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秩序 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主题)
——刑事检察五年回顾(副题)
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目前“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个部分。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中一系列职能活动的统称。这项职能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活动实施监督,对出现的违法情形依法纠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以达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保障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建党百年前夕,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特别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五年来,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忠诚履行职责,发挥刑事检察作用,为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社会秩序,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平正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是刑事检察的首要任务
国家安全稳定和社会秩序良好,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条件;在和平、安全、公平的社会环境中工作、学习和生活,是人民幸福的主要内容和追求美好生活的前提。五年来,检察机关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努力把平安中国建设落实到履行职责的各个环节,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黑恶犯罪和杀人、重伤害、强奸、抢劫、爆炸等各种严重暴力犯罪。2018年至2022年底,共追诉刑事犯罪583万余件,比前五年上升9.5%。其中,依法追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1400余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43.5万余件(不包括危险驾驶罪),严重暴力犯罪23万余件,其他刑事犯罪515万余件。
——依法追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过去五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呈下降趋势,起诉数占总起诉数的0.03%。执法司法机关对渗透、破坏、颠覆、分裂国家等犯罪严厉惩治,注重提升发现和预防此类犯罪的能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也整体下降,占犯罪总数的7%左右。执法司法机关对暴力恐怖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推动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发布打击严重枪爆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办案工作。
——依法追诉黑恶犯罪。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依法、认真履职。五年来,共起诉涉黑涉恶犯罪26.5万余人,其中起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6.4万余人。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10个指导性文件,发布三批15个典型案例,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区分黑社会犯罪与一般团伙犯罪、共同犯罪的界限。最高检制定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意见》,将常态化扫黑除恶纳入刑事检察履职过程中,努力实现常治长效。
——依法追诉严重暴力犯罪。突出惩治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杀人、重伤害、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坚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快捕快诉。总体看,严重暴力犯罪在数量上和占犯罪总数比例上都呈减少和下降趋势,相比前五年起诉人数下降27.8%。在惩治严重暴力犯罪中,高度重视正当防卫的依法准确认定。继2017年山东于欢案依法改判后,2018年以来,江苏昆山反杀案、福建福州赵宇案等案件所涉及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网民高度关注。检察机关审慎研判后明确态度,激活正当防卫条款,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并推动这一理念深入人心。五年来,检察机关认定属正当防卫不捕不诉1300余人,是前五年的5.8倍。
——依法追诉经济金融犯罪。金融证券犯罪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五年来,检察机关依法惩防金融犯罪,最大限度追赃挽损,促进提升金融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水平,共起诉此类犯罪18.5万余人,比前五年上升28.2%。各级检察机关保持对非法集资、金融信贷犯罪的高压态势,起诉各类非法集资犯罪11.4万人。创新证券犯罪检察工作,2021年9月,最高检成立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五年来,起诉证券期货犯罪800余人,办理了康美药业、康得新等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犯罪案件。最高检与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集中办理19起重大案件。
——依法追诉洗钱犯罪。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是遏制财产收益类上游犯罪、提升上游犯罪追赃挽损实效的重要举措,这也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2020年以来,最高检根据党中央部署,把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推进,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署实施“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五年来,起诉洗钱犯罪4700余人,是前五年的30多倍。最高检连续发布两批11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推广北京、广东、安徽等地的工作经验,从工作方法、法律适用、追赃挽损等方面持续加强对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指导,推动执法司法机关反洗钱意识的提升。
——依法追诉网络犯罪。近年来,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求进一步加大惩治网络犯罪力度的呼声很高。最高检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努力把网络法治工作做细、做实。五年来,起诉各类利用网络(或针对网络)实施犯罪的71万余人,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针对帮信犯罪激增的情况,加大对各地检察机关办案的指导力度,统筹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
——依法追诉腐败犯罪。与国家监委配合,建立监检衔接机制,实现有效的配合和制约。五年来,共受理各级监委移送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8.8万余人,已起诉7.8万余人,其中对孙政才、赵正永、孙力军、傅政华等100余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积极参与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2018年至2022年,对48名归案的涉嫌职务犯罪“红通人员”提起公诉;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潜逃境外19年的贪污犯罪人程三昌提起公诉;对54名逃匿、死亡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贯彻党中央部署,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把“围猎”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行贿牟取非法利益、向多人行贿或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等作为惩治重点,五年来共起诉行贿犯罪1.1万余人。
——依法追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依法及时追诉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种犯罪,也是刑事检察的重要职责。五年来,检察机关共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9万余人,其中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13万余人。
