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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刑事执业7年(律师刑事案件执业规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浩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1 08:13:08

北京律师刑事执业7年(律师刑事案件执业规范)


6月30日下午,“法和律师”文化沙龙第3期在律师博物馆举行,本期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


三位嘉宾以座谈的形式,继续延续“中国律师的110年”这一大的主题。本期探讨的话题是:“新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的刑事辩护”。


许身健教授注重理论方面的研究,有很多刑事辩护领域的研究成果,赵运恒律师以及王兆峰律师偏重律师实务,两位在多年的执业过程当中,参与了很多重大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这些案件不但影响很大,而且也代表了不同的辩护思维,和与时俱进的辩护理念。


本期文化沙龙,许身健教授担纲嘉宾主持,围绕律师刑事辩护历史和现实,向两位律师抛出不同问题。此次座谈犹如炉边谈话,嘉宾娓娓道来,不时碰撞出智慧的火花。



1

刑事辩护制度的起源

许身健


古罗马著名法学家盖尤斯曾说:起源是所有事物最重要的部分。


刑事辩护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的中晚期。古罗马三次征服世界,其中第三次就是罗马法所起的作用。在解读和适用罗马法的过程中,出现了法律专家,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律师雏形,进而出现了刑事辩护律师。


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辩护在中国出现,要追溯到鸦片战争以后。当时的西方国家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在上海等城市设立租界,租界中出现了西方律师和辩护制度。


中华法系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清末修律将实体与程序法分离,进一步促进辩护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进入民国以后,辩护律师还是比较活跃的,有很多律师我们都耳熟能详,比如:施洋大律师、史良大律师等。


新中国成立后,新政府废除旧法统,开始探索新的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直到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颁布,律师制度开始恢复重建,刑事辩护进入了新的时期。


1980年“两案”审判中,张思之、苏惠渔等律师被指派为被告人辩护,律师以及刑事辩护重新回归在社会生活中。


伴随着改革开放,到今天为止,中国的刑事辩护已经恢复和发展了四十多年。中国律师的作用有“三维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至于刑事辩护领域,我想它应该是法律制度王冠上的一颗明珠,因为它是各种各样矛盾的一个汇聚点,非常受人关注。


所以,今天想请赵运恒和王兆峰两位刑辩大律师谈谈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刑事辩护的理解和心得。

王兆峰


许身健老师给我们很好地梳理了一下律师制度和刑事辩护的来龙去脉,实际上是要我们回到初心,也是要鉴往知来。律师制度本身是一个舶来品,是我们从西方学习来的一项制度。律师最早诞生在法庭,他一方面是维护人权,另一方面是辅助法庭,共同完成对一个案件裁判的非常重要的角色。

赵运恒


我觉得辩护制度和辩护律师的起源,归根结底还是一个权力制衡的产物,是市民社会开始需要与国家的威权进行抗衡,从而保障社会、公民的一些基本的权利。权力需要得到制约,这种自我约束的意识和权利意识发展到什么程度,就体现在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和权利。


2

无罪辩护是否才是成功的刑事辩护?怎样的刑事辩护才能称其为成功?

赵运恒


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代,都不可能把刑事判决的结果与律师辩护是否成功等同起来。律师尽了最大的努力,付出了很多,没有任何遗漏,当事人也满意,最后即使判决结果不好,但这也是成功的辩护。


对于暂时在结果上没有成功的,辩护工作也有着巨大的价值,体现在:第一,可以为日后的申诉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二,即使不能改变结果,也能起到其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王兆峰


无罪辩护的成功,首先要辨析成功的标准,可以从两个维度来看问题。


第一,律师既然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那就是他的权利真真切切得到了维护;第二,公平正义在较大的程度上得到了实现。


至于辩护之后是否无罪,另当别论,因为有些案件本身就不可能判无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通过律师的辩护,他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的补给,给了他一个罚当其罪的刑罚,那我觉得这也叫成功,不见得非要是无罪判决才是成功。


3

如何看待律师“为坏人辩护”这个问题?

