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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宏:中国第一个专注于金融犯罪辩护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日期 : 2017-11-24
来自中国网人物报道
“刑辩律师必须奋不顾身地追求更加的卓越,因为你的工作事关委托人的财富、自由、生命。以看得见的辩护开展工作,以工匠精神铸造经典,以大量成功辩例诠释刑辩行业领航者的新高度!”
——张王宏律师
张王宏: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首席律师
缘起:在国内首例新型犯罪中接受洗礼
结缘金融刑事案件,要回溯到15年前。
2002年初,涉嫌信用卡诈骗的徐某宗等人,利用当时的地铁每站设有银行分理点的特点,短时间内多站流动提取大量现金。由于作案人员利用了在空白银行卡上填写个人信息套取当事人银行卡上钱款的手法,人们借用当时的流行语,简称其为“克隆卡案”。此案中的作案手法为全国首例,其后在全国范围内一度泛滥的类似手段,均为后来者的效仿之作。
细密认真的性格,加上初次接触新型犯罪的紧张、好奇,张王宏着迷般地投入对此案的研究。至今讲起该案,仍对作案手法、管理疏漏、证据提取、抓获疑犯等如数家珍、历历在目。
通过此案,也使他对公安机关突审破案、循线抓人等环节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对银行方等管理方的疏漏有了切身体会,对案件侦办过程中的证据提取及存在问题引发了更多反思。
从克隆信用卡金融诈骗罪的徐某宗案开始,他在更多的刑事案件侦办中得到历练,法律功底在一次次锻炼中潜滋暗长。
这一干,就是十六年,从火车站到新市墟到火车东站,复又回到火车站。目睹了流花地区——这一全国治安黑点的由乱而治。
其时,张王宏的身份是一名警察、派出所副所长、直至刑警大队教导员。
2015年3月,在收获二次个人三等功获得者、广东省公安厅征文二等奖获得者、市公安局优秀教官、五次年终考核优秀等诸多荣誉后,在执法一线摸爬滚打十六年并深入研习法律五年后,他本着对法律的痴迷,遵循内心的声音,走出了警队,选择做一名律师。至于成为全国第一个专注金融犯罪辩护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则是之后的事情。
办案、习法:铸就强势的雄辩风格
面临新的行业,犹如面对波涛起伏的未知海域。
曾经的资深警察张王宏做了两个的选择:一是入职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一是攻读中山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岭南所位于被誉为“中国最美校园”的中山大学南校区,中山大学也是张王宏律师的母校。在这里,在王仲兴教授、邢克波教授等亦师亦友的师长指点下,与黄添顺、欧阳兵、邓柏涛等师兄弟兼同事一道办案。
由于具备过硬的文字功底,他迅速掌握了实务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在庭审中,冷静的风格与精准的口头表达逐步适应了法院庭审的特点,使他能基于对案件的透彻掌握与深入分析,争取有效辩护的效果。
资深警察练就的沉稳性格与准确判断,在蔡某某涉嫌1.5亿金融诈骗罪等系列案中得到完美体验:在解救被绑架的委托人时,他准确判断案件走向、只身前往异地协助家属解救委托人,在介入后30小时内,使委托人结束了长达二十多天被绑架的状态,回到亲人身边。
也正是从此案开始,近百人的律所知道了他是一名艺高人胆大的前警察律师。
专业技能的提高,缺乏成功案例注定是苍白无力的:二年多的时间里,他迅速积累了欧阳某秀被控盗伐林木、胡某根被控假冒注册商标、万某富被控寻衅滋事等九起无罪和多起有效辩护案例。也就是在这时,张王宏律师将执业方向确定为刑事辩护,而“思维清晰、逻辑严密、语言准确、风格犀利”逐步成为其作为执业律师的鲜明特点。
在中山大学的校园里,张王宏律师的另一个身份是学生。其实,在“回炉”之前,就有同僚劝他找个容易点的学校,“混几年拿个文凭算了”。
但他有自己的坚持:选择华南最高学府、用最严格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拿到通知书的一刻,他知道,自己的成绩已经将全国98%的竞争者抛在身后。
他的老师包括法学院的杨建广、谢石松教授等,三年的学习,杨建广等老师对专业的谙熟和对师道的坚守令再入校门的他深深折服,他暗下决心要成为像他们一样敬业、严谨的法律人。
学习中,由于工作经历的原因,他将更多精力倾注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最后一年,选择将证据法作为主攻方向。在他看来,唯有证据,包括证据的调查核实、审查运用、质证出示等,才是决定法庭审判最终走向的指针。
撰写毕业论文时,通过穷尽国内公开的所有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155个案例,搜罗包括赵秉志、龙宗智、杨建广、易延友等刑事诉讼法学者专家的著作,并与国外证据规则一一对照。历时半年多,完成了近5万字的毕业论文:《非法言词证据强制排除规则边界问题研究——以210个裁判文书为样本的分析》。
这种在外人看来的“笨方法”,让他在后来的律师执业生涯中如鱼得水: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种类及排除方法了如指掌,对相关案例随手拈来。而案例学习法,也是实践中律师提升辩护技能与水平的“源头活水”:只有将案例与法条结合,才能探究刑事辩护与审判的规律。
卓越、更卓越:入列最优秀的团队
