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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刑事请律师费用(刑事案件律师收费10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是九妹呀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5 15:42:08

十堰刑事请律师费用(刑事案件律师收费10万)

“我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满意,希望检察官还有各位听证员给我评个理。”对于这个结果,申诉人樊某一直表示不理解,寻求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帮助。


4月15日,一场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在竹山县检察院举行。检察听证室内,案件当事人樊某、曾某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相对而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5名听证员围坐四周,试图还原案件的真相、解开樊某的心结。



“今天,十堰市检察院就樊某刑事申诉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听取大家的意见,希望起到以公开审查促进公正办理的效果。”十堰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钟平担任主持人,把大家的视线拉回去年的案发现场。


2020年8月25日17时许,樊某在竹山县城关镇步行街上摆摊,遇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进行占道经营整治。执法人员曾某等人要求樊某将摆摊物品拿走,否则对物品进行扣押,樊某表示拒绝。


随后,在劝阻过程中,樊某弯腰紧抱曾某大腿,坐在地上身体往后仰将曾某绊倒在地上,曾某倒地过程中双腿跪到樊某胸前,身体从其胸前翻过。民警赶到现场后,樊某说身体不适,迅速被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樊某左侧第5、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竹山县公安局经调查后,于2020年11月12日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立案决定。樊某认为曾某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先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公安机关均作出维持决定。


樊某仍然不服,向竹山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该院审查后认为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向其答复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今年2月26日,樊某向十堰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樊某认为曾某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调查认为原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为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十堰市检察院决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案件当事人、办案人员以及听证员的意见。


检察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以公开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被害人、辩护人、办案人、听证员等意见的活动。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黄倩介绍了案情、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认为综合现场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和涉案人的陈述等证据,能够证明樊某受伤的事实。


“申诉人樊某认为其受伤是曾某故意造成,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曾某主观上有伤害樊某的故意。”黄倩介绍,樊某受伤是因其弯腰抱住曾某的右腿,致使曾某重心不稳倒地施压所致。


“我当时拿着手机摄像,手机也留的有视频记录。”樊某看完现场监控视频后说,要求播放这段视频。


“当时他把我腿抱着,他要是不抱我腿,我绝对不会倒到地上,现在以公安机关调查为准。”曾某建议,把监控视频和樊某手机视频上的时间进行比照。



多名听证员也建议,将现场监控视频、樊某手机视频全部再播放一遍,全方位进行比对。


竹山县人大代表、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全文是5位听证员中唯一的法律从业者。看完所有视频后,全文提问樊某:“你抱着曾某的腿时,你有没有拉扯行为?”“曾某倒到你身上后,是你自己松手的,还是别人让你松手的?”……


“有拉扯行为”“是我自己松手的” ……樊某如是回答。


“调取的监控视频来自哪里?”听证员随后向侦查人员提问。民警解释说,现场监控视频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自案发现场附近多家门店摄像头,“刚刚播放的是全景的视频,是最直观、最直接的。”


“樊某一再重申有8个人对你动手,但现场视频没有证明这点。”十堰市人大代表、听证员陈正勇表示,樊某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值得肯定,希望城管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全程录像,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案件事实比较简单,从现有视频中看,城管执法人员不是故意伤害到你的。”值班律师裴刚劝慰樊某道。


由于樊某客观上确实是受了伤,多位听证员建议樊某走民事法律途径进行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听到值班律师和听证员的提问和评议,樊某的情绪平复了许多。


随后,钟平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大家评议认为,曾某倒地压在樊某胸部的行为是外力作用下的本能反应,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没有主观故意和放任结果的发生,不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希望秉公执法,按法律规定处理这个事情。”樊某最后陈述道。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钟平表示,将综合各方意见,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决定。


人民监督员孙立参与听证后认为,整个听证过程组织严密、公开公正、全面客观、说理充分,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参与听证,充分发表意见,能够促进释法说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曾某有故意伤害樊某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检察机关原不予立案监督决定并无不当。”4月19日,十堰市检察院认为申诉人樊某的主张无相关证据支持,遂作出维持原不予立案监督决定。


据了解,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十堰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证据材料并多方调查取证后,制定了详尽的公开听证方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各方人士,借助“外脑”来评判、监督办案的过程和结果。


钟平介绍说,对属于重大疑难和久诉不息的刑事申诉案件,运用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等形式加大公开审查工作力度,可以更加充分地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意见,更加广泛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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