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起刑事案件的受害者被人打成颅内出血进入医院 ICU 治疗,派出所民警却很快释放了行凶者,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行凶者之一是区领导的儿子。
2 月 2 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派出所原副所长缪某和原民警孙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进行了判决。法院审理认定,缪某和孙某在 2018 年办理男子尹某涉嫌殴打他人一案中徇私枉法,应该追究而未追究尹哲等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显示,办案民警之所以如此忌惮尹某,是因为他有一个特殊的身份,他是时任南京溧水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尹某伦的儿子。
在事发一年后,尹某也因涉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他的父亲,当时已经退休的尹昭伦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带走调查。几个月后,曾经处理尹某打人案的缪某和孙某被牵出。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缪某、孙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庭审记录显示,两人在接受讯问时表示,因尹某当时是区主要领导的儿子,是有名的"官二代",以前就听到他打人未被追究的情况,对民警办案有心理影响,他们怕继续追究下去怕得罪人。
区领导儿子涉嫌刑事犯罪,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派出所原副所长缪某和原民警孙某徇私枉法罪一案的判决书。
缪某今年 38 岁,孙某 32 岁,为上下级关系。两人之所以犯案,和一个尹某的男子关系密切。
早在 2019 年 10 月 22 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就向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缪某、孙某犯徇私枉法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8 年 1 月 9 日 22 时许,卞某与尹某在南京市溧水区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尹某、周某、胡某等人与卞某发生打斗,其中周某用烟灰缸砸伤卞某头部。
经现场人员报警,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派出所值班警组民警被告人孙某出警处置,通过口头询问案发现场人员、查看监控录像,孙某知晓除未离开现场的涉案人员胡某外,尹某等人也参与殴打了卞某,但其未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和证据收集等工作。当晚,孙某将胡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将卞某被殴打致颅脑外伤送医院治疗等基本情况向当晚值班副所长被告人缪某做了汇报。
2018 年 1 月 10 日上午,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周某某受尹某请托,打电话给被告人缪某、孙某,希望能够尽快释放胡某并调解结案。当日下午,孙某向缪某汇报了卞某被殴打一案的详细情况并将周某说情一事告知缪某。后经缪某同意,胡某在交纳 2 万元"保证金"后被放走。
公诉机关认为,缪某、孙某明知尹某、胡某、周某等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因考虑尹某父亲为溧水区主要领导,担心追查尹某会影响日后个人发展,同时考虑周某打招呼、为了省时省力将案件简化处理等因素,在被害人卞某伤情可能构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情况下,未进行伤情鉴定,亦未追查尹某等其他犯罪嫌疑人。
2018 年 2 月 1 日,孙某主持被害人卞某与胡某进行治安调解,期间,孙某向缪某汇报并征得其同意后,促成双方签订《治安调解协议》,由胡某赔偿卞某各项费用共计 4.5 万元,致使该案在基本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以行政案件调解结案。二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将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以调解结案,使尹某、胡某、周某等人未受到刑事追诉。
2019 年 3 月 18 日,经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卞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2019 年 4 月 26 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以该笔事实涉嫌聚众斗殴罪对尹某等人刑事立案。2019 年 9 月 3 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以尹某、胡某、周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涉事副所长:干了 12 年才提个副所长,继续追查会得罪领导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缪某和孙某此前的讯问笔录。其在侦查阶段共有十二次讯问笔录。
缪某在一次接受讯问时表示,在打人事件发生后,民警孙某向其汇报称,受害方卞某颅内出血,住进ICU了,至少应该是轻伤以上了,但是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问其胡某能不能放。他就说要是没有生命危险,就放人吧。
缪某说,通过当时的情况来看,这个事情有可能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不能调解结案。这个案子不能排除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可能,当时事实没有查清楚,第一是卞某的伤情没有做鉴定,第二是参与殴打卞某的人还有谁并没有去取证,第三是被害人也没有谈话,在这种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其就同意双方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不去追究胡某等人的刑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