2016年,继4月底《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后,影响波及全国五个省份的千木灵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震惊了国人!广州总监李某某的家属辗转找到张王宏律师。
此一战,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耗时十个月之久,但也为张律师潜心研究案件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十六次会见,持续三个月的全面深入阅卷,二十多张人员关系图及资金管理、流向表,全面地揭示了案件的脉络及人员关系,也将证据之间的矛盾真切无疑地展示出来。2017年9月,张律师形成了一份近一万三千多字的辩护词并提交法院。
这期间,2016年10月,一次偶然的机会,让张王宏律师与国内刑辩巨匠结缘,让他的习法、办案合二成为一条主线: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一次讲座中,同时认识了顾永忠教授和王思鲁大律师。
虽然之前对国内刑辩大咖已有耳闻,也通过观看视频和查阅书籍资料学习了陈兴良、陈光中等刑法学和刑诉法学大家的著作与学说,但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则是完全不同的:顾教授儒雅的谈吐、深厚的理论功底与熟练的法条运用能力令人叹服,而王思鲁师兄兼老师丰富的刑辩经验、广博的知识储备和对后辈成长的关心则令人动容,同时,广强所“精益求精,铸造经典”、“案例为王”的理念也深深地吸引了他。
经过网上查阅广强律师事务所的经典案例、辩护词、工作方案等法律文书,张王宏律师发现,这里是走专业化、精细化路线的品牌所:由于广强所兼具理论研发与实务战例,已成为国内刑事所中的翘楚;既为国内同行所瞩目,也为法学学者关注,与北京大学等著名刑事界教授学者亦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是立足华南、放眼全国进一步精进刑辩技能之所在。
为精进刑辩业务,2017年初,张王宏律师正式加盟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在这里,经与王思鲁律师沟通,张律师梳理了自己十多年来侦办徐某宗金融诈骗案等共30多起金融犯罪案件的经验,总结为被控非法集资的千木灵芝广州总监李某娃、被控非法集资的杨某娇、被控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庄某等人辩护的实践,将金融犯罪研究与辩护作为今后发展的方向,而重点是在自己具有实战经验的非法集资犯罪。
厚积、薄发:探寻金融刑事辩护的领路者的足迹
2017年5月,张王宏律师开始担纲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专项服务中心负责人、首席律师。在他身后,则是一个战绩彪炳的专业团队:由王思鲁律师打造的金牙大状刑辩团队已经积累了大量金融犯罪成功辩护案例,比如李某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缓刑释放)、卢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从轻处罚)、广州地区第一起P2P平台涉嫌集资诈骗案之车某被控集资诈骗案(不起诉)…
而张王宏律师之所以能领军这支团队,除了他已关注和研究这个领域长达十多年,更多的也是因为他具有坚忍不拔、敬业负责的性格:在为千木灵芝广州总监李某某辩护期间,他详细阅读卷宗,形成68页的阅卷笔录,拟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呈请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辩护词》等十多篇10万多字的专业法律文书,得到了委托人家属的高度信任与赞赏。
为深入总结金融犯罪辩护规律,张王宏律师还精读金融犯罪领域权威学者刘宪权教授等人的系列专著,搜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并深入钻研。结合实战案例,拟写了大量实务文章发表在业内专业杂志或权威网站,如《集资诈骗犯罪裁判要旨20则》、《从28份不起诉决定书细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5个辩护方向及22个无罪辩点》、《高利转贷罪无罪辩护词精选》、《骗取贷款罪案件无罪辩护词精选》、《从吴英案看集资诈骗罪的有效辩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裁判要旨25条》、《从黄光裕案解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获悉内幕信息后不买入或不卖出而避免损失或获利的,构成内幕交易罪吗?》、《从马乐案看内幕交易罪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区别》、《违法发放贷款罪概述与法律法规汇编》、《从两起无罪判例看高利转贷罪的无罪辩点》、《从五起无罪判例看票据诈骗罪的无罪辩点》、《非法证据排除在司法实务中的现实难题与应对策略及方法示例》等六十多篇,从罪名概述、法律法规汇编、辩护词、无罪辩点归纳、大要案研究、特殊案件剖析、热点案件评析等方面,实现了对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的全面立体包抄。
厚积,而后薄发。
2017年5月,在本文开头提及的网络期货诈骗案中,经过会见和与办案民警、检察官当面沟通后,递交了《关于贵局正在侦查的余某某等涉嫌期货诈骗一案之建议对余某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的法律意见书》,经过专业尽责的工作,余某某在被拘留后第37天被无罪释放!
