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记者6月6日从律师和当事人家属处获悉,备受关注的“4厘米枪形钥匙扣案”6月4日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3名主犯因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分别被判处3至4年有期徒刑,12名从犯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主犯李华(化名)当庭表示上诉,许凡(化名)庭后会见律师时表示上诉。李华的辩护律师对一审判决表示遗憾,称支持当事人上诉。
李华的妻子陈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她和丈夫都是福建人,丈夫1988年出生,大专文化。“高中时期丈夫就喜欢小的手工模型,婚后我们开了家网店,主要销售3D打印机的零件。”陈女士说,几年前,丈夫从国外买回一个迷你枪形钥匙扣,他觉得这个东西除了可以挂在钥匙上,还能固定在车窗上、办公室里,当作装饰物。不久后,丈夫联系上深圳的一家工厂进行仿制。
陈女士说,丈夫销售的枪形钥匙扣长约4cm,约为成年人中指一半大小。“这些钥匙扣都是被网友当作饰品买的,主要用于收藏,售价几百元不等,从未发生过伤人事件。”陈女士说,由于仿真程度很高,枪形钥匙扣具有击发功能,一些网友买到后,用爆竹里面的火药填充,击发自制微型弹丸。“力量不大,几乎没有什么危害,远不如一把刀或者弓箭的危害力大。”
陈女士回忆,2015年8月底,福建当地警方曾对此钥匙扣进行过检查,没有说这种产品作为钥匙扣不能销售。
许凡的妻子刘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她老公祖籍福建,案发前在深圳工作,是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家是正规经营的企业,已经几十年了。之前我老公和李华并不认识,李华是在网上看到我们公司的产品才联系我老公的。”
刘女士说,他们工厂只生产枪形钥匙扣,并不生产火药和弹药,“生产的钥匙扣完全就是工艺品,工程师反复确认不可能击发才接这个业务的,我们对其他人自制子弹完全不知情,也没见过,我们坚持丈夫无罪。”
华商报记者获悉,2018年4月,辽宁鞍山警方发现辽宁大连一男子在网上购买销售枪形钥匙扣,之后将其抓获。2018年7月31日,李华被鞍山警方抓获,之后被刑拘、逮捕。2018年9月18日,许凡被鞍山警方抓获,后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刑拘、逮捕。
2019年4月3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分别对李华、许凡、梁胜等15人提起公诉。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李华通过互联网在国外购买袖珍转轮手枪一支,并于2013年至2018年7月间联系被告人许凡以该枪支为原型枪大量复制生产。经许凡联系,由被告人梁胜(化名)的五金加工厂生产五金冲压件,深圳某金属制品公司生产击锤、枪管、鼓轮,惠州某公司生产塑料件。相关配件生产后寄给许凡,许凡再转发给梁胜,由梁胜工厂负责将全部零配件组装成成品。组装完成后,李华通过境外网站及被告人郭某某等多个国内下线代理,将袖珍转轮手枪出售。
2018年7月31日,李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在福建厦门市某地下停车场李华的汽车后备箱内,扣押散装小左轮手枪若干,盒装小左轮9套(每套含一支小左轮、9发小左轮子弹),枪支零件若干,未拼装完成小左轮7支;在李华住处扣押小左轮手枪2把,小左轮子弹一袋。
经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华存放在家中及车内的62支钥匙扣左轮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是以火药为能源的非制式枪支零部件,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零部件相同功能,认定为枪支零部件。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许凡、梁胜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在许凡处扣押疑似枪支若干。2018年11月20日、11月30日,经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14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
2020年12月15日至17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李华、许凡、梁胜均辩称其制造、买卖、邮寄的是玩具枪支,均无罪。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卫华是李华的辩护律师之一,法庭上,他为李华作了无罪辩护。杨卫华指出,本案中,检方指控李华等人制造、买卖的枪形钥匙扣犯罪,依据是公安部枪口比动能1.8焦/平方厘米的标准。
“因该标准比较低,造成我国自2010年前后出现枪案频发现象。”杨卫华强调,涉枪犯罪是最严重的犯罪类别之一,量刑极重。“刑法上的枪支仅指火药军警制式枪支,不会指用于玩耍收藏的枪支模型。本案枪形钥匙扣只有几厘米,不可能被认定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法益,正如弹弓、小石头、筷子、手机这类可致眼部重伤的硬物不可能认定为危及公共安全一样。因此,该标准与刑法对涉枪犯罪的保护法益和严厉惩罚不符。”
杨卫华说,本案所谓的自制弹,由铁丝、铜壳、砸炮药、小珠子构成。这些材料都是完全合法、可以正常购买的民用产品。“使用砸炮药制作这种钥匙扣自制弹最多可以说是不恰当使用烟花爆竹,不可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制造子弹。”
李华的另一辩护律师王学明认为,认定李华犯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的收集程序违法,应予排除;李华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所制造的枪支不会造成伤亡,没有社会危害性,应宣告无罪。
许凡的辩护律师周玉忠认为,涉案枪支不是枪支,不应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标准认定枪支,许凡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制造的枪形钥匙扣仅是五金饰品,用于收藏,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许凡无罪,申请法院重新鉴定。
华商报记者获悉,近年来,我国采用“测定枪口比动能法”,非制式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相较此前采用的“射击干燥松木板法”,有近10倍的降幅。
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上述标准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争议根源。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应该根据“枪支”实际的致伤力大小、是否存在主客观故意等因素来具体判断。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邮寄78支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所制造、买卖、邮寄枪支仅供装饰,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后果,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被告人许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邮寄78支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邮寄枪支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所制造、邮寄枪支仅供装饰,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后果,亦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被告人梁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邮寄78支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邮寄枪支罪,亦系主犯。鉴于其所制造、邮寄枪支仅供装饰,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后果,也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关于本案的枪形物是否为枪支,鞍山法院认为,本案的鉴定意见是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该鉴定意见证实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故对辩护律师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21年6月4日,鞍山市中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华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许凡犯非法制造、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梁胜犯非法制造、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梁某某等12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杨卫华介绍,一审宣判后,李华当庭表示上诉,其他人当庭未发表意见,“据我庭审后了解,很多人亦表示上诉”。
杨卫华告诉华商报记者,一审判决结果证明鞍山市中院注意到了本案的特殊性,他对此心存感激。“但毫无疑问,有罪判决令人遗憾”,所以杨卫华支持李华上诉。“一审判决第一被告4年、第二被告3年半、第三被告3年,其余12名均定罪免刑,这已经是律师能争取到的最好结果,尽管上诉的实际效果已经不大,但我仍希望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特点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本案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律师燕薪认为,该案能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合议庭及主审法官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也尽了最大努力,“能保持对司法的审慎......殊为不易。”
李华的妻子陈女士、许凡的妻子刘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因为疫情等原因,她们都没有参加6月4日的庭审。陈女士说,她还没收到判决书,是否上诉,她和家人正在考虑中。“我知道丈夫当庭上诉了,但我和家人还没想好。”陈女士坦承,该案对他们影响非常大,之所以没有决定是否上诉,费用是一个很大的考量因素,“最终是什么决定,等收到判决书和丈夫商量后再说。”
刘女士说,宣判当天,她丈夫没有当庭决定是否上诉,宣判当天下午,会见律师时,她丈夫表示要上诉。“案发后,以我丈夫为法人代表的两个公司法人代表被迫变更,公司经营直线下降,老人的健康、孩子的成长都受到很大影响,希望二审法院能公平公正作出判决。”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高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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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代理刑事辩护律师(鞍山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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