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这样法制森严的社会里,依然时常有恶性案件的发生,这不,几天前,忙绿的人们还沉浸在年末的忙碌里,在辽宁省辽阳市,就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当街杀人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徐某生活在一起怀恨在心,持斧头将被害人于首山镇通和园东院西侧路边砍杀,被害人抢救无效身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成功规劝主动投案自首。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陈律师今天就带大家来仔细分析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首先,在本案发生前,王某某与被害人已经离婚。徐某前妻生活如何,与谁共同生活都是前妻的权利和自由,这一问题在本案不做探讨。但这里可以做一个科普,就是针对被害人过错在实务中我们都是怎么进行辩护的。
被害人过错作为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因素之一,属于酌定从轻情节。在实体层面,认定被害人过错需结合不法性(不道德性)、单方主动性、因果关联性、当场性等特征进行综合判断,尤其注意区分被害人过错与事出有因。
1999年最高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如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应慎用死刑。
这里有必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被害人过错进行梳理细化,通过类型化方式加以区分。
一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的,是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中所说的不法侵害,亦可称为罪错。被害人过错行为实质上导致的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行为的,应按照刑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罚,不再将该被害人的过错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是被害人行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存在明显过错,但未达到刑法第二十条中不法侵害程度的,属于真正的具有刑法意义的被害人过错。这种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具体刑罚裁量。从总则一般性影响而言,被害人过错是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重要因素,属于酌定从轻情节,法院据此可在法定刑量刑幅度内选择相对较轻的宣告刑。从分则具体罪名而言, 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如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应慎重把握死刑适用标准,在被告人不存在累犯等法定从重情节或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等酌定从重情节的情况下,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存在较为严重的从重情节,可以考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危及人民群众安全感,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中, 被害人过错不宜作为免除被告人死刑的情节。
三是被害人存在条件意义上或社会意义上的过错,但该过错不属于明显过错,不应将其归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而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如果上述被害人的责任属于对案件起因负有的一定责任,则宜认定为事出有因。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属于比较严重的事出有因,但事出有因并不意味着存在被害人过错。不少暴力犯罪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前期都存在一定的纠葛,但何种纠葛属于事出有因中的“因”需要结合证据综合判定。只有当被害人对该纠葛的产生至少负有同等责任,且责任尚未上升至被害人过错程度,可认定事出有因。在认定事出有因的情况下,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从轻的幅度要小于被害人过错。
其次,我们通过对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来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某压倒在马路边后,持斧头将对着被害人徐某某用力砍杀,过程中虽然有小车经过,但大家刚开始并没有向前制止,导致被害人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耐心的规劝下,最终王某在作案两个多小时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从本案的行为来看,他残忍地杀害了被害人徐某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毫无疑问这明显属于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即“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嫌疑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本案是否构成自首情节,还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来认定。
对于故意杀人案件,作为辩护律师,一般基本都会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抑郁症患者杀人一般不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与正常人杀人无异。至于其他与抑郁症相关的情况,法官可以酌情考虑。但在实践中,一般不认为抑郁症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因为抑郁症严重而失去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承担刑事责任。抑郁症,一般来说,这样的人没有失去认知能力和责任能力。他在杀人的时候很清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当然,如果鉴定确实是抑郁症,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但不影响故意杀人的定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王某某是激情杀人还是蓄谋杀人,从视频中我们无法得知。但我们国家刑法条文中没有对蓄意杀人罪的规定但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比如说法国,就有这个罪名的规定。 故意杀人和蓄意杀人,最本质的区别是犯罪的心理因素,故意伤人不一定都是蓄谋已久的,也有没有蓄谋的杀人。但是蓄谋杀人,必须是策划很久,有时间上的长期准备。判刑轻重要综合其他方面,比如手段和认罪态度等。如果在其他方面都一样的情况下,蓄意杀人比非蓄意的故意杀人判的重。
最后陈律师给大家提供一种假设情形,假设此案出现戏剧化的一幕,王某某的行为并没有使被害人死亡,而是送到医院后医院的抢救不当让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况怎么进行定罪量刑呢?
我国司法采取的通说是如果想杀人,又采取了杀人的实行行为,由于出现了介入因素医院误诊,这里又要考虑一下医院的误诊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的死亡与医院误诊有直接因果关系,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如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最后回到本案,倘若构成自首情节的话,在量刑上应当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属于初犯,认罪悔罪、并且愿意认罪认罚,那么在综合量刑上,不会一般不会判处死刑,可能会更加倾向于无期徒刑。但最终的刑罚如何认定,还是要考虑是否适用死刑等多方面的考虑。
陈律师在这里也要警醒大家,遇到事情之前要克制一些,好好考虑,不要冲动,要学会与自己和解,否则最终也会伤害了别人,因为情感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有很多,我们都能希望好聚好散,可是一旦没有处理好,一些人就可能失去理智,做出极端的行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都有可能,也给社会带来了更多的不稳定因素,最终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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