偶尔,有人会问:搞金融犯罪研究,你认识银行、证券公司的高管吗?金融犯罪不是北京、上海的律师才去弄的吗?
对此,张王宏律师是这样回答的:犯罪辩护是精准而专业的法律服务,有眼光的当事人,不会因为需要勾兑才找律师,他们需要的是律师的专业服务;在互联网已经把世界变成地球村的情况下,只要天资不是过分愚笨,利用好现有的专业资源和资讯,全国范围内,大家都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任何人都不能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金融犯罪辩护也绝不是哪个人的特权,这一点从我们的法律产品和成功案例就可以看到;而且,相信付出别人没有付出的努力,一样可以达到最优秀的效果,何况我们关注研究这个领域已经处于国内领先的地位;更何况,从大数据角度分析,广东的特定金融犯罪发案,在全国是处于最高位的;作为全国第一个专注金融犯罪辩护的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和法律产品研发,只要做到极致,必然会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而信念则是持久的动力。
无论是之前做警察,还是现在做律师,对张王宏来讲,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相同的:警察是将有罪者绳之以法,律师是让无罪者无罪、让有罪者罚当其罪并免受不公正的待遇。
在金融犯罪领域,张王宏律师认为,指控失实、指控借位、非法证据排除等是专业律师需要审慎面对的问题,而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不同证据的采信可能遵循不同的原则,同时,不同案例中的证据本身也有区别,这些,都需要专业律师在平时结合实战深入案例钻研,并系统学习总结金融犯罪辩护与审判的规律。“临时抱佛脚”则可能在关键时候导致手忙脚乱、判断失误,进而错失有利辩点,有害委托人权益。而针对已被入罪的嫌疑人、被告人,要考虑从自首、立功、协从、退赃等角度入手争取免罚的辩护效果,在些这方面,张王宏律师都是有成功的先例可循的。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黄沙始到金。”
张王宏律师的执业信条:“人生需要追求卓越,刑事律师必须奋不顾身地追求更加卓越。”因为,他们肩负的是委托人的生命、自由、财产。
他认为,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只有在每一起案件中做到倾其所有地投入,基于控辩角度换位思考的经验,倾注智慧、时光和汗水,以大量成功案例,在专业辩护领域做到最优,方能体验“一览众山小”的愉悦,方能铸就一名专业刑辩人的无上荣耀。
人物报道(收录于《中国刑辩大律师》)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
裁判要旨汇总
裁判要旨三:被告人方某某在方贺家、方小祥、何会容的指使下,采取隐瞒事实、作伪证、承担罪责的方式故意包庇方贺家、方小祥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从而导致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方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如有四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手续没有办理),但该公司并非虚假出资
裁判要旨四:其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是以2004年签订的合同提出的,该合同已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其依法依规向集体签订合同,向林业部门申请砍伐证,林木的采伐经过合法公示,因此,采伐许可证是有效的,其砍伐林木不属于刑事追究的范畴
裁判要旨三:被告人方某某在方贺家、方小祥、何会容的指使下,采取隐瞒事实、作伪证、承担罪责的方式故意包庇方贺家、方小祥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从而导致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方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如有四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手续没有办理),但该公司并非虚假出资
判例三、方某某滥伐林木罪再审刑事案
案 号:(2016)湘1027刑再XXX号
判决理由:
2015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5)桂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移送的涉案杉木18.72立方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后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后来的工作中发现方某某系替人顶罪,砍伐大塘镇东坡村“老虎跳墙”山场林木的是方小祥和方贺家,并于2015年8月12日将方小祥、方贺家涉嫌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何会容涉嫌妨害作证罪,郭卫东涉嫌伪证罪移送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桂