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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刑事业务律师(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律师事务所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没有人爱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4 20:24:34

平原县刑事业务律师(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律师事务所电话)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王琦

2014年12月,因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等罪名,原商丘市商郑经济协作公司副经理刘洪波被商丘梁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一年后,商丘市中院以案件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而案件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刘洪波被指控的罪名上——是否属于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刘洪波出售的究竟是国有资产还是个体资产。

参与此案的商丘中院法官直言,此案属“疑难复杂案件”,事情之罕见,甚至是该法官职业生涯里遇到的首例。

罪名存疑,但刘洪波已在看守所度过四年半的时间。此案久拖未决,刘妻愈发担忧,“真怕他还没等到判决,就倒在看守所里。”

案由】1200万元转手的房子评估价为3000万余元

事情要从1987年说起。当年,商丘市商郑经济协作公司(以下简称“商郑公司”)成立,注册经济性质为“全民”,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志平。

相关人士回忆,公司建设房产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以公司名义在银行的贷款及借款等。

盖成的大楼位于郑州金水路东明路交叉口附近,被设计成酒店对外经营,不过到1992年前后,公司就经营不下去了,欠下不少外债。

商丘市政府驻郑办事处曾成立工作组对公司进行改制,由于张志平等人不同意相关方案,改制无疾而终。

2009年,张志平去世。公司相关人员推选以刘洪波为首的四人为公司职工代表,负责处理公司遗留问题。张志平的妻子练女士说,迫于清偿外债的压力,他们决定将公司这处房产出售。

2011年,刘洪波等人联系到中间人杨某。由于这处房产没有产权,杨某和刘洪波等人商定,先通过一个虚假诉讼将房产判给杨某,再由杨某对房产进行转让。

就这样,他们伪造了公司借杨某500万元到期不能归还的事实,法院在判决中将该房产判给了杨某。

杨某在法庭上曾表示,他和商郑公司约定以120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手给他人。截至案发,接手者共支付了约1000万元。

然而,根据商郑公司房产评估书,以2012年4月19日为评估基准日,该房产评估价为3000.12万元。

延期】被逮捕已4年半妻子担忧他等不到判决就倒下了

2014年5月,刘洪波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当年6月份被逮捕。

除上述低价处置房产的案情外,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还审理查明了刘洪波贪污、挪用公款等罪行的相关情节。

梁园区法院于2014年12月作出的判决显示,法院经查,商郑公司注册登记为全民性质企业,建设房产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以该公司名义的贷款和借款等,且无证据证明公司的改制已经结束,故该公司仍然应为全民性质企业。

梁园区法院认为,刘洪波等伙同他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刘洪波等人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刘洪波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此,商丘市梁园区法院以犯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洪波有期徒刑16年。

之后,刘洪波等人不满判决选择上诉。2015年12月,商丘中院作出裁定,认为案件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撤销梁园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发回梁园区法院重新审判。

不过,发回重审已经近三年时间,梁园区法院依然没有宣判。刘洪波的妻子向河南商报记者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他年龄大了,身体还不好。一直这样拖下去,真怕他还没等到判决,就倒在看守所里。”

焦点】公司是否为国有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A观点:只是戴了一顶“红帽子” 并没有国资注入

练女士告诉河南商报记者,商郑公司只戴了政府发给的一顶“红帽子”,并没有国有资产注入。

刘洪波的辩护律师陈玉霞也称,公司并非国有性质,房产也不属于国有资产,而且刘洪波等人对房产的处置不是出售而是出租。

关于商郑公司的性质,在政府相关文件中也有相关论述。

比如,2005年3月,商丘市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处曾向商丘市政府请示关于商郑公司改革事宜。文件中写明“商郑公司……注册性质全民,但完全是在自筹资金的基础上建立的无国有资产实际投入的企业。”

2005年5月,商丘市发改委在《关于〈商郑经济协作公司分步改革方案请示〉的答复》中表示,“该公司是当时特定历史环境下挂靠机关的经济实体——名为国有(集体)企业,实为个体私营(合伙)企业。”

在练女士等人看来,商丘市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处、商丘市发改委等机构的上述文件已对公司性质作出了说明。

 B观点:改制结束才能脱离国有性质 在此之前仍为国有

不过,也有证人在法庭上表示,该公司依然属于国有性质。

商丘市发改委一位工作人员在法庭上表示,《关于〈商郑经济协作公司分步改革方案请示〉的答复》是其起草的,答复中“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说法,是引用相关请示中的话,“在答复时,我多次给他们强调,一定要进行产权界定,改制结束后才能脱离国有性质。”

曾在省涉外人员服务公司担任经理一职的吴先生称,张志平多次找到他,想让省涉外人员服务公司对商郑公司在经济上予以帮助,“当时就把我们公司价值43万元的一个养鸭厂、办公用具以及现金102万元,共计价值145万元的财物借给了商郑公司……商郑公司是原商丘行署下属的一家国有公司,并由商丘行署驻郑办事处担保,我们才会借款。如果是张志平个人借款,我们公司是不会借的。”

商郑公司之前的员工郝先生也表示,由于公司是全民企业,建设这栋大楼时享受了好多计划内的政策。

这种通过戴着“公办”的帽子获得的政策和优惠条件,能不能因此确定为产生了国有资产?

有分析指出,类似企业在运行构成中,政府尽管没出资但可能给了一些帮助,比如税费减免或补助,那么在产权界定时可能会将这些“帮助”界定为了国有股或集体股。

回应】一直在公司是否属于国有的定性上存在分歧

发回重审近三年,目前案件进展如何?近日,河南商报就该案件审理进展情况采访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承办该案件的法官蒋建平。

“案件发回重审后,(我们)一直在国有资产的定性和界定上存在分歧,所以这个案件一直没有下判。我们把案件反馈到中院后,中院又向省高院汇报。”蒋建平说,省高院的意见是让中院和当地国资部门联系后进行界定。

后续有没有相应的时间节点?蒋建平表示自己没法答复。另外,他还表示,距离刘洪波被逮捕已经过去4年多时间,但目前其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之后,河南商报记者又采访了商丘中院负责对接此案件的法官白军绪。他说,公司是否为国有,是法院审理的重点,“现在和多个部门联系,包括国资委、发改委、财政局,如果是国有资产的话,必须有相关部门的一个准确认定。”

政府相关部门能否进行确权?白军绪表示,目前还在协调过程中,情况不太明朗,“没有结论的情况下,谈定罪量刑都没有意义。这个案件确实属于疑难复杂案件。这样的事很罕见,在我的职业经历里面,这还是第一例。”

“刘洪波入狱四年多了,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结论。”白军绪表示,短期内应该会有一定的结果,“它是不是国有资产,应该是由行政确权,不是法院裁判的范围。在政府部门不作出确权的情况下,看看法院(应该)如何做。我们会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

(首席编辑 徐驰 编辑 施尚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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