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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案件窑上村(北京窑上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风神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7 11:27:06

北京刑事案件窑上村(北京窑上乡)

陕西省检察机关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目录


1.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诉孔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石泉县杨某滥伐林木刑事公诉案


3.佛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小水电站违规改建、扩建行政公益诉讼案


4.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坍塌堤防行政公益诉讼案


5.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督促保护秦岭古树行政公益诉讼案


6.略阳县人民检察院诉秦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旬阳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潼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9.蓝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秦岭公路边坡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诉孔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滥伐林木 湿地资源 三倍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在秦岭重点保护区湿地内滥伐成片柳树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承担林木价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基本案情】


旬河发源于秦岭腹地,是汉江的支流、国家一级水源保护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水源保护区,其西南流经镇安县。2020年10月初,镇安县庙沟镇中坪村一组村民孔某某购买同村村民侯某某位于旬河湿地、秦岭重点保护区内的成片柳树。2020年11月18日、11月25日,孔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使用油锯砍伐柳树30株,蓄积量27.84立方米。经评估,被砍柳树树龄为15-17年,价值3128元。


【调查和诉讼】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该公益诉讼线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通过现场实地查看、调阅刑事卷宗、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了孔某某滥伐林木侵害公益的事实。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4月16日,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孔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同时,请求判令孔某某承担原木价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9384元。诉前,孔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鉴于孔某某认罪认罚认赔,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2021年5月24日,镇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就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是否损害公益、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等焦点问题举证质证,孔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无异议。案件审理中,孔某某主动交纳了惩罚性赔偿金9384元。同年6月11日,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孔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令孔某某赔偿惩罚性赔偿金9384元。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加大线索排查力度,办理了王某某滥伐林木案等涉秦岭森林资源保护案件。同时,与镇安县林业局召开座谈会,建议其加强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活动,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当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镇安县林业局联合乡镇政府、公安、水利、农业等部门,于2021年3月至12月开展了整治破坏秦岭野生动植物资源专项活动,切实保护秦岭动植物自然资源。


【典型意义】


秦岭腹地湿地内的森林资源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作用。非法砍伐旬河湿地内树龄15年以上成片柳树,侵害森林资源,破坏水源保护地生态。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同时,要求承担林木价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加大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同时教育、警示社会上潜在违法者,林木属于重要自然资源,购买他人林木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仍属违法犯罪行为,须承担刑事责任和生态损害责任。


案例二:石泉县杨某滥伐林木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林业碳汇 认罪认罚从宽


【要旨】


针对在秦岭一般保护区内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在修复生态的同时主动赔偿林业碳汇价值损失,切实增强生态保护实效。


【基本案情】


2020年底,被告人杨某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陈某某位于石泉县饶峰镇齐心村三组“鸡冠石”林地内的林木,并以陈某某的名义办理了蓄积量1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杨某雇请工人在该林地内采伐林木,并将部分木材销售,非法获利11800元。被告人杨某采伐林木株数为1914株,林木立木蓄积为79.251立方米,采伐林木面积为11.6亩,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64.251立方米。经核算,杨某采伐林木碳汇价值损失2088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3月28日,石泉县公安局以杨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发后,杨某在石泉县某村自行补植杉树2000株。经查验,补植树苗长势良好,成活率达到90%以上。4月1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杨某阐释了其滥伐林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及量刑从宽幅度等。杨某当场表示认罪认罚,承诺自愿赔偿林业碳汇价值损失用于后期植树复绿和对受损生态环境的持续性修复,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了该意见。


4月7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4月8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鉴于被告人杨某已主动补植复绿,当庭交纳了林业碳汇价值损失2088元,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该案是我省检察机关首次引入“碳汇”修复方式,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生动实践。检察机关将“惩罚、保护和修复”作为办案主线,在被告人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的基础上,促使被告人充分认识滥伐林木的危害后果,自愿赔偿林业“碳汇”价值损失,实现了修复生态环境、填补生态环境损害的双重目标,既有效地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又充分地发挥了司法修复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增强了生态保护实效。


