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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刑事律师案例(广西刑事辩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没有人爱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4 12:19:17

广西刑事律师案例(广西刑事辩护)

1998年4月6日,广西凭祥上石镇甘章屯附近一山沟小溪里发现一具男性尸体,死者是3公里外伏波实验场(以下简称“伏波场”)的退休工人邓胜斌。警方调查后发现,距离邓胜斌住处不远的旧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内居住的外地人覃大强、黄浩伟和韦春艳有抢劫杀人的嫌疑。

随后,3人被带走问话,过程中刑侦大队“不严密注意看守”,黄浩伟逃跑时坠楼身亡。最终,覃大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缓,韦春艳因包庇罪获刑7年。

但是,案件主要的定罪证据来自于覃、韦两人的口供,两人的有罪供述也矛盾重重。多年来,小学文化的覃大强在狱中持续申诉,但都是劳而无功,没有进展。

2020年12月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服务中心收下了覃大强代理律师胡佼松递交的申诉材料。

一、广西边境小城山沟现尸体,警方认定劫财杀人

下过雨后,南部特有的潮湿气候让凭祥这座小城笼罩在迷雾之中。作为广西规模最大的边境口岸城市、“中国南大门”,除九大名关之一的友谊关外,此地还以生产木制家具闻名,“中国红木之都”是本地人乐于对外提及的标志。

22年前,广西河池市的覃大强在家人的介绍下到此地打工,地点就位于伏波场500米外的加工厂。伏波场是中国林科院热带林业实验中心下属四个实验场之一,距离凭祥市区20多公里,藏于深山之中,是全国重要的木材战略储备基地。

伏波场废弃的小屋被改成加工厂,覃大强初来乍到,干的是养猪、酿酒的活。但不到三个月,因一起案件,他的人生轨迹被彻底改写。

1998年4月6日下午,失踪一个多星期的伏波场退休工人邓胜斌的尸体在上石镇甘章屯附近的山沟被发现。尸体被发现时,已是高度腐败,下半身浸在溪水中,周围是灌木丛。

初步勘验后,次日,刑侦支队副队长莫红宁率法医任正建,会同市公安局法医黄景柳、技术员农军民、法医李彬再次尸检,尸检结果显示,死亡时间在十天左右,死因系“被他人压迫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较大”。

死者家人此前报案称,邓胜斌于3月27日上午从家里携带现金近4000元、3张共25000元的存单、一篮鸡蛋和一个皮包外出,此后下落不明。凭祥市公安局认定这是一起抢劫杀人案。

经调查,警方发现邓胜斌在那天上午曾去过加工厂,于是对厂内四名民工进行传唤,分别是黄浩伟、黄妻韦玉锦(案发时处哺乳期)、覃大强和韦春艳。“经教育后”,韦春艳率先招了,接着黄浩伟和覃大强也承认了杀人。

最后警方认定,3月27日上午8时,邓胜斌来到加工厂想搭便车到凭祥,被黄浩伟叫住一起喝酒,趁邓喝醉,黄浩伟和覃大强在床上将其掐死,抢走其所带的金钱和鸡蛋,烧掉提篮和皮包,又找来韦春艳一起抛尸山沟。

嫌疑人之一黄浩伟随后在询问过程中意外死亡。2000年2月,通过有罪供述、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覃大强犯故意杀人罪,韦春艳犯包庇罪。

二、有罪供述矛盾重重,尸检显示胃已完全排空

然而,除两人口供外,法院认定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里,没有人曾见到邓胜斌进入三人所在的加工厂,也没有人亲眼目睹三人作案。

判决书显示,证人黄某某和闭某某均称最后一次见到邓胜斌是案发当日上午8时,与邓妻李玉(化名)所说邓当日带上财物到凭祥探望女儿相一致,但此后邓的行踪,判决书上除两被告外再无其他人所知。

但案件材料显示,确认尸体是邓胜斌后,办案人员当日即向其邻居于某全调查取证。于称,他最后一次见到邓是在3月27日晚,那天是场里买米的日子,当晚,他听到邓胜斌和妻子李玉吵架,第二天就再也没见过邓胜斌了。

一年后,于某全补充说两人吵架“已经是晚上十一点”,但这次,对于吵架的日期,于某全“不记得了”,他说,“从去年凭祥公安在伏波场调查邓胜斌死因时,我就说不记得准确日期了。”

蹊跷的事情同样发生在两人口供上。判决书显示,覃大强和韦春艳分别做过3次和4次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两人所指认的杀人地点、取装尸的麻袋处、停尸处、抛尸地点等一致。

