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律师刑事卷宗办案小结(律师刑事卷宗办案小结范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糖糖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4 11:49:21

律师刑事卷宗办案小结(律师刑事卷宗办案小结范文)

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如何高效阅卷(技能)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张 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导语:

审查起诉阶段是指案卷移送至检察院起至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止。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提交法律手续后可以阅卷,本文围绕辩护律师到检察院进行阅卷的一些常见问题;以及如何制作阅卷笔录两个问题进行讨论。以期提高办案技能。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有效辩护”请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o7W04Sge0ogKcLvejHxqTw

正文:

在律师接受委托之前应当与家属、被告人等主体签订代理协议。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就办理的案件与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取得联系,并且辩护人提交法律手续:1.律师事务所函;2.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3.律师职业资格证,方可开展阅卷工作。

一、关于律师到检察院阅卷

辩护律师享有的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在整个刑事辩护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务中律师的阅卷“形态各异,”在笔者经办的案件中有有以下几类情况:

(一)检察院直接把卷宗扫描在光盘里,律师递交完手续后,进行无纸化阅卷

这种无纸化的阅卷是最简便的,既省去律师的时间也方便检察院。

实务中一些检察院由于卷宗比较大一次性给你七八个、十几个光盘是很正常。

有检察院需要律师自己购买光盘,将光盘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在用律师购买的光盘进行扫描案卷后再进行阅卷。

有需要进行补侦的案件,检察院要求将第一次阅卷的光盘送回检察院,检察院在第一次阅卷的光盘上进行阅卷。

以上的两种情形是比较特殊检察院也比较省“经费,”但大多数的检察院都是直接给光盘给律师,对于补充侦查的卷宗也是拿一张新的光盘拷贝给律师。

1.卷宗会涉及到密码的问题,每个卷宗的密码可能不一样

光盘阅卷还会涉及到卷宗密码的问题,每家检察院的做法也是不一样的,有整个检察院所有的卷宗密码都是一样,有的每个卷宗的密码是不一样。

这时如果你不问,办案人员不会主动的将卷宗密码告诉你,因为他觉得你是知道的。

这就难为一些外地律师,大老远的从外地赶过来,结果拿到了光盘,还没有密码,又已经离开了办案的检察院,总不能再飞回来专程的问个密码吧?告诉当事人“我忘记密码了,这次去检察院问密码,这个差旅费你还得报销。”

换个角度想一下,如果你是当事人,你会怎么想?

那么这时律师就打电话,结果电话打了几天甚至一两个星期都没有接,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好不容易电话打通了,问到了卷宗密码,时间已经过去了很久。

如果遇到这种整个检察院卷宗密码都是一样的,那还算幸运,因为可以通过当地的办案律师或者在这家检察院办理过案件的律师了解卷宗密码,那如果每个检察院的卷宗密码是不一样的就需要后期花费很多时间与精力跟进,效率就比较低。

当你问到卷宗密码,看到卷宗时,总算松了一口气,这时当事人比较着急,心里面难免有怨言,律师再赶紧投入到阅卷工作中时,一来二去,又不知不觉“浪费”很多时间,这种情况由于不熟悉办案“规则”是比较吃亏。

所以律师需要在阅卷之前做足充分的准备工作,问清楚卷宗密码。

2.卷宗无法打开的问题,律师可自带电脑处理突发情况

有些检察院给的光盘无法打开,这里面存在很多因素,比如光盘本身就有问题;工作人员扫描的时候出错等。

笔者通常是带着电脑、移动光驱到检察院阅卷,现场一个一个打开,以确保卷宗没有问题,如果卷宗无法打开,马上找工作人员现场处理这种方式既高效又简便,因为办案的单位通常情况下卷宗都是有电子备份的,再拷贝一份给你花费不了多少时间。

反而如果律师直接拿走卷宗,回来时候才发现打不开或者无法读取的因素,那难免又会出现我刚才提到的“卷宗密码”的场景。

这里我就要谈谈为什么要自己带着电脑和移动光驱,可能不经常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没有办理过刑事案件的同行不明白。

实务中一些检察院是提供电脑给律师读取、查阅卷宗,这种情况一线城市,甚至是二三线城市现在大多都比较普及了,那不排除偏远的地区或者某些检察院不提供电脑,或者提供给律师阅卷的电脑本身就是坏的,此时最保障的方法就是带着自己的电脑进行阅卷。

实际上律师自带电脑还有一个好处,如果是团队协作办案的,可以马上把卷宗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上,通过邮件发给团队的其他人员,当然发送邮件也是有限制的,如果文件太大就无法发送,那这时律师就可以通过“摘取方法,”将《起诉意见书》等关键的法律文书提取出来单独发送给其他律师。

3.卷宗涉及到大量的电子数据,光盘无法拷贝,需要自带硬盘

实务中一些经济类的案件会存在大量的电子数据,这时候光盘也是无法拷贝的,一个文件就非常大,那律师这个时候只能自备硬盘去检察院拷贝。

这种情况常见于涉经济类的案件或者人数较多的那件,侦查人员直接把与犯罪有关的电脑里面存储的数据全部下载下来,有几台、十几台、甚至上百台的电子数据,还有导出大量的后台数据,这些数据会送去做鉴定,通常鉴定涉案金额,传销类的则是层级人数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也算是原始数据。