案例三:佛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小水电站违规改建、扩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小水电站整治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在秦岭重点保护区违规改建、扩建小水电站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监管,拆除违法建设的小水电站,并推动对县域内违建小水电站进行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佛坪县温泉水电站位于佛坪县长角坝镇龙草坪村境内椒溪河流域上游庙沟段,处于大熊猫栖息地陕西观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秦岭重点保护区内,系引水式电站,由佛坪县温泉电站有限公司经营。2014年,该温泉水电站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情况下改建、扩建,其截流引水致使河流下游水量减少,影响河流水源涵养和大熊猫栖息地,破坏秦岭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资料等方式查明了温泉水电站违规改建、扩建,破坏生态环境的事实。


2021年7月16日,佛坪县人民检察院向佛坪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温泉水电站违规改建、扩建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收到建议后,佛坪县水利局在佛坪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成立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温泉水电站整治专班,制定拆除工作方案,拆除了温泉水电站拦(引)水坝及附属水闸、压力管道、前池等主要建筑物,并对拆除场地平整复土,补栽林草树木,河流自然状态和周边生态得到恢复。


2021年8月,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与佛坪县水利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对县域内违规小水电站进行专项整治、系统治理。截至2021年11月,佛坪县水利局牵头相关部门,对县域内的沙梁水电站、西花水电站、三教殿水电站、十亩地水电站、温泉二级电站等其他5座小水电站进行治理,整改2座、依法撤回批复1座(未开工)、拆除2座,并对拆除场地实施覆土植绿,县域内违规水电站得到有效整治。


【典型意义】


小水电站是农村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大电网的有力补充,但违规建设小水电站影响河水水量、水质、流向等环境因素,对水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威胁大熊猫等动植物资源生存环境。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拆除违规改建、扩建的小水电站,同时推动对县域内其他水电站分类整治,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切实保护秦岭生态和大熊猫栖息地。


案例四: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坍塌堤防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堤防坍塌 行洪安全 公开听证


【要旨】


针对茵香河堤防坍塌、影响行洪安全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修复坍塌的堤防,消除行洪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茵香河发源于秦岭北麓鸡峰山,穿行于秦岭七十二峪之一的茵香峪,是渭河一级支流,流域面积33.9平方公里。在茵香河出峪口处,河道窄、水流急,经河水常年冲刷,东岸堤防水毁坍塌,砌石护坡被冲毁,堤顶路基础悬空,水泥路面出现裂隙。经现场勘查,坍塌堤防长度约80米,土方约560立方米。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通过调查走访、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拍摄视听资料等方式收集固定证据,查明茵香河东岸堤防部分坍塌、影响行洪安全的事实。另查明,由于茵香河系宝鸡市渭滨区和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界河,行政管辖存在争议,致使坍塌堤防长期未能修复。


为查明责任主体,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组织宝鸡市渭滨区林业(水利)局、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局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宝鸡市水利局召开公开听证会。宝鸡市水利局结合河长制属地管理原则,提出“保护谁,谁修复”的意见,听证员评议后也一致认为应由坍塌堤防一侧的宝鸡高新区管委会管辖。2021年4月27日,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向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修复茵香河东岸堤防,确保行洪安全。


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收到建议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立工作专班,安排该区农业农村工作局、马营镇人民政府投资具体组织实施。2021年6月5日开始施工,采用M7.5砂浆砌石挡土墙护岸,新修砂浆砌石护岸79.92米,同年7月10日完工,坍塌堤防修复到位,河道清淤清障处理完毕。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与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召开联席会议,建立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推动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清水河、马尾河、东沙河等河道岸线检查摸排,又发现两处水毁堤防,并及时进行修复。


【典型意义】


河流堤防是重要的防洪屏障,堤防不牢一旦引发中重大险情将给当地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该案中,检察机关发挥监督智慧,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解决管辖争议。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责任主体修复坍塌堤防,对河道进行疏通清理。与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推动对同类问题进行治理,提高河道行洪能力,消除行洪安全隐患,切实守护当地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五: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督促保护秦岭古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古树保护 综合治理 类案办理