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30日将方小祥、方贺家涉嫌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何会容涉嫌妨害作证罪,郭卫东涉嫌伪证罪向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桂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判决方小祥、方贺家构成滥伐林木罪和妨害作证罪,何会容构成妨害作证罪,郭卫东构成伪证罪的有罪判决,方小祥、方贺家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湘10刑终2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桂东县人民检察院桂检林刑诉[2015]4号起诉书、本院(2015)桂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0刑终20号刑事裁定书,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判例评析: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方某某在方贺家、方小祥、何会容的指使下,采取隐瞒事实、作伪证、承担罪责的方式故意包庇方贺家、方小祥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从而导致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方某某作出有罪判决。现方贺家、方小祥已被另案追究了滥伐林木罪和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错误、导致判决错误,本院应予以纠正。
裁判要旨四:其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是以2004年签订的合同提出的,该合同已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其依法依规向集体签订合同,向林业部门申请砍伐证,林木的采伐经过合法公示,因此,采伐许可证是有效的,其砍伐林木不属于刑事追究的范畴
判例四、欧啟坚滥伐林木罪二审刑事案
案 号:(2014)清中法刑二终字第XXX号
判决理由:
经审理查明,2004年4、5月间,清新区石潭镇蒲坑村委会蒲星村民小组组织村民代表召开会议,讨论将土名为“大岗岭”的山地和山上的松树发包,以底价20000元竞标。会上只有上诉人欧啟坚应标。2004年5月4日,欧啟坚与清新区石潭镇蒲坑村委会蒲星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合同书》,村干部蒋惠红、欧新作为合同的甲方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名并加盖村的公章。
双方约定:发包期限为50年;发包松树的砍伐运输、销售的发包款为20000元;发包用地面积的开发管理使用,发包款为90000元,分50年付款,每年付款1800元。
2004年5月7日,上诉人欧啟坚支付了20000元的松树发包款。其后,欧啟坚交了2004年、2005年、2007年、2008年、2009年的租金,共9000元。
2011年9月,上诉人欧啟坚提供了《合同书》和该山的林权证给清新县林业局石潭林业站,向清新区林业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林业部门初步审核,发现其提供的合同书上没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名,遂告知欧啟坚补充提交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名的补充材料。随后,上诉人欧啟坚向石潭林业站补充提交了一份《补充决议书》、一份《证明》。《补充决议书》上可见59人的签名字样、清新县石潭镇蒲坑村村民委员会及清新县石潭镇蒲坑村村民委员会蒲星村民小组的印章。
2011年10月28日,清新县林业局石潭林业站对欧啟坚申请采伐的林木权属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届满后,石潭林业站没有收到异议。
上诉人欧啟坚取得了《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后,以15万元的价格将大岗岭的松树卖给潘什兴等人砍伐。因蒲星村村民投诉,清新区林业局调查后认为欧啟坚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冒替他人签名,于2012年3月23日吊销了上诉人欧啟坚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经鉴定,山林现场伐区采伐面积268亩,采伐蓄积679.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一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清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抓获经过》证明,欧啟坚于2012年6月6日被抓获。
《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欧啟坚的身份情况。
清新县公安局石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①截至2011年9月21日,蒲坑村委会蒲星村共有村民136户,人数631人。②经查人口信息系统,蒲坑村委会蒲星村截至2012年10月11日总户数为133户。
