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督等。
11月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以《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为视角”论坛在京举行,80多位与会代表共同研讨新的取保候审规定,意义深远。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原厅长袁其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贾伟,公安部七局四级调研员崔志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卫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等实务界、学术界代表,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赵春雨,京师律所党委副书记、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主任郑小宁,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名誉主任王发旭等律师界代表参加了论坛。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马里主持开幕式。
时延安表示,与会嘉宾来自不同的学科、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来讲,视角略有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要把刑事法治当中的人权保障做到实处,把中国的刑事司法、刑事法治大幅度往前推进。赵运恒认为,最关键的还是理念的问题,过去几十年来都是“羁押作为原则、取保是例外”,近些年变化很大,希望论坛能够促进《规定》的落地。赵春雨表示,坚持理论先导、实务论道,对未来整个刑事辩护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郑小宁分享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历史发展过程,认为论坛是践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的公检法律同堂培训制度的一项具体行动。
从立法层面对取保候审进行解读
第一单元由陈卫东作主旨发言,京师李晓娟主持。陈卫东表示,在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不久,学界、律师界就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问题进行专门研讨,是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化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一次学习交流会议。他从立法层面,就取保候审从古代立法到我国的现代立法进行了深度解读,同时对各个阶段取保候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深入剖析,引发了大家的深刻思考。
高景峰以“强制措施司法适用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为主题,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特点,从实务角度具体阐述了如何在办理案件时落实好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把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贯彻到包括取保候审在内的强制措施整个适用过程当中;从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逮捕的情形、强制措施之间的动态性调整、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传导等方面进行了一一论述。
贾伟围绕《规定》进行了线上分享。他从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部分以及对《规定》的总体感受和实践中的作用进行了详细解读。同时,就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标准、不同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收监执行如何衔接等问题发表了个人看法。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金虎从辩护律师、刑辩律师的实践角度,谈论了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规定。他希望,没有社会危险性是默认的推定,存在社会危险性需要额外的证据来证明,非羁押是一种一般的情形,羁押才是例外,承办人敢于采取非羁押的措施,不用担心履职的风险。
从执法角度探讨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第二单元由韩轶进行主旨发言,京师孙建章主持。韩轶认为,关于少捕慎诉慎押,无论是从实体法中刑法的谦抑性,还是从程序法上的无罪推定来看,都是刑事司法中的应有之义,也是刑事理论界一致呼吁的主张,但要全面贯彻这一政策,除了从正面上鼓励引导之外,也应当从问责和评价机制上进行调整、跟进,才有可能达到预期。
崔志猛从公安机关执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准确规范适用《规定》应把握的几个问题:包括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关于执行监管的三个特定、三地和三个衔接,关于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问题等。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田宇论述了《规定》的第七、八、九条3个特定的三大价值:一是可以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发生;二是可以有效防止托管和漏管;三是有利于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王珺认为,社会危险性需要有一个动态的评估过程,且不能作为取保唯一的评判标准,在此基础上,律师应当按照正面的标准去逐一分析评判、去举证,按照严格的证明标准去证明,才能为当事人最大程度的争取。
在实务中实现取保候审的路径
第三单元由李奋飞进行主旨发言,京师陈瑞主持。李奋飞从合规整改、公共利益衡量来说明慎诉的必要性,并对证据不足做了深刻的解读。他指出,《规定》的出台真正体现了慎诉的“慎”的一面,将严管与厚爱结合起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袁其国通过“黄河驿站”这一实际样本就如何落实取保候审提出了建议,以检察机关的视角着重分析了对强制措施捕前、捕中、捕后的监督,指出要建立全流程的审查机制:包括捕前同公安机关共同建立司法尺度、捕中建立听证程序、捕后建立跟踪机制,争取“保得出、管得住”。
京师李齐广从羁押现状、取保候审之痛点出发,用详细、准确的数据和具体办理的案件来对取保候审的痛点进行了分析,并对律师办案的路径提出了指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朱曙光探讨了在实务中实现取保候审的路径以及在实务当中实现取保候审的困惑,并通过自身承办的具体案例论述了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角度。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王唯宁从自身办理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进行分析,论述了“取保新规与涉案企业合规的互动关系”,从企业合规的角度去看待取保候审的问题,讲述了每个企业的合规特殊性,同时从企业渊源的角度来考虑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指出取保候审与涉案企业合规是互相带动的作用,为律师办理取保候审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
京师张雪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副庭长蒋为杰进行评议。
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维度考量
第四单元由京师艾行利主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白宇结合刑事审判工作经验,提出了用“系统化的思维方式”和“本土化的思维方式”两种思维考量取保候审的建议。在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方面,她总结出了三个维度的考量:一是法定适用条件;二是法定排除适用条件;三是司法适用中附加的隐性条件。其中,在附加的隐性条件内容中,列举了认罪、微罪和轻罪、退赃和退赔、户籍在本市四种有利于取保候审的情形。
京师王殿学以经办的两例案件阐述了两方面内容,第一是“审判阶段”取保候审的申请机构,第二是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他指出,在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申请可以走法院和检察院两种途径,法院具有最终决定权。而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有两种:一是法官对案件事实、情节认定发生重大变化,继续羁押可能会变相延长被告人刑期而决定取保候审;二是被告人出现符合取保候审硬性条件的情形。
刘卫东提出三点注意事项:一是由于法院及检察院对案件的考量因素非常复杂,因此提起取保候审的时机以早为佳;二是为了增强说服力,取保候审的申请理由越充分越好;三是坚持己方立场,同时换位思考,顾全大局,切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
京师刘志民进行了评议。他表示,《规定》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打消法官可能因为在取保候审决定带来的不便和风险,而不愿意取保的顾虑。同时他建议,对被告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问题上,法院应该建立评价机制组织,正确实施取保候审制度,落实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取保候审在实践中适用的完善与展望
第五单元由京师张佩主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陈涛表示,取保候审不是孤立的问题,而是系统的问题,在检察院、法院的追责下会形成连锁反应,影响到案件处理的方方面面。因此他提出了两方面的考量:一是依法履行对机关公职权力的制约非常重要;二是明晰了取保候审实践的现实矛盾、有效监管、案件实施处理观点关联性的相关问题,对深化取保候审的相关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王发旭深入剖析了无罪率低的原因是存在长期羁押的情况,他表示,大量羁押是导致很多司法案件上诉的主要原因,而羁押是影响法官判决的重要因素。由于羁押会产生赔偿问题,因此在某些案件的处理中,法院的判决与一般人的认知有着一定出入。对于此类问题,他提出减少羁押率,采取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令人耳目一新。
盈科北京刑事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谭淼表示,所谓互通性,即内在联系,对取保候审的理解应持系统性思维,把取保候审放在刑事诉讼范畴考虑。在争取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不仅要证明当事人符合取保条件,还要证明其不符合逮捕条件,从全新的角度为律师的刑辩实务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
许兰亭进行评议。他表示,在观念层面,要将立法的完善、司法制度的完善,考核指标的制定纳入重要考虑标准;在专业层面,作为刑辩律师要正视取保候审对当事人的重要意义,要做到敢提、多提、常提,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权益。
京师陈琦总结时表示,此次论坛中律师与司法机关人士都表达出了泾渭分明的观点,而《规定》的发布则提供了先进的、正确的司法理念,对促进司法的进步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报记者蒋安杰)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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