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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刑事律师谁好(镇江刑事辩护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安安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1 18:24:18

镇江刑事律师谁好(镇江刑事辩护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东南网7月9日讯(海峡导报报记者陈捷/文)在法庭上,5个人追打一个厦门律师,辱骂、拳打、脚踢,造成律师身体多处受伤。最终,这些围殴律师的涉案人员都受到了法律严惩,分别被判刑。

昨日,厦门市律师协会发布了这起案件,并介绍了厦门律协积极推动,助力律师成功维权的幕后经过。

据介绍,厦门律师彭先生在外地开庭遭到辱骂和殴打,厦门市律师协会及案发当地律师协会在事件发生后及时站出来,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维护了律师的执业权利。起因商户被告侵权,心里十分抵触

厦门律师是如何被殴打的?让我们来一起回顾下这起案件的经过吧。据悉,被打的彭先生是厦门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先后在开庭前和休庭期间被旁听人员辱骂和殴打。

经查,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黄某、胡某某均是在镇江从事经营的个体商户,而被告人叶某某是被告人潘某某的侄女。2017年,包括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黄某、胡某某在内的一些商户,因销售的商品上贴、印有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图标,先后被起诉。

这些被起诉的商户认为被起诉是因遭到他人的恶意职业打假,所以对此十分抵触。同时,他们还自发建立起微信群,用于相互沟通、联络。

2017年10月11日上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诉被告某超市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被害人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律师、被告人即被告超市的经营者潘某某等人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当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胡某某、叶某某等20多人,至镇江中院旁听庭审。追打庭审结束之后,5人围殴律师

当天中午12时许,审理结束后,被告人黄某、张某某、叶某某等旁听人,未经准许进入审判区。被告人潘某某绕过审判台,直接走到被害人彭律师的面前。随即,快速出手向被害人彭律师的头面部击去,被彭律师躲过。随后,被告人张某某从背后将被害人彭律师拉倒在地。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叶某某、黄某即上前,脚踢被害人彭律师。

在承办法官制止过程中,被害人彭律师为躲避殴打,逃离第十法庭,躲到隔壁的第九法庭。但是,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叶某某、胡某某等人又追到第九法庭,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将被害人彭律师踹倒。被告人潘某某等人随后对被害人彭律师殴打。

辱骂和殴打,造成彭律师眼镜损坏、衣服被扯破以及身体多处受伤的后果。随后,彭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厦门市律师协会提交维权申请。维权扰乱法律秩序,5被告被判刑

厦门市律师协会在接到维权申请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快速处置机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彭某某律师维权事宜,讨论提出处置方案,并组成由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为主的工作专班。

案发后第二天,厦门市律师协会向镇江市律师协会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彭律师被侮辱及殴打后的身体和精神状况,确认侵害彭律师人身权利的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并多次与当地警方进行沟通协调,了解案件调查进展情况。

在厦门市律师协会的积极推动下,同年10月19日,镇江市京口公安分局对该案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正式立案。

据了解,庭审时,潘某某年迈的母亲等家人均到庭。这名老母亲为了儿子,竟多次跪倒,请求法官轻判。但法不容情,潘某某等5人最终受到了惩罚。

近日,镇江市京口法院经审理后,针对这起扰乱法庭秩序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5个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因此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三个月;而被告人黄某和胡某某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法官说法庭审后打人也是扰乱法庭秩序?

庭审中,被告人潘某某提出,事发时庭审活动已经结束,其行为发生在庭审活动之后,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对此,京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法庭内,围绕特定庭审活动而进行的、与庭审活动紧密相连的准备阶段、中间休庭阶段、等待阶段、评议阶段以及庭审结束后阅读、签字庭审笔录阶段、法庭内人员离开法庭阶段,也仍然属于我国刑法所要保护的法庭安全和法庭秩序范畴,仍然存在成立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可能。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在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结束后诉讼参与人阅读庭审笔录期间,不能控制情绪而大闹法庭,殴打诉讼参与人,且不听承办法官制止,继续追打诉讼参与人。因此,五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均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法规解读扰乱法庭秩序该当何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二)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损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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