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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可靠的刑事律师会见(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赵小焕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4 10:31:13

中山可靠的刑事律师会见(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近期,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通报了“广东省2021年民事、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佛山市顺德区法律援助处对涂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供法律援助案入选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9月16日,涂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9月17日,因犯罪嫌疑人涂某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通知顺德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其指派律师辩护。2020年9月18日,顺德区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马征律师担任涂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涂某之前,承办律师通过向涂某姐姐、杨某以及陪同涂某一起到达案发现场的同事询问,实地走访查看案发现场,对案情做到了初步掌握,了解到本案是一起因第三人插足家庭引起的纠纷。

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涂某时,承办律师重点询问了涂某案发前后思想动机、事情详细经过、使用工具的形状大小以及涂某的动作细节。涂某向承办律师陈述了事情的其因、案发前后一段时期的心理历程以及事发当日由中山到顺德找寻的完整经过,承办律师详细询问了涂某刀片的形状、持刀的动作以及划伤的具体部位等细节问题。最后,承办律师结合现场环境、周围动态、被害人的情绪反应、行为举动,进一步对案情进行分析。

为进一步确定辩护思路,承办律师召集其办案团队成员结合案件材料就事实认定、因果关系、行为定性、法律解释等问题开展了广泛恳切的商讨辩论,最终得出本案的案发起因应为家庭感情纠纷之下的过激失当行为,应当以其对被害人造成最终的伤害结果轻微伤来对其行为定性,犯罪嫌疑人涂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形成书面辩护意见后,承办律师还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

2020年9月24日,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呈请逮捕后,承办律师又与检察机关着重沟通明晰相关法律问题。

焦点1:是否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

承办律师认为,因被害人古某两年来一直插足涂某家庭生活,已严重侵扰了涂某家庭安宁,深入影响到了其身心健康和生活工作状态。在其多次试图平息纠纷均未果,因情绪和尊严受到刺激的一时激愤之际,加之其自视身材瘦弱不是古某的对手的情形下,才用刀片划伤了古某的脖子。其根本目的只为吓唬古某,让其知难而退,因而并不具备杀人的动机。涂某的行为应属于挽救家庭破裂的“激情”行为。

焦点2:其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

承办律师认为,涂某向公安机关陈述,其知晓血管的大致位置,也清楚如果割到动脉血管会对古某造成较大伤害,因此,其有意避开了动脉部位选择在其喉结处划了一下即终止,且没有连续实施伤害动作,因此,涂某的客观行为证实了其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焦点3:其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律师分析,在涂某和古某的对峙过程中,古某接了电话告知对方具体位置,涂某知道对方已经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到了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事情经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涂某的行为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因古某存在过错,涂某的伤害行为事出有因,且古某伤情为轻微伤,所以,不应对涂某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检察机关认同了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认为涂某涉嫌故意杀人证据不足。2020年9月30日,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佛顺检不批捕说理(2020)49号),以犯罪嫌疑人涂某没有杀人故意,被害人有过错,存在婚恋情感纠葛,犯罪嫌疑人涂某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等3个理由,对涂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2020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涂某予以释放。

【案件点评】

本案是因感情纠纷引发而引发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中常见行为人有过激行为,对于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仅从行为的危险性来定性定罪,需要严格的从行为人的动机、行为方式、主观目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全方面分析。

本案中,嫌疑人虽有割喉的动作,但是承办律师结合案件材料,就行为人动机、主观目的、涉嫌犯罪的行为方式、自首情节等作了细致的阐述,详细地向办案机关还原了受援人的行为动作,认为从受援人选择较轻的伤害行为、受援人在整个过程的表现,均可以推断出受援人并不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且行为后果为轻微伤。

检察机关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涂某涉嫌故意杀人证据不足,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利益,展现了承办律师较高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援助制度对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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