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忠玉(正处级)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起诉书。
01
张忠玉,1962年10月出生,四川梓潼人,1983年9月参加工作,198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程度。
1983年7月,张忠玉从西北政法学院毕业后进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
到1992年3月,他历任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业余法律大学咸阳分部教师、专职副主任。
1992年3月起,张忠玉担任永寿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1996年2月,重回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担任副县级审判员、告诉申诉庭副庭长、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委会委员、民三庭庭长,副县级审判员。
2006年1月,张忠玉担任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2009年11月,任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正县级)。
2019年2月,提前退休。
2020年7月,已退休一年多的张忠玉落马被查。
2021年1月秦风网通报称——
经查,张忠玉违反组织纪律,不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隐瞒其婚姻、家庭财产、子女从业情况;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影响,为其亲属谋取利益,纵容其子在其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退休离任影响期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为特定关系人说情、打招呼,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之便,在司法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通报还提到,张忠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背弃初心使命,缺失党性原则,丧失纪法底线,践踏司法尊严,知法犯法、以案谋私,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咸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忠玉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02
起诉书显示,受贿,发生在2006年至2019年担任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期间。
主要有9起。
1. 2007年,接受咸阳某大厦投资商许某某请托,安排时任咸阳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某和执行法官陈某办理解封某大厦因民事纠纷被查封的部分房产。事后,许某某将时值人民币516418.3元的房产作为酬谢送给张忠玉。
2. 2012年,咸阳市中院干警吴某在与张忠玉一同参加聚会过程中,请求对其父朋友泾阳某公司经理舒某某受贿、挪用公款罪一案予以关照,并送上人民币2万元现金。事后,舒某某案上诉发回重审期间,张忠玉向审理该案的秦都区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说情、打招呼,最终舒某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3. 2013年,张忠玉与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就餐过程中,收受冯某某送的人民币10万元现金,并承诺在法院审理有关该公司的涉诉案件时将予以关照。后冯某某再未就具体案件找过张忠玉。
4. 2013年,咸阳市中院在审理张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过程中,张忠玉通过咸阳市中院退休干部延某某介绍,私下接受张某丈夫为张某办理取保候审、判处无罪的请求,先后两次收受张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并在审委会讨论张某案时,支持了对张某无罪的意见,后因检察机关重新提起公诉,张某未能被判无罪。2019年3月,时任咸阳市纪委书记权王军被组织调查,张忠玉恐其收受张某丈夫贿赂之事败露,通过延某某将25万元退还给。
5. 2014年5月,兴平市某厂法定代表人薛某甲之子薛某乙因犯抢劫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11月,薛某甲通过张忠玉之子请托帮助薛某乙申诉改判,后在张忠玉积极推动下,薛某乙案顺利进入复查再审程序,2016年3月,张忠玉之子为掩饰其获取的非法利益,以代理其他民事案件名义收取薛某甲人民币13.5万元。2016年12月,兴平市人民法院再审薛某乙案,维持原判决,薛某乙不服上诉至咸阳市中院。2017年1月,张忠玉亲自担任该案审判长,在未开庭也未通知检察机关的情况下,书面审理此案,改判薛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7月,张忠玉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张忠玉之子向薛某甲退还13.5万元。
6. 2017年,经西北政法大学董某某介绍,西安市人李某与其姐何某某到张忠玉办公室,请求关照兴平市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李某与兴平市房地产管理处行政纠纷案,并通过何某某送给张忠玉人民币2万元现金,请求把此案指定给其他法院审理。之后,张忠玉的建议和帮助下,李某案件由咸阳市中院指定给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7. 2017年初,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在与张忠玉在就餐时介绍了其公司与赵某某之间的经济纠纷案情,请求张忠玉同意其公司撤销与赵某某达成的调解书,并送给张忠玉人民币10万元现金。
8. 201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咸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找到张忠玉,请求在咸阳市市中院审理的一起商铺租赁纠纷案件中,对其公司予以关照,并在张忠玉办公室送上人民币5万元现金。此后,在张忠玉的帮助下,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9. 2017年上半年,陕西某制药有限公司与梁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生交通纠纷,案件上诉至咸阳市中院后,某公司代理人徐某为争取有利于其公司的判决,寻求张忠玉的帮助。被张忠玉便亲自参与审理该案,最终某公司获赔二十九万余元。案件结束后,张忠玉收受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起诉书显示,张忠玉受贿财物合计人民币1201418.3元。到案后,张忠玉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受贿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退还了部分赃款。
03
除了受贿,张忠玉还涉嫌徇私枉法罪。
2014年10月11日,刁某某因犯受贿罪被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审上诉后经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刁某某又以其具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申诉,经张忠玉审批后,该案进入复查程序。2015年底,刁某某律师岳某某请求张忠玉帮助刁某某减轻刑罚,送给张忠玉人民币2万元现金。2016年6月12日,市中院以刁某某自首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渭城区法院重新审判。当年12月12日,渭城区法院以适用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判处刁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渭城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向咸阳市中院提出抗诉。案件抗诉至中院后,张忠玉亲自承办该案,故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错误适用对刁某某有利的新司法解释,于2017年4月7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了对刁某某有利的判决。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咸阳市中院再审。2018年4月26日,咸阳市中院裁定撤销前述刑事判决、裁定,发回渭城区法院重新审判。当年12月27日,渭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前述刑事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刁某某案应适用行为时法律,但确有自首情节,判处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2019年6月3日,咸阳市中院纠正了前述适用法律、自首情节认定上的错误,判处刁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起诉书还显示,涉嫌受贿、徇私枉法两个罪名的张忠玉,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而且,家属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张忠玉认罪认罚,积极争取从宽处理。
目前,公开消息尚无此案宣判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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