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证经济是什么?
通证和通证经济是近几年来比较火的一组经济热词,大部分人可能对它们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为经常看到和听到,陌生则是并没有真正明白它们的正确含义,往往一知半解,或存在误解。
“通证”源自Token一词,但在应用发展中超越了Token含义本身。在早期计算机网络通讯中,Token原意是指“令牌、信令”,网络中的每一个节点轮流传递一个令牌,只有拿到令牌的节点才能通讯,这个令牌,其实就是一种权利,或者说权益证明。比如我们登录一些网站、App的时候,系统会发验证码过来,这个验证码就是Token。在比特币被发明以后,Token一度被广泛译为“代币”,并被人们接受,但随着区块链技术得到普及应用,人们发现,Teken的作用被严重低估,实际上,它可以代表任何权益凭证,不仅仅是货币。所以,我们必须用其他更合理的名称来对其重新定义,即可流通的加密数字权益凭证,简称通证。简单来说,通证是一个工具,通证是一种可流通的权益证明,比如积分、优惠券、门票、计划经济时代的布票、粮票、肉票等。
通证经济,又称非共享经济,主要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通证经济具有去中介化、社区共治、C2B、价值共享的四大特征。作为一种经济激励的工具,促进生态圈内各个角色的协作。因此,每一个发币的区块链项目都在试图设计一个通证经济系统(token economic system)。
通证经济的核心概念:找到对整个体系中,对价值产生影响的目标行为,用token进行激励,从而让整个体系都能从被激励的行为中受益。这其中最难的部分是使整个体系,也就是每一个参与者,都能从中受益。
二、信息查询风险:企业存在≠交易所
通证经济虽然是个新趋势,但是很多所谓的平台投资只是打着通证经济的旗号“挂羊头卖狗肉”,实际上和通证经济没有一点关系。通证经济平台的交易所均为要素交易所,投资人在进行投资之前一般也会在网上对平台投资涉及的企业、第三方的信息进行查询,但是实务中很多投资人在查询时,只关注企业名称,并不仔细查阅经营范围,甚至误以为有相同名称的企业就等于存在该名称的交易所。例如:平台上宣称有国资委监管平台交易所“际唐交易所”,投资人查询到工商信息存在企业“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但“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际唐交易所”。投资有风险,信息筛选要仔细。即使查询时是存在相同字号、经营范围也重合的企业,也不一定就是同一企业。例如:需要查询的企业信息系“西西轴承交易有限公司”,但查找时出现“巴黎西西轴承销售有限公司”,很容易误以为是同一公司或者是旗下的销售公司,但实际上二者可能完全无关联。还有一种情况是平台所称的“上游公司”确实是有资质的企业或者国企,但平台运作的公司系“下游公司”,这种只是套用上游的名义达到虚假宣传的效果,实际上并不存在上下游关系。
三、非吸?诈骗?传销?还是投资失败?
打着“通证经济”、“区块链”“虚拟币”旗号的平台投资屡见不鲜,但是其中有多少是真正的合规新经济平台?更多的其实还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一种经济行为。际唐律师事务所近日已全面介入代理此类案件。通过研究,对案件的罪名定性展开全面深入探讨,本篇文章仅就可能涉及的罪名问题简要归纳。
其中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传销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当然,对于一些合规平台而言,可能并不涉及刑事犯罪,而是单纯的投资失败,只是在侦查期间需要律师捋清楚思路,将案件事实的本质予以还原。
律师简介
刘平凡律师·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刘平凡律师 ,人称“刑辩痴人
北京刑事案件风险代理(刑事诉讼案件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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