【要旨】


针对秦岭古树枯死、病虫害、人为砍伐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林业部门履行保护职责,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敦促政府健全财政保障体系等长效机制,通过办理类案推动保护秦岭十余个区县的12959株古树。


【基本案情】


秦岭北麓、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鸭池口村和内苑村、子午街办豆角村和子午东村、秦岭野生动物园外的古板栗树群存在个别古树枯死、人为砍伐、机械损伤、乱扔垃圾、树盘周围地面硬化问题。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办罗汉洞村古观音禅寺的古侧柏、古银杏,王莽街办清水头村的柿子古树群,子午街办小峪口风景区的古侧柏、古五角枫(摇钱树)、古七叶树(娑罗树),子午街办百塔寺的古银杏,滦镇街办泉子头村的古圆柏,共约12624棵古树不同程度存在病虫害、树干折断、树枝伏地、树洞积水、杂草丛生、长势衰弱及树干被铁丝缠绕等管护不到位情形。这些古树树龄在200年到1700年之间。


【调查和督促履职】


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走访林业部门、询问养护责任主体等方式,查明了古树保护不力的事实。另查明,林业部门未与古树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或养护协议未约定不履行古树养护责任的违约条款。因古树保护专业性强,2021年9月10日,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将专家论证会、公开听证会合并召开,专家、听证员、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充分发表意见。


2021年9月15日,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向西安市长安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落实古树管护制度,对古树枯死、病虫害等侵害古树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同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项活动、健全古树保护财政保障支持体系、完善林业部门执法体系建设、开展古树名木宣传活动等。


收到建议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要求区林业局牵头,聘请市级专家制定整改技术标准,各街道办事处、公安分局、区财政局等各司其职,在全区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行动。西安市长安区林业局对全区古树名木进行年度普查,建立问题台账,逐株核定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书签订情况,针对专项活动中梳理的18条共性问题及个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向区政府及市林业部门申请增加预算,落实日常古树复壮、填洞(朝天洞)、打药、支撑等费用;推进建立全区古树名木智慧化监测系统,通过公开二维码信息的方式加强古树保护力度;完善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将全区古树名木纳入各级林长管辖,并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实行“一林一警”制,完善涉林案件“行刑衔接”机制。西安市长安区财政局将2022年古树名木救治预算资金从5万元增加至10万元。


截至2021年11月底,古板栗树群内的垃圾已经清理,停车场建设工程已经停工搬离,地面恢复成草地原状。古柿树群缠绕树干的铁丝大部分已经拆除。古观音禅寺、百塔寺等处遭受病虫害的古树聘请林业部门专家查明病因,加强救治。


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在办理该案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全面深入摸排秦岭南北麓西安、安康范围内秦岭古树名木保护现状,指导下级院办理同类案件。截至目前,铁检两级三院已针对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周至县、蓝田县,安康市汉滨区、紫阳县、石泉县、汉阴县、宁陕县、旬阳县等地的古树名木保护不力问题立案10件,发出检察建议11件,推动保护古树12959株。


2022年4月8日,铁检两级院会同林业部门对西安、安康秦岭区域多株古树及古树群现场开展了公益诉讼“回头看”活动。林业部门对出现红蜘蛛危害的古树进行了无人机低毒农药喷洒防治,对古银杏存在的天牛危害迹象采用危害孔插噻嗪毒死蜱棉签施治。对其他害虫,林业机关选取合适位置安装了太阳能杀虫灯进行诱杀。


【典型意义】


古树是珍贵的活文物,蕴含丰富的遗传多样性,是秦岭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有效督促保护涉案古树,并推动政府开展专项行动,建立古树名木长效保护机制。运用大数据摸排类案线索,办理同类型系列案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解决秦岭南北麓古树保护不力问题,助力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


案例六:略阳县人民检察院诉秦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 源头治理


【要旨】


针对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内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针对监管漏洞,向有关单位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源头治理管理人员侵害野生动物问题。


