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北京市怀柔区非法占地刑事案例(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啦啦队队长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8 06:03:30

北京市怀柔区非法占地刑事案例(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例)

北京原规土系统5人被判刑,仅一人就受贿800万余元

北京市规土系统2人的受贿和违法行为,很多来自在区级规土系统任职的3人的介绍。

新京报讯(记者 沙雪良)2019年初,北京市纪委监委曾通报针对“大棚房”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的问责情况,其中明确指出,对原规土系统郑继培、王威、刘年丰、费永新、张振志等5人采取留置措施。


近期,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陆续公开了5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5人利用自身职权、地位的便利,及(或)借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避免违法建设被拆除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802万元至28.5万元不等,分别构成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3年、罚金70万元至20万元不等。


根据5份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副总队长郑继培和规划和国土执法二室主任科员王威的受贿和违法行为,很多来自在区级规土系统任职的刘年丰、费永新、张振志三人的介绍。


郑继培、王威分别获刑10年半、8年半


郑继培和王威,分别是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副总队长、规划和国土执法二室主任科员。


郑继培,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间,郑继培单独或伙同北京市规土执法总队执法二室主任科员王威、北京市土地权籍事务中心主任彭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违建顺利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避免违建被拆除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王威等收受14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2万余元,其中郑继培实得款物472万余元。


2019年5月31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郑继培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王威,男,1983年4月4日出生于北京市,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规划和国土执法二室主任科员。


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间,王威单独或伙同郑继培、北京市土地权籍事务中心主任彭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张某、李某等16人在避免违法建设被拆除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1081.90万元,其中王威实得802.08万元。


北京市二中院2019年5月31日判决,王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因介绍贿赂和受贿,3名原区规土干部领刑


费永新,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平谷分局执法监察队队长。


平谷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费永新曾在两起违建问题中,介绍当事人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执法监察二室的王威行贿15万元;在另一起违建问题中,费永新代收贿赂款100万元,将其中50万元行贿给王威。


2019年7月24日,平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费永新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刘年丰,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松原市,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怀柔分局第四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怀柔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刘年丰利用职权便利条件,通过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副总队长郑继培、执法监察二室主任王威、北京市怀柔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队长彭某职务上的行为,分别为田某、李某等违建主体在处理违法建筑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5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4万元。


2019年6月14日,怀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年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张振志,男,1971年1月2日出生,大学文化,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大兴分局执法监察队科员。


大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振志在原市规土委大兴分局执法监察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便利,通过原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王威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28.5万元。


2019年8月18日,大兴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振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保护”多处违建,王威从一人处受贿258万余元


5人中,王威是受贿金额最多的,共非法收受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1081.90万元,其中实得802.08万元。在王威的受贿犯罪中,仅从张某一处就受贿258.07万元。


根据张某的证言,2015年左右,张某在昌平区西山口村违建的房子和养鱼池被卫片拍到,张某经董某介绍王威帮助协调,其间送给王威10万元。2015年初,张某在西山口村违规建厂房,送给王威15万元求解决,但王威说这事他一个人解决不了,张某又给王威5万元。2016年,张某给王威买了辆宝马车,车款70万余元。2017年1月,王威想换车,张某又给他30万元。后来,王威说政策有变,违建厂房的事要协调其他同事帮忙,张某又给王威20万元。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张某三次让自己的司机给王威11万元。后来,王威说想买辆豪车,张某向王威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2017年2月至5月,张某还向该账户转过四次钱,分别是26.65万元、4.5万元、1.5万元、10万元。2018年3月底,张某因违建没有保住跟王威闹掰,王威为缓和关系,花40多万元给张某买了辆宝马车。


当然,王威收这些钱也需要打点其他人,比如郑继培。根据郑继培的证言:2016年初,王威说张某在昌平区西山口村违建养鱼池和房屋被卫片发现,想协调昌平国土分局执法监察队队长孟某作行政处罚,为此,王威给郑继培5万元。不久,王威说张某在西山口村有个库房,让郑继培照应着点,并给他7万元。2016年,王威说张某想建办公用房,给郑继培5万元钱。


根据证人孟某(即前文昌平国土分局执法监察队队长孟某)的证言,经王威打招呼,张某的违建楼房和鱼塘均按历史违法处理,没有直接拆除。2015年,张某违建的库房走行政处罚,没有拆除。2016年,张某违建的房屋被卫片发现后,走了行政处罚,没有拆除。


判决书列举了郑继培的14笔受贿记录,其中最大一笔受贿为100万元。综合各方证人叙述,此案细节为:2016年,通州区三元村自住楼项目配套服务临时工棚被卫片发现,刘某找郑继培帮忙,通州执法队对该项目处以行政处罚,并未拆除。刘某为感谢郑继培,给他送了三次钱:2017年春节前送了50万元,2017年中秋节前后送了20万元,2018年春节前后送了30万元。


郑继培、王威多笔受贿来自另三人介绍


根据5份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副总队长郑继培和规划和国土执法二室主任科员王威的受贿和违法行为,很多来自在区级规土系统任职的刘年丰、费永新、张振志三人的介绍。


根据怀柔区法院的判决书,2017年底至2018年7月,刘年丰通过郑某(即郑继培)、王某(即王威)和彭某(即时任北京市怀柔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队长彭某)职务上的行为,为商某1在处理桥梓镇东凤山村租地内违建的过程中提供帮助,致使该违建未被拆除,并收受商某1人民币8万元。后来,刘年丰将其中3万元送与郑某,2万元送与王某,1万元送与彭某,剩余2万元刘年丰占有。


平谷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15年4月左右,经费永新介绍,平谷区王辛庄镇放光村时任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张某,因该村自住楼的违建问题,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执法监察二室主任王某(即王威)行贿人民币10万元。当年六七月份,费永新再次介绍张某向王某行贿100万元,费永新从张某处代收贿赂款100万元后,将其中的50万元行贿给王某。


大兴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14年,张某为解决其在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的违建问题,由张振志介绍张某向原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王某(即王威)行贿人民币5万元,张某的违建未被拆。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