赵运恒


“坏人”这个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是法定的术语,而是一个社会价值观的体现。只有通过法院有效的判决认定之后,才能确定是否是坏人。即使真的是坏人,通过辩护也能够让他获得一定程度的理解,虽然不一定饶恕,但可以让整个社会去反思。


如果想改变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这种观念,我觉得,司法机关应该带头遵守法治的理念,不要在审判之前就轻易地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贴标签儿,这就是文明的标志,法治理念进步的体现。

王兆峰


从法律上来讲,辩护权是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的权利,这个辩护权不单是自我辩护,还有请求别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包括律师。


从情理上来讲,替坏人说话,或者替人说话,这正是我们人类在解决自身认识缺陷的时候发明出来的一种智慧。


从国家制度层面上来讲,这恰恰是治理观念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标志。在解决我们自身有可能出现的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兼听则明,通过听取不同的声音,特别是对立的声音,以获得真理性认识。


4

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何在?你们为什么对这个行业爱得如此深沉?

赵运恒


刑事辩护是弱小的个体与强大的国家机器之间的抗争,因此它的矛盾性、冲突性、对抗性是非常强烈的,也因此它带给国家法治的正面冲击也是最大的。


刑事辩护工作保障的是人身权利,所以在律师所能起到的作用方面,价值也是更大的。

王兆峰


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的排头兵,但是,刑事辩护领域在律师内部有很大的偏见,几乎是位于鄙视链的最底端,但是它涉及的权益非常重大,是人的自由甚至生命。


从体现的形式上来讲,刑事辩护是直接与公权力对垒的,在这种挑战比较大的情况下,刑辩律师能够发掘和实现自身的价值,我觉得刑事辩护这一领域在整个律师行业中是独树一帜的。


5

你们办理过的最困难、最具挑战或者最有幸福感的一个案子是什么?

赵运恒


我在刚出版的《大辩护》一书中,把我最兴奋的、最成功的和挫折感最强的案件全写出来了。书里有很多妙趣横生的故事,通过看这本书,大家可以对刑事辩护有更多的了解。

王兆峰


律师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辩护,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切切实实的维护,这是比收费还要高兴的一件事情。


比如我曾经办理过的一个有关企业涉及水污染的案件,结果我们就抓住鉴定意见所依据的规范已经失效这一点,起到了四两拨千斤,釜底抽薪的效果。在这个案子中,律师的刑事辩护实实在在地发挥了力量,最后把问题解决了。


6

作为新一代的刑辩律师,应当如何看待和应对新时代的新变化?

赵运恒


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如何?能否体现法律援助律师的作用?我觉得还不太被社会和当事人认可。目前社会律师很多,但投身于刑事辩护的并不多,这与律师权利的保障,律师观点被采纳的程度,以及律师在法治进程中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


一方面要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但本质的工作是应当保障律师在诉讼构造中对公检法部门的制衡作用。

王兆峰


首先,要强调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和意义,要真正让大家深入人心。这个制度不仅仅是惠己,而是关系到站在被告席上、关在看守所里的每个人,是有利于我们每一位公民的。


如果法律不能很好地保护处于被追究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话,那么社会上所有人实际上都面临着潜在的被追诉的风险。所以一定要转变观念,明确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


其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将辩护制度落到实处,律师的意见应当真正得到尊重。如果律师的意见被忽略,不仅会让律师心灰意冷,也会使一些偏见、谬见大行其道,最后损害的不仅仅是辩护人、辩护制度,损害的是我们的整个司法制度、法律制度。



7

对于有志于从事刑辩业务的年轻律师或者法学毕业生,你们有何建议?

赵运恒


第一,对于刑事辩护一定要真心地热爱,因为刑事辩护是冲突最激烈的,也是最能启发社会和百姓的法治理念的,所以它是很艰难的。所以这种热爱不仅仅是基于兴趣,而是对法治进步的信仰。


第二,一定要打好基础,因为现在的犯罪类型在不断变化,司法机关办案的专业度、精细度也越来越进步。律师一定要与时俱进,所以一定要学习各种新知识,做好积累。


王兆峰


明道: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做刑事辩护,刑事辩护作为一个职业,有为稻粱谋的一面,但更重要的是,由于它所承担的道德使命和职业使命,使它能给人带来更多的成就感,而且面临的生存处境越艰难的时候,越显其价值可贵。


优术:科技发展使得犯罪手段和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扩展自己的知识图谱,同时在作业的组织形式上也要不断优化,从单兵作战过渡到团队协作。


养气:一是恒心之气,律师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和毅力;二是勇气,辩护律师经常与强大的公权力对垒,面对巨大的压力,没有抗争的勇气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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