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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上诉(北京刑事诉讼法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叔呀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28 23:37:44

北京刑事律师上诉(北京刑事诉讼法律师)

一、当事人如何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关于刑诉法的解释,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因此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4条规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并报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情形,适用有关法律关于审判人员回避情形的规定。

但问题是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及辩护人根本就不知道案件会不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收到判决书时,才知道案件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根本就没有机会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是不是应该明确一下,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前,应该将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询问要不要申请相关委员回避?

最高法关于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是不是可以在此条下,增加一款,“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审判委员会人员名单。”

苏轶峰律师通过查询,发现有的地方有相关规定,如《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委员案件讨论回避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前,合议庭应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当事人在案件讨论前没有提出申请,视为不提出回避申请,由合议庭将该情况记录在卷,并向审判委员会报告。

二、一审判决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发回重审时,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应当回避?

这是苏轶峰律师经历的一个真实的案件,第一审判决经过基层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委员有没有违反回避规定?

根据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要求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参与讨论才能决定,因此,参与原一审判决讨论决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肯定和参与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讨论决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有重合,也就是说违反了回避规定!

现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回避规定的,应当发回重审,同时司法解释又规定,已经发回重审一次的案件,不能再发回重审!被告人现在已经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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