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径1:不构成贪污罪的几种罪名。
1、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本质是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2、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本质是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区别。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以单位名义把国有资产集体分给个人,而且有较大数额的,这种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是为单位谋取违法利益,属于单位犯罪。然而贪污属于个人犯罪。
3、贪污罪与侵占、盗窃、诈骗的不同。
侵占罪、诈骗罪、盗窃罪都属于取得型的财产犯罪。这三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个人,行为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而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要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犯罪。
4、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目的不同。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观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只是暂时非法使用,在满足需要后打算予以归还,主观目的不是非法占有公款。而贪污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想要永久占有公共财物,没打算归还。
途径2:共犯与帮助犯
【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如果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则应以胁从犯论处。】
1、国家工作人员实施,非国家工作人员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实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帮助犯。
2、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国家工作人员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财产犯罪实行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
3、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国家工作人员也实施,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既构成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也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选择一个重罪论处。
途径3:既遂与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否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是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为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是采用虚假平账等行为,还没有将公共财物进行转移,在没有实际控制该财物时就被发现的,在查获之后属于犯罪未遂。但是当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之后,不管是否将该财物占为己有,都可被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既遂之后,将所贪污的财物捐献给公益事业,不影响成立犯罪既遂。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贪污无罪辩护(北京律师被判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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