缪某说,他最终同意以调解的方式不追究胡某等人的刑事责任,他考虑到,这个案子里面涉及到尹某,尹某这个人身份比较特殊,尹某是溧水有名的"官二代",经常惹事没处理。在他刚刚参加工作的时候,尹某伦就是溧水县(后为溧水区)的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后来一直在溧水当区级领导,在打人事件发生时任溧水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如果其去追究尹某的责任,会受到一些阻力,有一点畏难情绪,到时候有更大的领导出来协调,做了很多事到时候还是没有成效,既然有周某某出来打招呼,就做个顺水人情。
"(继续追查)到时候有更大的领导出来协调,那么就会跟领导对着干,若是跟领导对着干,人情世故上、关系上都不好处理,我是个外地人,在本地也没有后台关系,干了 12 年才提个副所长,肯定要小心谨慎,不能得罪人。"缪某在另一次讯问时说道。
"曾经殴打他人未被处理,对于办案有心理影响"
缪某在讯问笔录中透露出的另一个信息是,尹某曾经就有过殴打他人未被处理的情况,这对于他们办案也有心理影响。
缪某在供述中称,尹某曾在 2012 年有一个殴打美籍华人的事件,其没有被处理,这个事情对其处理卞某案件是有一定影响的。因为尹某殴打一个外国人都没有被处理,其猜肯定是尹某家找了关系,领导做了工作。其对卞某案件不闻不问,也是怕惹麻烦,尹某殴打美籍华人做了那么多工作,也没有被处理,其心里想卞某这个案件调查不调查,结果最终可能还是调解处理,只要追查到尹某,尹某或者他的家人可能就会找关系打招呼,还是会像尹某殴打美籍华人案件一样调解处理,这些考虑导致其对这个案件没有很重视和关心。
"找了人打招呼尹某也被关起来和找了人打招呼尹某没有被关起来,这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肯定对办案民警有心理上的影响。"缪某说,尹某如果被关起来,说明领导扛住压力支持办案,尹某没有被关起来,说明领导有压力办不下去。这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主要还是心理上的一种影响,办案民警在办理涉及尹某案件时就会有所顾虑,就会考虑到尹某的家庭背景,考虑到领导会不会给压力,考虑到这个案件能不能顺利办下去。
不过在庭审中,缪某又辩解称:其之前对于主观上徇私的供述是不属实的,其没有徇私的心态,是为了迎合侦查机关。
在打人案件中的受害者卞某的父亲卞某某也出具了证言,卞某某说,当时儿子住院后无钱医治,他找到了办案民警孙某,孙某说他可以协调,但是让他不要"狮子大开口",当时同意调解是因为其是一个平民老百姓,要是其不同意调解,对方后来找其家麻烦就不好了,还有就是牵扯到区领导儿子,不调解处理也没办法。既然对方能够赔钱,其自己家又没钱看病,能某到一点补偿算一点补偿。其家里六口人,还需要干活挣钱,安安心心过日子,不想为了这个事情再惹出其他事情或者麻烦。
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缪某、孙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对于被告人缪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缪某没有刑事追诉的职责职权、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周某某打招呼和尹某的身份对缪某处理卞某被打案没有影响、缪某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或动机、没有积极的枉法行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首先,在案证据证明根据永阳所的工作机制,卞某被打案案发当晚,缪某作为带班所领导,作为一名有权决定卞某被打案的定性和走向的司法工作人员,客观上将本应向上级所领导汇报的卞某被打案在未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擅自、枉法决定定性为故意伤害行政案件并同意调解结案;
其次,缪某多次稳定供述孙某向其汇报了卞某颅内出血的情况,根据其多年工作经验,颅内出血至少构成轻伤以上级别,其供述和工作经历也证明其对该案应立刑事案件、尹某等人有罪应属明知,却对尹某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故意包庇、消极放纵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枉法直接以行政案件处理结案;
再次,缪某在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的讯问笔录及亲笔供述、悔过书中多次稳定供述了其对尹某等人枉法放纵既考虑了周某打招呼的人情关系也考虑了尹某身份的利害关系,与孙某的供述和周某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吻合,充分反映出其迁就私情、顾忌私利从而不依法办案的主观心态,证明其具有徇私、徇情的主观故意;因此,缪某的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孙某碍于尹某的身份和周某某的说情打招呼,对于领导的错误决定不仅不予反对,还积极响应,不履行全面的正常的调查职责,草草结案,放纵犯罪,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判决,被告人缪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孙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另外,根据公开报道,在 2020 年 9 月 23 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尹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组织者、领导者尹哲被判处有期徒刑 20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自 2017 年起,尹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和地位,陆续纠集、招揽薛某等人,利用他父亲在南京市溧水区长期担任要职形成的影响力,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成员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
而据南京市纪委监委 2019 年 5 月披露的消息,南京市溧水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尹某伦(已退休一年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接受南京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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