一天深夜12点左右,女子孙某与朋友在酒吧畅饮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4mg/100ml),开着自己的奔驰小轿车,并载着两个朋友去歌厅唱歌,途中孙某超速、闯红灯行驶,恰逢被害人小胡(化名)骑电动自行车载着15岁的外甥女小丽(化名)经过路口,孙某将被害人小胡、小丽连车带人一并撞飞,造成小丽死亡,小胡多处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然而,孙某明知自己驾车撞人,害怕因自己酒驾被刑事拘留,未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报警的义务,而是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孙某离开现场后,打电话向没喝酒的朋友“求救”,希望没喝酒的朋友为其顶包,但找人顶包未果。孙某经一个朋友劝说,返回了事故现场。从发生交通事故到返回现场,间隔8分钟的时间。

孙某辩解称其驶离事故现场后,很快又自行返回,并积极配合警察调查,她称自己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在这起案件中,孙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呢?

办理此案的房山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本案中,孙某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害怕受到法律处罚而逃离事故现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没有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报警的义务,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前,司法机关已认定孙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

检察官提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远离酒驾醉驾。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切莫逃逸,而是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报警,不能以逃逸方式躲避法律责任。如若逃离现场导致伤者得不到救助或者遭受二次伤害,肇事者将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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