欧啟坚预交投标款、承包款的收据。
欧啟坚申请砍伐证向林业部门提交的材料:
(1)欧启坚与村小组签订的《合同书》。《合同书》的甲方为蒲坑村民委员会蒲星村小组,乙方为本村小组村民欧啟坚。其内容为:为了搞活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甲方召开家长会议,通过充分讨论,一致同意将坐落在本村山林权属范围的大岗岭的松树及用地面积发包给乙方砍伐销售及管理使用。《合同》执笔人的署名为蒋金钊,甲方代表签名为蒋惠红、欧新,加盖清新县石潭镇蒲坑村委会蒲星村民小组公章,乙方签名为欧启坚。落款时间为公元二OO四年五月四日。
(2)《补充决议书》。其内容为“经本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充分讨论,一致同意将坐落在大岗岭的松树及林地发包给欧启坚砍伐和使用。”此内容下方可见签有59个名字,另有“以上经本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名”字样,加盖清新县石潭镇蒲坑村民委员会和清新县石潭镇蒲坑村民委员会蒲星村民小组的公章。落款的日期是2011年9月21日。
(3)蒲星村民小组的《证明》。内容为“兹有我村民小组集体林木,位于大岗岭,东至格水交界,南至山脚,西至山脚,北至下围。为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四至清楚无争议。特此证明!”落款日期是2011年9月21日。《证明》上可见村委会意见,内容为“情况属实,在合同补充决议书上已有该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签名认可”,并加盖清新县石潭镇蒲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日期是2011年9月22日。
(4)林权证复印件,证明大岗岭的四至范围,面积367亩,主要树种松树,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人为蒲坑村委会蒲星村民小组。
(5)欧啟坚申请砍伐证的其他资料,A、申请书。B、聘请林业站检尺员协议;C、林木采伐迹地更新保证书。
林业部门审批欧啟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过程材料。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及处罚材料。A、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2012年2月27日,清新林立字(2012)第(01)号,清新县林业局林业股因群众投诉欧啟坚冒替他人签名领取林木采伐证被立案。B、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证明2012年3月23日,清新林罚字(2012)第(01)号,经调查欧啟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冒替他人签名取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属实,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吊销欧啟坚申办的《广东省商品林木采伐许可证》。C、清新县林业局林政股于2012年3月1日发出停止采伐通知,责令欧启坚即时停止在清新县石潭镇蒲坑村委会蒲星村小组大岗岭该山场采伐林木和停止上述伐区的木材运输,所有已采伐的木材停放在原处,不能搬动。
判例评析:
对上诉人欧啟坚上诉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补充决议书》的签名真伪。公安机关调查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明》显示,《补充决议书》上“签名”的人当中,一部分人员称并不同意将坐落在大岗岭的松树及林地发包给欧启坚砍伐和使用,也没有在决议书上签名,决议书上自己的名字是被冒签。另一部分人员表示决议书的签名是自愿签上去的。还有一部分人员称欧啟坚当时已说明清楚签名事项,自己同意欧啟坚代签名。结合欧啟坚供称大部签名是其代签或者由他人代签的供述,可以认定,《补充决议书》的签名,多数不是当事人本人的签名,也不是经其本人同意的代签;少数则是自愿签署或者经过同意的代签。
关于林木的采伐经过合法公示的意见。林木采伐申请的审核程序中的公示,能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正当程序,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正确核发提供支持,但却不影响对申请人虚假行为的认定。由于申请许可时使用虚假的文件,也有可能启动公示程序,且公示并非一定能够发现虚假。因此,不能因为公示时没有人提出异议,便认为不存在虚假。以存在公示为由,认为林木采伐许可证完全合法,进而认为采伐不构成犯罪,理由不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啟坚在办理采伐许可证过程中,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文书确实存在不实的签名,但此虚假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理由是:
