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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刑事拘留律师收费(刑事拘留请律师收费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海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3 13:11:29

辽宁刑事拘留律师收费(刑事拘留请律师收费标准)

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李石


李石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劳动工伤 损害赔偿 行政侵权



近日,一个叫谭修义的名字闯进大众的视野。

他发生了什么事呢?

简要说,一个被当作杀人犯、强奸犯的人,自1993年7月21日被警方刑事拘留,至2022年10月20日改判无罪,刑满释放。

我们用几句话概括的事,谭修义用了失去自由的29年,用了一生中最宝贵29年。

现谭修义申请国家赔偿,据了解索赔金额达1749万元。


1

凶手强奸既遂后

残忍杀害被害者一家

案涉的一审判决书认定,1993年7月16日22时左右,谭修义回家上厕所时,见到当晚在其家住宿的谭红(化名)正在解手,顿起歹意,将其强奸。

因怕事情败露,产生杀害谭红父母之念。

第二天凌晨1时许,谭修义偷偷起床,携作案工具,潜入谭红家将其父母杀死。

谭修义害怕谭红得知父母遇害后怀疑自己,又在谭红起床返家后将其杀死,并将尸体吊于房梁之上。

作案后,谭修义用被害人家厨房的草木灰将现场血迹掩盖,将屋门锁住后逃离现场。

1999年,一审判决谭修义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过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二审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裁定谭修义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判处谭修义死缓,判令谭修义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万元。

2016年12月,谭修义近亲属委托辩护律师先后向河南省高院、河南省检、最高检提出申诉。

2022年12月16日,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谭修义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谭修义无罪,谭修义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犯罪四要件

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定罪

认定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三)主观要件,体现的是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心理状态有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四)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强奸罪,犯罪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就是客观要件。

该案改判的主要依据,就是除谭修义部分有罪供述和现勘笔录、尸检报告部分内容一致外,无客观证据证实谭修义作案,也就是说不满足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检还发现,谭修义几次有罪供述不一致,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这说明该案还存在有罪供述和讯问笔录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性存疑的问题,让人很难不联想到刑讯逼供。


3

国家赔偿包括哪些部分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显然,谭修义具备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定情形。

能够赔多少呢?

首先是人身自由赔偿金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谭修义1993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共羁押10683天。

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公布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标准每日409.34元计算,原则上可以申请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4372979.22元。

其次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酌定;

后果特别严重或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在50%以上酌定。

谭修义被错误羁押29年,导致谭修义及其家人的精神受到重创,其母亲及儿子先后离世,两个女儿被迫中断学业外出打工,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损害和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所以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其主张超过50%的部分也无可厚非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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