为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2018年最高检专设未成年人检察职能部门,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供了机构体系和专业化支撑。五年来,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依法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及时逮捕起诉,形成有效震慑。积极发挥监督作用,重点监督有案不立,对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提出抗诉。
——依法追诉涉疫犯罪。新冠疫情爆发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检察机关贯彻党中央部署,及时出台司法政策,依法惩治各类涉疫犯罪,坚决维护疫情期间的社会稳定与社会治安秩序。2022年12月,随着疫情防控政策调整,最高检根据国家疫情防控“二十条”“新十条”,综合考虑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和各类行为危害程度、特点等因素,及时对检察环节涉疫案件办理提出指导意见。
除上述之外,五年来,检察机关在追诉毒品犯罪、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方面,依法履行职责,体现法治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审慎、妥当地办理案件,既惩治犯罪,又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年来,刑事犯罪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一是犯罪结构变化明显,严重暴力犯罪发案减少。在被追诉的刑事案件中,超过85%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不起诉的轻罪案件。二是在发案和追诉数量上,四十多年来一直占发案和被追诉第一位的盗窃罪,2019年开始退到第二位,被危险驾驶罪(醉驾)取代。2022年起诉危险驾驶罪占被起诉案件总数的20.2%,盗窃罪占10.9%。三是网络犯罪危害日益严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升明显,2022年起诉数量已经占到第三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年来持续高发多发,受害人数众多,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也成为刑事检察追诉的重点。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五年来,检察机关协同政法各部门,精准惩治犯罪,共同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2022年起诉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人数为近二十年来最低,严重暴力犯罪起诉人数占比由1999年25%下降至2022年3.9%。人民群众安全感指数由2012年的87.5%上升至2021年的98.6%,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犯罪率最低、安全感指数最高的国家之一。
二、发挥监督作用,保障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是刑事检察的基本职责
五年来,检察机关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各项部署,更新理念、充实和重构刑事检察机构、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刑事执法司法监督取得了新的进展,出现了新的局面。
——强化刑事侦查监督。侦查监督的主要任务:一是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防止非法取证、暴力取证,防止非法证据进入起诉阶段;二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引领下,监督办案机制逐渐规范,特别是2021年10月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推动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公检双方在协作配合中强化监督制约、在监督制约中保障协作配合,刑事侦查监督形成了新的模式。五年来,检察机关对依法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3万余件;对依法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2万余件。截至2022年底,全国有95%左右市县级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联合设立侦监协作办公室。实践证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模式在提升侦查执法规范化和检察监督质效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行“捕诉一体”改革,是过去五年刑事检察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历史上,检察机关分别实行过“捕诉一体”和“捕诉分离”办案机制。2018年12月,最高检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在新的刑事检察格局下,从专业化和提升效率出发,重新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这一改革,有利于办案尺度的统一和司法责任的落实,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
——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主要任务:一是保障审判程序合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二是对于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纠正判决裁定的错误。2018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1万余件,较前五年上升18.9%,抗诉数量上升明显。法院已审结3.2万余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2.2万余件。针对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主要是违反法定送达期限、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等,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认真履行死刑复核监督和死缓二审案件出庭职能。
——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判决裁定是否得到及时准确执行,事关刑事司法功能的实现。2018年以前,检察机关一直把派驻检察作为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但长期派驻检察也导致了“融为一体”,不愿监督、不敢监督问题显现。为解决这些弊端,不断完善法律监督体制机制,最高检创设巡回检察制度。五年来,最高检和省、市级检察院开展监狱巡回检察4900余次,覆盖全国所有监狱;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2500余次,占到全国看守所数量的87%左右;探索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8.5万余人。刑罚执行监督的“巡回 派驻”模式取得良好的实践效果。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针对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顽瘴痼疾,积极参与专项整治,五年来,提出纠正错误“减假暂”25万余件,比前五年增加1倍。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而没有减刑、假释的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坚持守正创新,是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途径
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书写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两大奇迹。我们进入了新时代,这也是充满挑战和变革的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法治、中国检察,都处在不断改革、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刑事检察既要努力维护刑事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又要不断完善监督的体制、机制。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就必须坚持守正创新。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五年来,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改革创新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全面实行中国特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立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努力推进这一制度的适用。2020年以来,检察环节适用率均在80%以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提出能力和准确度也不断提升,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95%以上,被告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为促进制度全面准确规范适用,2019年起,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一起陆续制定了9个规范性文件,加大顶层制度供给,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熟定型。