首先,上诉人欧啟坚没有规避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故意。上诉人欧啟坚以投标的形式购得“大岗岭”的松树及山地的经营管理权,并与村小组签订合同,此后几年也向村小组交纳承包款,其认为该山上的松树属自己所有,合乎情理。欧啟坚为砍伐合同约定由其购得及经营管理的林木,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砍伐许可证时,提交的合同及村集体的林权证,并无虚假。当林业主管部门以其提供的《合同书》没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签名为由,要求欧啟坚补充村民签名时,欧啟坚找村干部在《补充决议书》签署意见,以及寻求村民在决议上签名,显示欧啟坚并没有对村民隐瞒其欲砍伐“大岗岭”山上林木的意愿,也反映欧啟坚仍是希望通过正常途径达到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要求。
其次,上述欧啟坚使用有不实签名的《补充决议书》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损害了采伐许可证的申请程序,但未影响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不可否认的是,欧啟坚明知《补充决议书》上的签名不完全是村民本人亲自签名的情况下,仍将此文书提交给林业主管部门,其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虚假。但是,不是所有欺诈行为都会造成侵犯森林资源管理秩序的后果。
森林既是国家重要资源,具有生态、环境的功能,同时,又是所有权的载体。因此,采伐许可制度的目的既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同时也有防止林木所有权受到侵犯的功能。与此相对应,申请采伐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也有两种类型,一是涉及森林资源性质,例如是否属珍贵树种、是否属生态林;二是涉及林木的所有权。某一项申请材料不真实,只会对相应的法益造成损害。如果申请人出于不当目的,申请采伐许可证时提交的涉及森林资源性质的申请材料不真实,即申请人是对森林资源管理事项进行欺骗,导致林业主管部门产生了错误认识,如将珍贵林木误当作普通林木,并核发了采伐许可证,申请人即使持证砍伐,仍应认为其侵犯了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涉及森林资源性质的材料内容真实,即使其他方面的申请材料存在不实,由于这种不实不会使林业主管理部门在行使森林资源保护职能时的产生错误认识,所以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了采伐许可证,申请人凭证砍伐的,不应认为是侵犯了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由于上诉人欧啟坚申请的采伐许可证时提交的涉及森林资源性质的材料内容真实,在采伐过程中又没有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时间、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砍伐林木,所以,欧啟坚的行为并未侵犯森林资源管理秩序。
上诉人欧啟坚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了有不实签名的《补充决议书》,属于林木所有权性质的材料存在虚假,是对所有权关系进行欺骗,但未造成林业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实体错误,其砍伐行为对他人的林木所有权没有造成损害。《补充决议书》作为《合同书》的补充材料,使林业主管部门在形式上可以认定,欧啟坚申请采伐的林木,已由欧啟坚购得。由于欧啟坚与村民小组签订了林木及山地承包合同,且多年来一直向村小组缴付承包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的规定,欧啟坚与村民小组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效力的。事实上,在后来的民事诉讼中,该合同被人民法院确定是有效合同。欧啟坚实际上是使用有虚假成份的申请材料,向林业主管部门证明一份本来就有效的合同。因为合同有效,《补充决议书》的签名是否真实并不影响林木的所有权认定。所以,林业管理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给欧啟坚,实体上是正确的,也就是林业管理部门并没有因为欧啟坚的欺诈而导致错误。欧啟坚持采伐许可证砍伐的是合同约定由其购得的林木,没有损害他人权益。尽管合同发包方所属村民有权请求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但在欧啟坚砍伐该林木时村民并未依法提出请求,因此,只能认为欧啟坚对合同调整时的实体权利造成影响,却不能认为欧啟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林木所有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欧啟坚主观上没有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的故意,其实施的一些虚假行为也未造成森林资源和他人所有权受到侵犯的严重后果。原审判决未对欧啟坚的虚假行为实质造成的结果进行甄别,便认定被告人欧啟坚没有通过合法的手续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不当。
作者简介:丁广洲,专注刑事辩护的深圳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学历。网红“奇葩法律意见书”作者,国内第一例P2P非法集资案辩护人,广东司法厅刑事律师库第一批成员。
江苏省检察院又开律师座谈会了!