【基本案情】


陕西五龙洞国家森林公园位于陕、甘、川三省交界的略阳县境内,是国家4A级旅游景区,属秦岭核心保护区。2020年4月至9月,五龙洞国家森林公园景区承包经营单位某旅游公司总经理秦某某在景区、五龙洞镇中川坝村“红花店”和“酒坊队”等地,以射杀、猎杀等方式捕获红腹锦鸡(雌体)1只、猪獾1只、果子狸1只、环颈雉2只、珠颈斑鸠2只、草兔1只,捕获后部分予以食用。经鉴定,秦某某捕获的红腹锦鸡(雌体)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猪獾、果子狸为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环颈雉、珠颈斑鸠为陕西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草兔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评估,非法猎杀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280元。


【调查和诉讼】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该公益诉讼线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通过查阅刑事案卷、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资料等方式,查明秦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狩猎,侵害公共利益的事实。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2月11日,略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秦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狩猎罪的同时,请求判令秦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280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诉前,秦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鉴于秦某某认罪认罚认赔,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2021年2月2日,略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围绕是否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是否损害公益等焦点问题举证质证,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无异议。审理中,秦某某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并交纳8280元。同年4月5日,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秦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秦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秦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280元。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在该案办理中,发现五龙洞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疏于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遂向其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保护各项规定,强化员工教育培训和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五龙洞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采纳检察建议,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直接负责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并强化员工教育和日常监管。


【典型意义】


秦岭核心保护区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是秦岭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和守护地,应当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最规范的管理。管理人员本应是野生动物资源的“守护人”,却多次猎杀国家级、省级保护野生动物,影响物种保护,破坏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发挥生态环境检察职能作用,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督促违法行为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既让其“痛到不敢再犯”,又警示潜在违法者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莫因存在侥幸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堵塞监管漏洞,从源头预防管理人员侵害野生动物违法犯罪。


案例七:旬阳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惩罚性赔偿 认罪认罚从宽


【要旨


针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破坏地质环境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惩罚性赔偿制度,促使违法行为人真诚悔罪、积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7 年至 2019年,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爆破作业等方式在旬阳市棕溪镇吕曹村七组林地中开采石料,并委托他人在旬阳金寨镇神仙洞景区山顶为其加工碎石累计3521 立方米,以 100元/方、125 元/方、130 元/方、145 元/方不等的价格出售,造成6200m2的山体裸露及采石区、石料加工区域不同程度地质环境破坏。经旬阳市发改局认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246470 元。经西北有色勘测工程公司评估,采石及石料加工区域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 118233元,编制估算报告及现场调查费用为 25146 元。


【调查和诉讼】


旬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民事公益诉讼线索,于 2021年1月19日立案。通过查阅卷宗、实地勘查等方式查明了王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且持续时间长,采矿量大,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破坏地质环境等案件事实。


旬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5月28日,旬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旬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的同时,请求判令王某某赔偿矿产资源损失 246470元,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118233 元,承担估算报告编制及现场调查费用25146 元,承担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18233 元,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旬阳市人民法院分别于 2021年10月21日、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王某某当庭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并交纳全部赔偿款508082元。鉴于王某某认罪认罚,且主动交纳全部赔偿款,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从宽处理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王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调解协议内容经公告无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非法采矿屡禁不止,未全面打击是重要原因。检察机关对非法采矿犯罪,不仅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对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问题,依法追究其公益损害责任,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同时,为及时解决安全隐患,提高治理修复效能,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督促违法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全部损失,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八:潼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尾矿库安全隐患 预防性公益诉讼


