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看到一则再审改判无罪的诈骗案件(再审案号:(2020)吉0723刑再1号),该案一审判决行为人犯诈骗罪,行为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一审生效后,审理该案的法院在审理另一起关联案件时,发现原审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遂进行再审,最终改判行为人无罪。今天,笔者就该案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件详情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检刑诉〔2018〕第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犯诈骗罪。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吉0723刑初94号刑事判决,查明: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王某以假房产证作抵押,骗取高某信任,在其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赃款返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某的其它犯罪情况略);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另一起案件(2019)吉0723刑初149号案件时,查明本案是(2019)吉0723刑初149号案件的关联案件,且(2019)吉0723刑初149号案件中认定的事实能证明李某、王某并未隐瞒事实、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
(附(2019)吉0723刑初149号案件查明的事实:2017年4月份,李某急需用钱,到乾安县信合房产被告人金某、刘某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金某让李某到吴某打印社做一个假房照,李某到吴某打印社做了一个李某、王某名的假房照,回来与金某签了房屋买卖协议,后又打了人民币50000元借条,约定月利息10%,扣掉利息人民币2000元,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家访费人民币500元,给了李某人民币15500元,李某还了4个月利息人民币8000元后,再没还钱,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单某某、高某受金某指使于2017年12月15日到乾安县公安局告李某、王某利用假房照骗取高某人民币20000元。王某被取保候审后,王某通过高某还了金某人民币31000元。)
因此,(2018)吉0723刑初94号案件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以(2020)吉0723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终改判李某、王某无罪。
二、律师分析
本案中,李某、王某均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案件的转机出现在法院一年多之后审理的另一起关联案件当中。那么,该(2019)吉0723刑初149号关联案件中查明的事实,为何能够促使法院改判李某、王某无罪?
从(2019)吉0723刑初149号案件中查明的事实来看:金某、刘某伙同高某、单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行规”等虚假理由,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虚假产权证明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协议,通过“虚增债务”和收取砍头息、服务费、家访费、违约金等形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况下,就以借款人用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为名到司法机关告其诈骗或以虚增债务到法院起诉。
本案中,李某、王某以假房产证作抵押以获得借款,正是在金某的主导、唆使下进行的,而所谓的被害人高某一开始并不知道李某、王某借钱一事,根本不存在诈骗罪中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这一客观情况,李某、王某不存在诈骗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本案属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其作出的原审判决有错误的案件,应当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处理,若再审应重新组成合议庭。从(2020)吉0723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和(2020)吉0723刑再1号再审刑事判决书的内容来看,程序合法。
本案李某、王某不仅不存在犯罪事实,从另一角度来看,二人为金某等人犯诬告陷害罪的被害人。《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提醒,在实践当中,如果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实施了欺骗行为,且最终未及时归还借款,那么针对该欺骗行为,不管是自发还是受人唆使,借款人都可能面临涉刑风险;出借人等相关方若对借款人实施欺骗行为知情,仍捏造事实诬陷借款人,意图使借款人受刑事追究的,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常见于套路贷等情形当中。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叶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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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刑事案再审律师(北京再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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