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有律师朋友问我:以后给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是不是变得更容易了?
我说:“你还没看这个《规定》吧?我是第一时间就全部看了的,没有发现以后办理取保候审会变得更容易呀!”
为什么这么说?
一、从《规定》的内容来看,是对取保候审的程序性规定,不涉及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1.《规定》的第一章是一般性规定。如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保证方式等。其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这里虽然出现了“应当”二字,不过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是一个主观判断问题,实践中一定会出现各说各的理、最后还是有决定权者最有理的状况。
2.《规定》的第二章,主要内容是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进入哪些特定场所,不得与哪些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哪些特定活动以及保证金的交纳等。
3.《规定》的第三章主要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程序。如各个机关之间的衔接等。
4.《规定》的第四章是取保候审的变更、解除。
5.《规定》的第五章是“责任”。如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以及违反保证金管理制度的责任等。
6.《规定》的第六章是“附则”。
从上述内容来看,《规定》并没有“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的内容。即什么样的罪名、什么样的情形必须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条件的人若不取保候审的,如何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等等。
所以说,从这个《规定》中,我看不出以后取保候审会变得更容易了。
当然,如果以这个《规定》为基础,以后再出台什么新的规定,细化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让大多数轻刑的犯罪嫌疑人得以取保,真正实现以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为主、以羁押为辅的刑事政策,也不是不可能。
二、在目前的法律规定和责任追究制下,取保候审还是很难的。
1.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注意这一条的用词是“可以”,并不是“应当”。既然是“可以”,那么也就存在“不可以”。
2.逮捕的法定条件
我们再来看《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法定条件”。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请看这一条的用词,基本上是“应当”,而衡量是不是应当逮捕的各项条件却是“可能”。
这就要命了!如何判断“可能”与“不可能”呢?这个可是比八字先生算命还难。
比方说,你觉得嫌疑人可能不会再犯新罪,给其取保了,结果其在取保期间又犯了新罪了。你说得清楚吗?
3.可能的追责,使办案人员不愿取保。
目前的现状是,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出了问题(如在取保期间犯了新罪),那么决定取保的办案人员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如此一来,办案人员的想法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赶快把案子丢到下一个诉讼环节去。不过,案子到了法院,法官的想法是:“庭都没开、何谈取保?”故开庭前一般不会取保。
所以,除非有领导出面承担责任,一般来说办案人员是不会主动给嫌疑人取保的(超期羁押等特殊情况例外)。关于这个问题,详见《》一文,不再赘述。
三、未来对取保候审的设计,要注意把握人性。
上周六我在广州某区看守所会见。
我问当事人:“目前你那个监室里有多少人?”
他说:“现在比以前少多了。”
我问:“为什么?”
他说:“因为疫情原因,那些可能判处轻刑的,基本上都取保了。”
我明白了。因为防疫的需要,一方面是原来被羁押的嫌疑人中,可能判轻刑的都取保了;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抓获的嫌疑人,可能判轻刑的直接取保,没有送看守所羁押了。
为什么呢?
因为疫情,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嫌疑人,管理起来是个麻烦。办案单位要提讯、开庭,辩护律师要会见,看守所内部管理,等等,都很麻烦。倒不如取保出来,办案单位、辩护律师、看守所以及嫌疑人皆大欢喜。
对抓获的嫌疑人,在送交看守所前需要做核酸,再隔离两个星期,办案单位和隔离单位也都很麻烦。不如直接取保,大家都省事。
你看,这种取保候审不仅仅是考虑嫌疑人,而是考虑各方的利益。即对各方都有好处的事,就容易办成。这就是人性。
如上所述,取保候审如果对办案人员不但没有好处,而且还存在追责的风险,那么办案人员当然不愿意取保了。这也是人性使然。
所以,未来在对取保候审进行制度设计时,一定要考虑办案人员是否愿意主动办理。否则,以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为主的刑事政策就难以执行到位。不管上级领导讲多少遍“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都是空话。
综上,这个《规定》出来后,对取保候审不会变得更容易,也许还会让办案人员觉得太麻烦,而更不愿意办理取保。
至于未来会不会出台新的规定,让取保变得更容易,目前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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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从业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监事,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湖南省和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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