【要旨】


针对泄洪能力不足的尾矿库存在溃坝等重大安全隐患,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监督涉案企业积极整改,依法治理尾矿库,消除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潼关县某矿业公司经营的桃园沟-麻沟尾矿库位于潼关县桐峪镇窑上村西侧沟壑内,占地20余亩,所选矿种为金矿,属于重金属尾矿库,用于排放金矿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尾矿砂。该尾矿库原分洪隧洞设计泄洪能力为满足50年一遇洪水需求,分洪隧洞口径为2m×1.6m。2020年省安委会在检查时根据尾矿库上游汇水面积计算,认为该分洪隧洞设计能力标准太低,需满足200年一遇洪水要求。该尾矿库存在泄洪能力满足不了现实需要、坝顶滩面洪水无法进入排洪涵洞等重大安全隐患。该尾矿库坝体坡脚紧邻农村公路,下游800米为秦王寨景区,安全隐患对下游景区游客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案线索系上级检察机关交办,潼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后,通过现场实地勘查、调取行政机关执法卷宗、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桃园沟-麻沟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事实。


2020年11月4日,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向潼关县应急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涉案尾矿库存在的泄洪安全隐患作出处理。


收到建议后,潼关县应急管理局向潼关县某矿业公司下发整改函,督促其针对桃园沟-麻沟尾矿库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编制整改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公司编制设计方案。潼关县某矿业公司投入资金1280余万元,修筑全长约366米、口径为4.5m×4.7m的分洪隧洞,同时进行场地硬化,建设临时排洪设施、排洪隧洞入口施工区域防护措施。


2021年5月26日,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专家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评价等单位对桃源沟-麻沟尾矿库分洪隧洞工程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认为该工程解决了尾矿库泄洪能力不足问题,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消除了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尾矿库是堆存矿山矿石选采后排出的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通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防止尾矿任意排放,是保护环境的重要设施,也是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源。该案中,涉案尾矿库泄洪能力不足,汛期大量雨水涌入库内,极有可能导致洪水漫顶,引发溃坝事故,对下游风景区游客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推动涉案尾矿库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九:蓝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秦岭公路边坡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秦岭交通设施建设 边坡治理


【要旨】


针对穿越秦岭公路的边坡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和秦岭生态环境受损风险。


【基本案情】


蓝小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以下简称“蓝小公路”),是从西安市蓝田县穿越秦岭通往商洛市商州区的交通要道,隶属312国道,全线处于秦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蓝小公路K1449段左侧名为红岩坡的边坡系土石混合边坡,绵延约1公里,坡面近直立状,可见天然地质断面,以往雨水过后,该段边坡及山沟有泥石流现象,偶有流泥涌进公路行车道或落石,造成道路堵塞无法通行。两处危岩悬挂崖头呈凸出状、鹰嘴状,处于临界状态,受降雨和重力作用,随时可能崩塌或落石。该段边坡在不良气候条件下极易水土流失,引发地质灾害,严重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安全,存在危害秦岭生态环境风险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通过现场查看、无人机拍照、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走访当地群众等方式,查明了该段公路边坡长期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


2018年9月18日,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向蓝田县交通运输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普化镇悟真寺风景区大门向东一公里处(红岩坡处)公路边坡的安全隐患及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蓝田县交通运输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按照路段管理权限逐级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反映情况,并向蓝小公路收费站发出红岩坡处路段安全隐患提示,蓝小公路收费站逐级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安全隐患。陕西省交通厅收到情况反映后高度重视,将红岩坡边坡治理工程列入2019年全省公路设施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方案。2020年5月,陕西省交通集团公司蓝商分公司出资1400余万元对蓝小公路红岩坡边坡进行治理改造。同年11月该边坡治理改造工程竣工,1公里长的混凝土防护骨架沿80度陡坡扇形展开,扣压在松土层上。削坡卸载后的第一级边坡采用土墙防护,二级和二级以上边坡采用水泥拱形骨架防护,设置坡顶及平台载水沟、急流槽等解水设施,对流泥严重的冲沟设置淤泥坝。共妥善处置8处不良地质情况,其中泥石流6处、危岩2处,该段公路边坡改造后安全隐患已全部消除。


【典型意义】


秦岭自然保护区内的公路边坡安全隐患,关系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推动持续十余年安全隐患的边坡“转危为安”,保护秦岭水土资源的同时,有效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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