但案卷材料里,两人的供述矛盾重重。

一开始,两人都否认作案,他们能迅速回忆起3月27日那个阴云密布的雨天,均称自己有农活在干。此外,覃大强还称自己刚来打工不久,伏波场的人是一个都不认识。

经6次询问后,4月13日,韦春艳开始改口称曾在那天见到邓胜斌进入酒坊,因未见其离开,于是她猜想是覃大强和黄浩伟杀死了邓。她说,这些是她从两人的反常情况猜测的,“没亲眼见他们杀人”。

两天后的凌晨,韦春艳又称看到了覃、黄两人用麻袋装尸。最终韦春艳做出“有罪”供述,承认了参与抛尸,称拋尸时自己跟在两人身后帮他们照路,因为黄浩伟答应会给她600元。

类似的情况发生在覃大强的身上。同样是4月13日,覃大强也开始承认杀人。覃说,那天上午见到有个老头进来,他和黄浩伟便邀其一起吃饭喝酒,喝到9点半过,老头要走,他们和韦春艳便跟其来到山岭水沟,趁其不注意扼住喉咙,将其头部压在水里,一直等到人死。

但作出“有罪”供述后,同一天覃大强改口了,他说老头喝醉后他和黄浩伟先摸钱,再将其抬至自己床铺,随后两人均用右手扼住老头喉部,7分钟之后才松手。后来他们把老头装进麻袋里,和韦春艳一起抛尸。

4月15日,覃大强又“补充”道,“杀死那个人的方法不对”。他说,摸钱后,“由我先用左手将老头子的后颈部托起,右手扼住他喉咙,右拇指用力按”,黄浩伟也在一旁,而韦春艳看到那老头两脚乱蹬,“她还用力帮忙将老头子的双脚按住”。

最终,法院认定犯罪事实为先喝酒后杀人,行凶细节也由两人的说法综合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南地公技法字【1998】43号尸检报告显示,对邓腹部解剖发现,其胃已完全排空、无食物残渣及特殊气味。对此,覃大强现任代理律师胡佼松认为,这与认定的酒后杀人矛盾,死亡时间也许并非酒后。

三、嫌疑人跳楼身亡,调查结论系看押地点不当

黄浩伟坠亡的凭祥市公安局大楼。潇湘晨报记者 蒋紫雯 摄

直至终审判决,丢失的近4000元现金和巨额存单这一定案关键证据,警方几经寻觅无果,也没有任何关于三人血迹、脚印、指纹等生物痕迹存留的描述。

凭祥市公安局出具的一份《4月13日带黄浩伟去提取赃物的经过》材料显示,4月13日凌晨,黄浩伟供认其在甘昌屯附近田坎上挖了一个小坑,把从邓胜斌处抢到到钱物埋在小坑里,并在坑上压了一块石头。当日上午,民警押黄浩伟前往提取赃物,但是“黄浩伟找了很长时间,一直没有找到那个小坑”。

回来后,黄浩伟“趁看守人员放松之机,挣脱手铐爬出窗外逃跑时坠楼身亡”。

相关材料描述,中午14时许,干警们还未交接完毕,黄浩伟已挣脱手铐逃跑,被追逐后,其“惊慌失措”,从公安局七楼窗口坠下,先是碰到一楼大门的挡雨台,又跌到一摊贩的太阳伞和木桌,最后倒在公安局大门右侧地上,不再动弹。

黄浩伟尸检报告显示,属钝器物体撞击胸部造成左右侧肋骨骨折导致心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其受钝器物体撞击造成全身多处闭合性完全性骨折。

5月27日,凭祥检察院出具对黄浩伟死亡事件调查报告,认为事发是公安局安排临时看押地点不当造成的,“因为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交由看守所看押,不应被押上七楼看管”。这份调查报告认为干警赵某某、温某某有一定责任,建议交由公安局内部处理。

这份调查结论出来前不久,黄浩伟妻子曾到广西区检察院法纪处控告凭祥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干警。

针对控告,9月7日,广西区检察院南宁分院法纪检察科也出具了一份调查报告,通过黄浩伟本人笔录、多名干警的证言得出结论:是其自己在逃跑时从七楼跌下死亡。

该份调查报告认为,看守人员已履行看管职责,并非严重不负责任,不宜以渎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予行政处理。

四、死者生前常与妻子吵架,案发后家属搬离住处

事情发生后,多位伏波场职工、邓胜斌的邻居在对外提到邓时,一致认为其酗酒、少与人打交道,经常与妻子李玉吵架。住在邓家对面的尹某某说,邓与妻子吵架已经有两年时间,每次一吵就连续吵几天,“都是讲钱的问题”。