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质量、人权保障水平有更高的期待,执法司法方式也要作出相应的转变。少捕慎诉慎押就是集中体现这一转变的司法政策,其核心理念就是加强人权保障。2021年,党中央将少捕慎诉慎押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正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重要刑事政策调整,对我国刑事司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过去五年,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批准逮捕的人数从2018年的105.6万余人下降到2022年的47万余人,不捕率由2018年的22.1%上升到2022年的43.4%,诉前羁押率由2018年的54.9%下降到2022年的26.7%。五年来,全国共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70万余人,实际变更27万余人。案件羁押率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等现象得到明显改善,人权司法保障得到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要努力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既无过度,又无不及”。
——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发挥企业和企业家能动性,营造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让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明确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检察机关在面对涉案企业时,如何考量逮捕与不逮捕、起诉与不起诉是办案中无法回避的,需要作出判断和处理。
从2018年11月起,最高检陆续梳理了办理民营企业案件的11条执法司法标准,印发《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2020年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2022年在全国推开。2021年,最高检与财政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8个单位共同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规范、推动企业合规工作。几年来,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以数字检察促进法律监督变革。数字检察战略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数字检察,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对可能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机制性漏洞敏锐发现—总结思考—提炼规则—研发监督模型—开展类型化监督。大数据监督推动了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的转变,诉讼内监督向治罪与治理融合转变,为解决监督难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途径。
四、刑事检察履行职责和创新发展的启示
五年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刑事检察部门忠诚履职,坚持创新发展,在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秩序,保障刑事法律统一、尊严和权威,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中发挥了应有作用,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要清醒认识到,从刑事检察肩负的宪法法律责任、使命看,工作还有不小差距,需要有明显的提升。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在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进程中,刑事检察工作面临着更高的履职要求,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以下几点需要刑事检察工作长期坚持。
——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我们做好检察工作包括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要坚持把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执行国家刑事法律统一起来,把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上,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体现在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办案效果上,以依法优质履职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在办理案件中,既要忠实事实、忠实法律,也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体现司法的理性、平和。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有了更高的期盼,这也给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检验刑事检察工作的标准。做好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好用足司法政策,创新思路举措,不断满足人民对司法的更高需求,回应更高期待。要紧盯民生关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保持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严打高压态势,决不允许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坐大成势。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坚持全链条惩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妥善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善于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帮扶救助,推动案结事了人和,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
——树牢正确的司法理念。理念推动实践发展,实践发展又促进理念变革。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刑事司法理念守正创新的源泉。坚持法治精神,严守权力边界,牢记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各项改革探索,都要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试点的程序,在出台立法之后才能全面实施。检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就是宪法法律的规定。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本身就是司法文明的风向标。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把追诉犯罪作为维护整个社会秩序安全的最后手段,最大限度减少犯罪人口,是社会文明的彰显和司法的目标。坚持公平正义,是每一个法律人的永恒追求。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应当怀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对百姓的善良仁慈之心、对法律的公平正义之心,妥善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坚持理性平和司法,是司法人员的职业品德。理性、冷静、审慎是司法人员应当具有的职业素养,是实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不可缺少的职业精神。
——坚持系统思维、问题导向。紧盯检察工作服务社会发展大局的主要任务,以全局思维、系统观念,着力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如何在轻罪为主的犯罪态势下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如何应对数字经济、网络时代带来的对传统打击犯罪方式的挑战;如何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动侦查监督变革;如何在新征程上推动检察工作新发展,更符合人民群众所盼,都需要始终坚持系统思维、问题导向,既抓好当前又谋划好长远,以适应法治建设更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新时代新征程上,检察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不渝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升刑事检察工作水平,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孙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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