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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卡布奇洛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25 12:36:38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

新京报讯 (见习记者行海洋)今天(11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劳荣枝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法学博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全国)委员、合伙人艾行利告诉记者,江西高院的裁定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若最高法核准死刑,一般将由一审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7天以内执行。

“死刑核准程序是自动启动的,不需要被告人提出。”艾行利表示,江西高院报请最高法后,会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提审被告人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事实、法律和程序方面的全面审查,最终作出复核结果。在死刑复核期间,被告人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此外,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对于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艾行利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如果认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则会裁定核准;认定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但是,如果存在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出现新的事实、证据,影响定罪量刑;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情况,最高法则会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艾行利认为,劳荣枝案因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审、二审比较慎重,最高法大概率按照前述“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予以核准。

艾行利表示,死刑复核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刑事审判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它还是统一死刑规格和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有利于从诉讼程序上保证死刑执法尺度的统一,防止地区之间宽严不一。”

记者了解到,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原来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11月18日召开的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今年是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十五周年。死刑复核工作具有极端重要性,要依法、公正、审慎做好死刑案件审理工作,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的犯罪分子。

周强表示,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是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于正确实施法律,准确贯彻死刑政策,尊重和保障人权,防范冤错案件,促进法治文明,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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