会计闭某某回忆,27日早上7点50分左右,他在路口碰到邓,邓告诉他自己想搬回龙州老家去住,“这里没有其他人了”,还问他如果搬到外面去,还有没有补贴。

面对办案人员时,李玉自己也说,邓胜斌退休后,平时一有什么事就爱发脾气。李玉回忆,3月20日邓领工资回家后,“总是说别人捉弄他”、“就这样他就一直心情不好”。26日晚上,邓胜斌突然告诉她,“现在有人想杀死我、谋害我,你不信?搞不好今晚上半夜就给死了”。

丈夫尸体找到的次日,李玉称,其走后第二天她也去了凭祥的女儿家,没见到人就回来了,过了两天仍旧没有丈夫的消息,她和女儿就“急忙回林场检查家里的东西,并且到工行要求挂失存单”。

李玉退休前也是伏波场职工,邻居于某全说,案发后不久,李玉就搬到凭祥和女儿一起住了。覃大强和韦春艳的家属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们也没有再见过李玉了,她也没有要求过什么赔偿。

2020年12月29日晚,时任伏波场场长全昭孔告诉潇湘晨报记者,李玉是什么时候搬家的,他已经记不清了,在伏波场那个小地方,人情味很浓,有人搬家,场里都会安排车帮忙,但李玉是“自己找人来搬的”。

全昭孔的妻子说,当时知道邓胜斌死了,场里的人都很奇怪,为什么会死在那里,“那个地方那么陡,下去大概也有100米,怎么背得下去?”

记者现场观察发现,山沟处两边不通公路,距离加工厂2公里左右,下山路地势陡峭,树木丛生,垂直高度较高,站在小路上,晴天风停时细听能听到涓涓细流声。

五、申诉多年无转机,认定的案发现场只剩残砖败瓦

虽然没有人亲眼见到他们杀人、抛尸,物证也没找到,但覃大强和韦春艳还是入狱服刑了。奔波申诉22年,除了屡次被退回的材料外,案件没有迎来转机。

2020年12月初,代理律师胡佼松到广西区检察院服务中心递交申诉材料,对方收下材料后,胡佼松感叹,申诉能收材料就不容易。

2015年,广西检察院驳回覃大强申诉,认定此案有证人证言、尸检报告、笔迹鉴定等证据证实两人犯罪,不予抗诉。

记者发现,笔记鉴定的内容系覃大强在监中给家人写的字条,字条由狱内特情农某军提供,上有一句“我杀死了一个人”。此外,农某军与另一特情农某忠均作为证人称覃大强曾告诉他们自己杀了人。

但1999年9月一审开庭时,时任代理律师就曾指出,二人不是此案亲历者,办案人员也没有从他们的口供中找到关于覃大强犯罪的物证。

胡佼松计划对当年对尸检报告做文书鉴定,补充新证据。其认为,邓的尸检报告中描述和结论存在矛盾:尸体锁骨下方有皮下出血,应认定为锐器伤;尸检并未发现扼痕及皮下淤血,亦未在指甲发现有覃、黄的表皮成分、组织碎屑等物质,与有罪供述相矛盾。

案发时,覃大强27岁,韦春艳32岁,黄浩伟的女儿才6个月大,三人算是亲戚关系,在家人的介绍下前后来到加工厂打工。出事后,韦春艳的丈夫带着4岁的女儿回河池老家,“都快崩溃了”,黄浩伟的妻子不久后带着女儿改嫁。

2004年韦春艳出狱,一直留在老家。覃大强在狱中因表现良好获得减刑,于2016年冬天刑满释放。为方便申诉,覃大强前往南宁打工,但因狱中落下疾病和案底,打零工也频频受阻。面对记者,两人均称自己冤枉:他们案发当日并未见过邓胜斌,也从未去过发现尸体的山沟。

右上角的小屋是覃大强如今的住所。潇湘晨报记者 蒋紫雯 摄


昔日的加工厂已破败不堪,拨开茂密的芒草才能走近。绿植接管门窗,屋檐摇摇欲坠,再无炊烟升起。回到此处,两人仍能忆起当年养猪酿酒的简单生活。

覃大强回到加工厂。潇湘晨报记者 蒋紫雯 摄


在狱中从青年迈进中年,覃大强出狱后“已经没有家了”。他始终称死去的邓胜斌在3月27日那天没有到过加工厂,自己没有杀人。

潇湘晨报记者 蒋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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