律师就需要提前准备硬盘。那关于硬盘也是很久讲究,笔者遇到部分律师携带的硬盘比较小,还没有拷贝到一半就已经发出“嘟嘟嘟”响声提示,内存不足。

笔者办理的一切外汇类涉嫌诈骗罪案,仅这部分电子数据就有上百G的电子数据,那这种只能办案律师专门预留一天半天的时间去检察院拷贝。

遇到硬盘内存不足的情况也是比较尴尬,你要不就是检察院附近再买一个,要不就是备用一个,再就是下次再预约时间到检察院阅卷,因此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都是常备1T的硬盘,笔者觉得差不多是足够用的。

(二)检察院提供的是纸质卷宗

1.律师通过拍照阅卷

虽然现在全国在推行无纸化办公,但是还有部分检察院无法做到,律师总不能说你检察院没有电子化阅卷是违法的,我不阅卷了吧?那怎么办尼?律师只能“乖乖”的和检察院预约阅卷时间,准备好内存足够大的手机一张一张的拍照。

笔者办案的过程中就是这样,拍照从早上拍到晚上,“日复一日。”

这种阅卷的方式也比较有意思,你得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预约时间,他有空你也有空,然后你到检察院,他用一个小车车把案卷推出来,总之一般不可能把这个材料给你放到材料收转中心吧?

情景犹如你去饭店吃饭,服务员推了“一桌”菜过来,这个时候就开始工作,你得吃(拍照),你还得想好先吃(拍照)什么再(拍照)什么,服务员(工作人员)就在你旁边恭候着,以防你需要“服务”(弄乱案卷、案卷缺页少码等)。

那我们再说说律师拍照。

笔者一般是先拍封面再拍目录,拍目录的好处是,你知道这本卷宗都有哪些材料,如果你直接拍正文,很容易遗漏,即使遗漏了,你也不知道是那部分,回头再核对的时候,又是一步很繁琐的工作。

然后再一页一页的拍卷宗,拍完以后用软件单独整理成文件储存到电脑,笔者比较常用的软件是“全能王”,免费的功能已经足够用了。如果有两个律师一同去阅卷的话,那就各自拍一部分,以免混乱。

纸质阅卷有利,可以直观的看到卷宗,另外对于部分上了年纪的老律师来说比较喜欢。

当然也有弊,需要很多时间拍照,后期单独整理成文档,时间久,而且也容易漏拍或者少拍,那对于不怎么用辅助软件的一些律师就需要拍完照向看照片一样,在手机里面一页一页的翻看。

2.律师通过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此种阅卷方法笔者在没有实现电子化阅卷的时候应该比较常见,现在就比较少了,但也不能说这个方法不能用?

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

笔者觉得在纸质化阅卷的过程中摘抄的方法结合拍照一起使用的比较完美,阅卷的同时准备一个本子,专门用来记录一些案卷中比较重要的一些材料,便于后期整理的时候有次重点。

而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复制案卷材料,但把整个卷宗全部复制,这是不太现实的。那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翻阅卷宗目录,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再对卷内材料进行泛读,了解证据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复制材料作准备。

对于如果案卷材料较少,可以全部复制。

如果案卷材料较多,也无必要完整复制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完整阅卷的基础上,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制。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挑选复制部分材料,但应该要记录没有摘抄、复制部分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律师制作阅卷笔录

制作阅卷笔录主要是针对拿到卷宗以后,律师首要工作是先看《起诉意见书》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及认定犯罪的事实做简单的梳理。接着将卷宗的目录单独摘出来,这有利于了解卷宗都有哪些证据种类,才能把握住阅卷的重点。形成阅卷意见,阅卷意见应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作出分析。

辩护律师阅卷时应重点了解以下信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

(5)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

(8)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10)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

(11)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

(1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被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

(13)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移送的情况;

(1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当对案件有一定的熟悉后,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以下方式制作阅卷笔录:

1.摘录法:摘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指控事实、供述、证据、案件性质及认定依据等;

2.列表法:列表法适用的范围较广,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分类列表:

3.索引表:对于案件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将证据材料所在卷宗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取得的时间等内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证据材料。

4.分类表:对于涉嫌犯罪事实多、罪名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不同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列表。

5.对照表: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的;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的,均可采用对照表。

6.图示法:对于事件或人物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采用图示法,化繁为简,理清思路。图示法有框图、线段图、圆形图、矩形图、纵横交错图等多种形式。

笔者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以上的方法都可能会用到,对于案件中人物比较多的会用到图示法或者分类表,对于“黑社会”或者“套路贷”类犯罪事实和罪名比较多就会根据证据的种类进行分类阅卷。

综上,笔者认为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整个案件的处置十分重要。律师除了熟悉检察院的阅卷方式,提高阅卷效率以外,在拿到卷宗后还应当全面查阅卷宗,尽可能地熟悉卷宗,形成阅卷意见,做到“知己知彼”抢占辩护先机,才能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合法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研究员张春根据办案经验对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如何高效阅卷的归纳和总结。希望对当事人及家属提供有用的帮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