8月22日下午,9名来自省内外的律师代表走进省检察院,与检察长刘华面对面“聊天”。
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方林通报江苏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情况。省司法厅副厅长张武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三顺及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省律协等部门负责人参会。省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会并发言。13个设区市检察院分管院领导到会旁听。
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方林
据悉,这是刘华检察长到江苏任职以来第7次与律师代表座谈,不过,这次“聊天”大有新意。
座谈会前,省检察院请省司法厅帮助在全省范围开展问卷调查,征求议题,8349名律师参与;座谈律师代表选择上既通过司法厅的大数据库,筛选出代理刑事案件最多的律师,还通过网上“海选”,自愿报名。对在江苏代理过案件、关心江苏检察工作,特别是在刑辩方面有丰富经验、睿智眼光、独到见解的律师发送“英雄帖”,邀请参加座谈会。
另一个显著变化是省院业务部门负责人现场互动发言。
以前都是律师说,检察官听,说得对不对,准不准?没个答辩的机会。这一次,检察官的部门主官们坦诚发声,现场和律师朋友互评、互看、互切磋。
律师代表
“总体感觉江苏律师执业环境在全国不说是最好,也是很靠前的。律师经常反映的会见难、阅卷难在江苏得到很好的解决,特别是阅卷上,江苏一张光盘就可以拿走,这走在全国前列。”
“作为只办刑事案件的律师,特别感动受邀参会,这样的座谈体现了检察院的良苦用心、检律良性互动的充分信心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决心。”
“我是通过网络报名来的,我带来了身边同行们的问题。”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江苏苏沪律师所主任王峰,北京盈科南京律师所高级合伙人、重大疑难案件中心主任朱文雷,江苏新高的律师所兼职律师刘伟,江苏天贤律师所主任任洁,江苏南昆仑律师所高级合伙人朱义顺,江苏沈奇律师所主任沈奇,江苏杨传圣律师所主任杨传圣,江苏世君律师所主任颜世军等律师纷纷发言,就监管场所会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妥善处理扫黑除恶、职务犯罪、涉众型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加强民行案件检察建议刚性,规范检察员出庭发言、推动解决看守所等会见场所紧张排队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刘华一一倾听,并作记录,还针对一些问题现场提问和解释。
“建议把更多智慧集中到量刑辩护上。”
“希望律师注重审前辩护效果,更好维护当事人权益。”
“期待律师更多参与协助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律师发言后,省检察院宣传教育处处长陈兴生、第一检察部主任吴炘、第二检察部主任刘加云、第四检察部主任丁海涛、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周合星、第八检察部副主任孙勇、第九检察部主任叶正刚分别发言,就加强检律良性互动、注重法庭有效辩护、推进认罪认罚制度落实、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等话题进行交流,畅谈了检察官们的心声和建议。
省司法厅副厅长张武林说
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已经第7次面对面倾听律师意见和建议,体现出江苏检察机关在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是用心用情在做。对于广大律师的意见,江苏检察机关真听真改,渠道畅通,听到的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认真改动真碰硬地改,律师们看到了变化,带来了方便。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江苏检察机关一直高标准在做,想做得更好,所以今天大家提到的意见和问题,是在进步中遇到的问题,大家要看到这种进步和发展。今天我们对检察官提意见,下次也要请检察官来评律师,这样大家才能相互理解,共同促进法治建设。
听了大家的发言后,刘华说,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江苏检察机关长期以来高度重视、持续推进的工作。检察官要把律师当作亲密的同行、敬重的对手,以之为镜,与之为友。广大律师也要严格依法执业,增进对检察机关的包容和理解,多些理性平和,多些交流沟通,真正把维护法治尊严、维护司法公正作为共同的价值追求。大家发言中提到了一些问题,我们会认真听取,加以改进。我们在这里承诺,持续推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携手各方共同努力,为广大律师在江苏执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刘华说,我们会同省司法厅高标准出台了一个保障律师权利的意见,在实际操作中也发现有的地方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形,我们将会继续推动意见落地落实、发挥作用、见到实效。也请广大律师给我们时间,继续支持我们的努力。
我也希望,律师朋友们充分利用现有的沟通平台,与检察官就办理中的分歧、质疑、瑕疵等问题及时沟通,用足用好现有机制。现有渠道是畅通的,今天又开通了12309律师——检察长热线,广大律师在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直接向全省各级院检察长反映,我们会通过各种机制要求检察机关重视大家的意见。请参会的律师代表转达给律师界的朋友们。
我相信,在法律共同体的参与和推动下,江苏法治建设一定会越来越好。
座谈会上,省检察院还举行“12309律师——检察长热线”开通仪式。张武林副厅长、李三顺副检察长共同启动热线。
“12309”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对外综合服务平台,这次又专门开通“律师——检察长”热线,畅通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维护权利的“绿色通道”。
文字:宋世明 徐红喜
图片:刘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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